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轉讓定價中平衡香港與其他稅務管轄區?
簡介
隨著轉讓定價法規於2018年7月實施,香港稅務局(「稅務局」)更頻繁地進行轉讓定價審核,並要求香港納稅人編製及提交轉讓定價檔案。在本文中,我們將談論在轉讓定價中平衡香港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的重要性,重點如下:
1. 促使稅務局在香港進行轉讓定價調整的兩種常見情况;
2. 缺乏妥善轉讓定價檔案的處罰;及
3. 進行基準研究的原因。
轉讓定價
香港以低稅率及良好營商環境而聞名,不少跨國公司會將較多利潤分配到香港,以降低集團整體的實際稅率,稅務局亦歡迎這種做法。然而,隨著「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實施,提交給稅務局的稅務文件可能會與其他地區的稅務機關共享。因此,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政策必須在所有相關稅務管轄區之間取得平衡。無論從合規角度還是稅務籌劃角度,跨國集團的轉讓定價政策都不應忽視香港的重要性。
過往有些企業集團的轉讓定價政策會犧牲香港,但隨著轉讓定價法規實施,稅務局可以對利潤低於合理水平的香港實體作出稅務調整。更重要的是,企業若欠缺妥善的轉讓定價檔案,可被處以最高相當於少交稅款金額的罰款。
稅務局作出轉讓定價調整的情况
以下是可能促使稅務局在香港作出轉讓定價調整的兩種常見情况:
情況1:將巨額虧損分配到香港
對於企業內部稅務人員來說,在集團整體利潤率大幅下降的情況下執行轉讓定價政策無疑是一件棘手的事。由於集團的海外公司已與當地稅務部門達成預先定價安排或非正式協議,即使集團利潤大幅下滑,他們仍須將一定比例的利潤率分配到該等地區。過去,集團尚可將巨額虧損分配到香港的實體,但這種安排現在未必可行,因為稅務局很可能會作出轉讓定價調整,不會接受損失。
情況2:以香港為收款及付款中心
香港實體通常被指定爲集團的「收款及付款中心」,代表集團旗下位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收款及付款,以規避外匯管制。從會計角度來看,這些交易可在沒有任何加成的情況下被計入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這些收支平衡的交易雖然不會影響香港實體的實際利潤金額,但會降低整體營業利潤率。若公司整體利潤率偏低,尤其在低於行業平均水平的情况下,便可能引起稅務部門關注。
備存妥善轉讓定價檔案的重要性
與其他稅務管轄區一樣,香港的轉讓定價檔案包括總體檔案、分部檔案及國別報告。香港跟隨國別報告的國際門檻,即集團綜合收入達到7.5億歐元,便須提交國別報告。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的門檻則相對複雜(見表1)。
表1: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的門檻
條件一:基於業務規模(符合以下3項中任何2項) |
門檻 |
(i) 全年總收入 |
> 4億港元 |
(ii) 總資產 |
> 3億港元 |
(iii) 員工總數目 |
> 100名 |
條件二:基於關連公司交易(符合以下4項中任何1項) |
門檻 |
(i) 有形資產交易(不包括金融資產/無形資產) |
> 2.2億港元 |
(ii) 金融資產交易 |
> 1.1億港元 |
(iii) 無形資產交易 |
> 1.1億港元 |
(iv) 其他交易(例如:服務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
> 4,400萬港元 |
此外,納稅人應嚴格遵守編製/提交轉讓定價檔案的截止日期(見表2)。
表2:香港編製轉讓定價檔案的截止日期
轉讓定價檔案 |
截止日期 |
國別報告通知 |
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 |
國別報告存檔 |
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 |
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 |
會計年度結束後9個月 |
如果沒有編製妥善的檔案,不僅會被處以行政懲罰,而且在稅務局作出轉讓定價調整的情況下,還會被處以最高相當於少收稅款金額的罰款,而其他稅務管轄區不會對此類處罰給予稅收抵免。
基準研究
越來越多跨國公司即使規模未達到相關門檻,但仍進行基準研究,原因如下:
1. 稅務局要求
企業即使未達到編製轉讓定價檔案的門檻,仍可能被稅務局要求進行基準研究,以證明其轉讓定價政策具有充分理據,尤其是在毛利波動較大的情況下,這種情況日益常見。
此外,一旦受到繁複而冗長的稅務局實地審核,在未有備存妥善會計紀錄或類似情況下,基準研究往往有助與稅務局達成和解方案。
2. 經營變更
由於香港稅率較低,很多企業選擇將較多利潤分配到香港。在目前全球形勢下,許多跨國公司考慮轉移經營地點,他們很可能藉此機會在香港建立實質營運,以證明其利潤分配是合理的。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基準研究能協助判定香港實體的合理利潤水平。
3. 在香港首次公開募股
現在有意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一般須提供基準研究報告,以便當局評估公司在港上市後的稅務風險。
共同匯報標準
隨著「共同匯報標準」及「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實施,全球稅務機關傾向更注意在當地營運的外國公司(通常以「常設機構」形式營運)。儘管關於常設機構應否存在的爭論仍然持續,但轉讓定價是解決常設機構稅務糾紛的首選方式。因此,跨國公司必須審視其目前的營運狀況,更新其轉讓定價政策,以減低其轉讓定價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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