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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阻止生意上的競爭對手無理威脅提出侵犯專利訴訟?

2015-03-01

專利權通常用來保障專利擁有人的權利,但如果有人利用專利權向競爭對手的實際或潛在客戶無理威脅提出侵犯專利訴訟,令他們不敢與競爭對手做生意,受屈的競爭對手則可根據香港法例第514章《專利條例》第89條對作出威脅的一方提出辯護訴訟(defensive action


法定辯護訴訟

《專利條例》第89條就無理威脅提出侵犯專利訴訟,提供辯護訴訟的因由如任何人向另一人威脅提出侵犯專利訴訟(例如透過公告、大量律師信、通告或其他方式),因該等威脅而受屈的人(不論是否該等威脅所針對的人)可向法院申請,要求宣布該等威脅不能獲充分理據支持、發出強制令以制止繼續作出該等威脅,及就原告人因該等威脅而已蒙受的損害判給損害賠償。

對於無理威脅的受害人來說,若威脅者不能證明受害人的行為侵犯其專利,或受害人能證明威脅者的專利無效,受害人便很可能在辯護訴訟中勝訴。《商標條例》(第559章)第26條、《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87條以及《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第57條分別就商標、版權及註冊外觀設計作出上述辯護訴訟的規定。


要求被告人提供訟費保證金?

在原訟法庭近期的Bulova Corp v San Ma Industrial Ltd HCA18311912/2013一案中,一項短期專利(「該專利」)的擁有人向最少16鐘表店發出律師信,聲稱第一原告人製造及出售的手表是侵權產品,並要求該等店鋪停止從事任何與被指侵權產品有關的事務

為制止該等威脅,原告人根據《專利條例》第89條提出訴訟,申請禁制令禁止被告人作出侵權威脅,並要求宣布該專利無效。其後,被告人提出另一宗訴訟控告原告人侵犯該專利。法院對被告人發出非正審禁制令,等候正式審訊。候審期間,原告人申請要求被告人提供訟費保證金,以保證在雙方交換證人陳述書及專家報告之前原告人的法律費用。然後,被告人故意中止對原告人提出的所有侵犯專利反申索,藉以逃避提供訟費保證金(見下文解釋)。


關於訟費保證金的法律原則

《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23號命令及《公司條例》(第622章)第905條就訴訟方支付訟費保證金的責任作出了規定例如,如果原告人通常居住於香港境外,或只是名義上的原告人(例如空殼公司),而法院有理由相信原告人不能支付被告人的訟費,法院則可命令原告人提供訟費保證金。除反申索中的被告人(實際上處於原告人的位置)外,被告人一般不能被要求就原告人的訟費支付保證金。

本案的爭論點是,《專利條例》第89條訴訟的被告人是否「處於原告人的位置」,從而法院可命令其提供訟費保證金。第89條訴訟因由的一項要素是曾作出了威脅,因此,專利擁有人是否已採取行動執行專利權,是十分重要的。在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已透過在律師信中威脅提出訴訟,藉以執行其專利權,因此是真正的「攻擊者」。原告人作為無理威脅下「受屈的人」,提出第89條訴訟進行抗辯。法院認為被告人中止反申索只是表面行動,就訟費保證金的申請而言,被告人是處於原告人的位置。另外,法院認為被告人是名義上的原告人,除了持有該專利外並無任何資產或業務。因此,法院命令被告人就原告人的訟費提供港幣80萬元的保證金。


總結

本案的裁決有助釐清有關的法律原則:即使一方在案件中名列為原告人,法院仍會審視案件的實質情況而非形式,來判斷該方是否原告人。對於受到專利擁有人無理威脅的人來說,若他們希望提出辯護訴訟來制止威脅,經濟上的顧慮將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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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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