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清盤案繼續: 終審法院嚴格執行《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82條
簡介
最近在Re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21] HKCFA 14一案中,終審法院推翻了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上訴庭」)的裁決。與上訴庭及原訟法庭的裁決相反,終審法院裁定,於新昌開始清盤後出售其在合營協議項下剩餘權利及權益的交易是無效的。
背景
新昌營造廠有限公司(「該公司」)及Build King Construction Limited(「Build King」)於2013年11月訂立一份合營協議(「合營協議」),以成立及經營一間合營公司(「合營公司」)。合營公司於2016年6月獲得一項大型政府項目合約,其中該公司佔65% 權益,Build King佔餘下35% 權益。
該公司於2017/2018年度開始面臨財政困難。2018年8月27日,該公司被入稟清盤,導致該公司的銀行帳戶被凍結。
由於該公司無力償債,Build King於2018年12月13日根據合營協議第17條行使其權利,將該公司剔出合營公司。該公司其後被禁止參與合營公司的管理,而Build King接管了該公司在合營公司的利益。然而,根據合營協議第17條,該公司有權收取相等於其於營運資金中提供的金額,及該公司截至被剔出合營公司之日在合營公司所賺利潤中按比例計算的份額(「剩餘權利」)。
該公司被剔出合營公司後,於2018年12月17日與Build King訂立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據此,Build King同意以5,360萬港元收購(其中包括)該公司在合營協議項下的剩餘權利,分兩期付款。補充協議亦訂明,由於該公司的銀行帳戶被凍結,有關付款將支付到該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Cogent Spring Limited(「Cogent Spring」)的銀行帳戶。Build King其後將2,000萬港元存入Cogent Spring的帳戶,作為補充協議下的首期付款。該等資金其後被用作支付該公司結欠的多項工資及強積金供款,以及涉及該集團其他實體的法律費用和雜項開支。
Build King申請追溯認可令,以確認補充協議不應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該條例」)第182條而被廢止。該條例的第182條規定:「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清盤開始後就公司財產(包括據法權產)作出的任何產權處置……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均屬無效。」
原審時,法官裁定Build King勝訴,並裁定其已向該公司付款以履行其作為補充協議項下的買方的責任,因此並非出售該公司的財產,而任何其後不當的資金運用,乃屬於該公司或其董事的內部事情。上訴庭同意該裁決。該公司(現正清盤中)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的裁決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該公司上訴得直。在作出此決定時,終審法院強調,準確地指出該公司的財產及有關處置是非常重要的。該公司在合營協議項下的剩餘權利已構成上述財產。根據補充協議,該等權利已轉換為合約據法權產,包括獲支付該代價的權利(即該公司的財產)。Build King付款到Cogent Spring的銀行帳戶時,已處置了該據法權產。因此,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該條例第182條適用,令補充協議及據此作出的付款無效。即使是以合約名義轉移或耗用有關財產,也沒有分別。此外,第一期付款的價值從未轉移到該公司,而是完全轉移到Cogent Spring並用於支付予多名第三方受益人,令該公司的無抵押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因此,終審法院根據該條例第182條撤銷認可令,並宣布補充協議及據此作出的處置無效。由於終審法院作出上述裁決,該公司可按最終帳目釐定的金額向Build King追討合營協議項下剩餘權利的價值。
總結
本案提醒我們,只有為了一般無抵押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的財產處置,才會獲法院發出認可令。因此,在與已被入稟清盤的公司訂立合約關係時,正確地識別有關財產及評估整體交易是非常重要的。審慎的做法是在進行有關處置之前(而非之後)尋求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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