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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保单?

2013-12-31

本文旨在探讨未能按照保单条款通知保险公司的后果,并提醒汽车保险的保单持有人注意有关条文。

简介
一般车主都会为汽车购买保险,包括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规定必须就道路交通意外引致第三者身体受伤而购买的保险,亦包括可能额外为汽车购买的火险或失窃及损毁等保险。

与其他保单一样,汽车保险保单通常载有条件,规定在发生任何或可凭保单索偿的情况或事件时,受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而其中一种情况是涉及受保人的车祸。

保单条款种类
保单载有各类条款及细则,内容包括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及受保人的责任以及索偿程序。法律上,这些条款分为条件(condition)和保证(warranty)两类,违反条件与违反保证的后果各有不同。

一般而言,「条件」与受保人在保单有效期间的行为有关,通常包括理赔及索偿程序。而「保证」是与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性质有关的承诺,例如受保人承诺/保证受保汽车只会用作指定用途。违反条件即违反合约,保险公司可因此而终止合约或追讨损害赔偿;但违反保证只会导致自动终止承保有关风险。

违反先决条件的后果
先决条件是在保险公司履行保单下的责任前,受保人须先妥为遵守及履行的一种条件。换言之,如受保人未有遵守及履行保单列明的先决条件,索偿可能会被拒。要求受保人在发生任何索偿或可能索偿的情况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的条件,通常被视为或列为先决条件。

Chan Yiu Sun v Yip Kim Cheung & others (Euro-America Insurance Ltd, third party) [1990] 2 HKC 524一案中,原告人在交通意外中受伤,第三被告人是一名的士司机,须负上80% 责任。第三被告人在诉讼中加入其保险公司为第三方,要求保险公司就法庭判决的损害赔偿及讼费作出弥偿。

保单第2项条件订明,保险公司履行保单项下付款责任的先决条件,是受保人已妥为遵守任何关于受保人应做或不应做的事情的条款。第5项条件规定,受保人须在发生任何可能引致根据保单索偿的事件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超过两年后才获悉有关意外发生,因此保险公司以第三被告人违反保单第5项条件为理由,拒绝履行保单项下的责任。审讯时,法院同意保险公司的论点,裁定第三被告人违反第5项规则,而受保人通知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履行保单项下付款责任的先决条件(第2项条件)。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无需证明受到损害,亦可拒绝履行付款责任。因此,第三被告人要求的弥偿被驳回。

从以上案件可见,在发生可能引致索偿的情况时如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可导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保单项下的责任。换言之,保险公司无需向受保人赔偿,甚至可以向受保人追讨费用及开支。

但应注意的是,受保人未能遵守某项先决条件,只会导致受保人不能提出与所违反的先决条件有关的索偿,但仍可就其他已遵守的保单条款提出索偿--但当然要符合具体保单的实际条款,及视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在任何保单条件被违反时撤销整份保单。

总结
违反保单的先决条件(不论如何微不足道),都可能令保单持有人的索偿被拒。事实上,以上讨论不只适用于汽车保险,亦普遍适用于所有保险。因此,保单持有人宜细阅保单,留意自己在保单下的各项责任。如有疑问,应尽快将任何潜在索偿或日后可能导致索偿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以保障在保单下的权利。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保险及人身伤亡部门:

E: insurance_pi@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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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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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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