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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天气下维持交易对《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所规管事项的影响

2024-08-23

背景

香港是国际主要金融中心之一,而且参与其中的国际及内地投资者日益增加,有见及此,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就香港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在恶劣天气下维持交易进行了公众咨询,并于2024618日刊发了咨询总结。新的运作模式及安排待监管机构批准后,将于2024923日生效,日后香港的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可在恶劣天气下维持交易。

因应上述安排,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4628日刊发了应用指引27,解释恶劣天气下的新安排对《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两份守则」)所规管事项带来的影响。目前,一旦香港天文台发出8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政府公布极端情况(统称「恶劣天气情况」),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便会停市。自2018年至今,香港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因恶劣天气情况而按照预设规则及惯例停市共11次,持续时间由数小时至整个交易日不等。

为提升香港市场的竞争力,港交所征询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后宣布,将于2024923日开始实施恶劣天气下维持交易的安排。

证监会因应港交所的上述公布刊发了应用指引27,就恶劣天气情况下两份守则所规管的事项提供指引。

对两份守则下的时间性规定的影响

1.       「营业日」的定义为「联交所开放经营业务的日子」。因此,如果联交所在恶劣天气情况生效的日子开放进行交易,就两份守则的相关时间性规定而言,该日子将被视为营业日。

 

2.       由于两份守则容许或规定以电子方式呈交、披露和发布文件及以电子方式支付费用,故证监会察觉到不论天气状况如何,市场参与者一般都能够遵从两份守则订明的时间表。如有关各方在遵守任何规定时因恶劣天气情况而遇到真正的实际困难,应尽早咨询证监会。

 

部分流程习惯上仍然涉及实体文件,在恶劣天气情况发生时可能受到阻碍,因此证监会在恶劣天气情况下会采取务实的做法,以执行两份守则内关于以下期限(「关键期限」)的规定:

 

a.       根据规则15.115.828.4的要约截止日期和接纳要约的最后时间,及根据规则19.1的截止公布的呈交和发布期限;

 

b.       根据规则15.5的要约最后日期;

 

c.       接纳者根据规则17行使撤回接纳权利的最后时间,及根据规则18注释2撤回接纳的最后一天;

 

d.       要约人根据规则1720发送或寄发有关股票,或将股票备妥以供领取的最后一天;及

 

e.       要约人根据规则20偿付代价的最后一天。

 

如恶劣天气情况在上述任何关键期限的中午12时正及/或之后生效,该关键期限将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参照该关键期限的时间性规定将会作出相应调整。假如要约文件已列明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对关键期限及其他相关日期作出调整的一般机制,在有关的要约时间表因恶劣天气情况而作出调整时,便无须向证监会申请特定同意或裁定。

 

3.       一般调整机制并不适用于《收购守则》规则22下的交易披露期限或股东文件的发送,因为这些流程通常可以电子方式完成。

恶劣天气情况安排的公布及披露

1.       要约文件的「时间表」部分应说明恶劣天气情况下的一般安排,当中应包括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关键期限及其他相关日期(如适用)将会如何调整。

 

2.       相关的通知及通告应列明,为取得股东批准两份守则所规管的交易而召开的会议在恶劣天气情况下的会议安排。

 

3.       如交易时间表因恶劣天气情况而需要顺延,便应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作出公布,以通知市场最新的情况。为免生疑问,在所有情况下有关更新公布的草稿应尽早(无论如何不迟于受影响当日下午4时正,或证监会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允许的较后时间)呈交证监会审阅。

总结

恶劣天气下维持交易的实施,是香港金融市场应对极端天气事件的重要措施。考虑到港交所将于2024923日起实施恶劣天气下维持交易的安排,市场参与者(包括投资大众)应了解相关安排及新的运作模式,确保为恶劣天气下维持交易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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