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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後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是否有權撤銷保單?

2013-12-31

本文旨在探討未能按照保單條款通知保險公司的後果,並提醒汽車保險的保單持有人注意有關條文。

簡介
一般車主都會為汽車購買保險,包括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必須就道路交通意外引致第三者身體受傷而購買的保險,亦包括可能額外為汽車購買的火險或失竊及損毀等保險。

與其他保單一樣,汽車保險保單通常載有條件,規定在發生任何或可憑保單索償的情況或事件時,受保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而其中一種情況是涉及受保人的車禍。

保單條款種類
保單載有各類條款及細則,內容包括保障範圍、保險公司及受保人的責任以及索償程序。法律上,這些條款分為條件(condition)和保證(warranty)兩類,違反條件與違反保證的後果各有不同。

一般而言,「條件」與受保人在保單有效期間的行為有關,通常包括理賠及索償程序。而「保證」是與保險公司所承保的風險性質有關的承諾,例如受保人承諾/保證受保汽車只會用作指定用途。違反條件即違反合約,保險公司可因此而終止合約或追討損害賠償;但違反保證只會導致自動終止承保有關風險。

違反先決條件的後果
先決條件是在保險公司履行保單下的責任前,受保人須先妥為遵守及履行的一種條件。換言之,如受保人未有遵守及履行保單列明的先決條件,索償可能會被拒。要求受保人在發生任何索償或可能索償的情況時立即通知保險公司的條件,通常被視為或列為先決條件。

Chan Yiu Sun v Yip Kim Cheung & others (Euro-America Insurance Ltd, third party) [1990] 2 HKC 524一案中,原告人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第三被告人是一名的士司機,須負上80% 責任。第三被告人在訴訟中加入其保險公司為第三方,要求保險公司就法庭判決的損害賠償及訟費作出彌償。

保單第2項條件訂明,保險公司履行保單項下付款責任的先決條件,是受保人已妥為遵守任何關於受保人應做或不應做的事情的條款。第5項條件規定,受保人須在發生任何可能引致根據保單索償的事件時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在超過兩年後才獲悉有關意外發生,因此保險公司以第三被告人違反保單第5項條件為理由,拒絕履行保單項下的責任。審訊時,法院同意保險公司的論點,裁定第三被告人違反第5項規則,而受保人通知保險公司,是保險公司履行保單項下付款責任的先決條件(第2項條件)。法院裁定,保險公司無需證明受到損害,亦可拒絕履行付款責任。因此,第三被告人要求的彌償被駁回。

從以上案件可見,在發生可能引致索償的情況時如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可導致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履行保單項下的責任。換言之,保險公司無需向受保人賠償,甚至可以向受保人追討費用及開支。

但應注意的是,受保人未能遵守某項先決條件,只會導致受保人不能提出與所違反的先決條件有關的索償,但仍可就其他已遵守的保單條款提出索償--但當然要符合具體保單的實際條款,及視乎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在任何保單條件被違反時撤銷整份保單。

總結
違反保單的先決條件(不論如何微不足道),都可能令保單持有人的索償被拒。事實上,以上討論不只適用於汽車保險,亦普遍適用於所有保險。因此,保單持有人宜細閱保單,留意自己在保單下的各項責任。如有疑問,應盡快將任何潛在索償或日後可能導致索償的情況通知保險公司,以保障在保單下的權利。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保險及人身傷亡部門:

E: insurance_pi@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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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
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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