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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将推行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发牌制度

2022-07-28

简介

香港的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可能于202331日起受到监管。香港政府于2022624日将《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刊宪,提出监管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的发牌制度。

建议的发牌制度参照《证券及期货条例》对证券及期货市场服务供应商的发牌制度,而针对虚拟资产的新发牌制度将同样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负责执行。

发牌制度

新制度将于何时生效?

发牌制度的建议生效日期为202331日。

甚么是虚拟资产?

除若干例外情况外,「虚拟资产」指:

1.       「符合以下说明的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

a.       以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表述;

b.       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i.         作为或拟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于一个或多于一个以下目的——

1.         为货品或服务付款;

2.         清偿债务;

3.         投资;或

ii.       提供权利、资格或途径,对以下事宜进行投票:任何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的相关事务的管理、运作或管治,或任何适用于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的安排的条款的改变;

c.       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及

d.       具备证监会根据第 (3)(a) 款订明的其他特征;或

2.       由根据第 (4)(a) 款刊登的公告订明为虚拟资产的数码形式价值。」

不属于「虚拟资产」定义范围的部分例子包括:

1.       由中央银行发行的数码形式价值;

2.       有限用途数码代币,包括:

a.       客户酬报或奖赏积分;及

b.       游戏用资产;

3.       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有权透过在宪报刊登的公告订明任何数码形式价值是否虚拟资产。

一如所料,广义的「虚拟资产」定义将包括比特币及稳定币。但另一方面,非同质化代币(「NFT」)会否被视为虚拟资产仍属未知。NFT可能会被认为并非拟作交易媒介用途,而且不提供关于任何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的事务管理的投票权利。

谁人需要申领牌照?

以下人士将需要申领牌照:

1.       任何在香港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或显示自己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的人士;

2.       在香港境外的以下任何人士:(i) 向香港的公众积极推广该人提供或看似提供的任何服务;而 (b) 上述服务假若在香港提供,将会构成提供「虚拟资产服务」。

「虚拟资产服务」指:

「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即透过电子设施方式,提供符合以下说明的服务——

1.       藉该项服务——

a.       买卖虚拟资产的要约,经常以某种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以该种方式提出或接受该等要约,形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或

b.       人与人之间经常互相介绍或辨识,以期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或经常在有他们将会以某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的合理期望的情况下互相介绍或辨识,而以该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买卖,形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及

2.       在该项服务中,客户款项或客户虚拟资产由提供该项服务的人直接或间接管有。」

根据「虚拟资产服务」的定义,经营虚拟资产付款系统或提供托管服务无需申领牌照。

申领牌照须符合甚么规定?

牌照申请人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并拥有永久营业地点的公司,或是在其他地方注册成立但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并须证明以下各项:

1.       申请人是获发牌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适当人选;

2.       申请人拥有至少2名担任负责人员(「负责人员」)的适当人选,两人在申请人机构内均具有充分权限,而其中一人必须为执行董事;

3.       申请人的每名董事均为适当人选;及

4.       申请人的最终实益拥有人是担任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持牌人的最终实益拥有人的适当人选。

持牌人有甚么责任?

获发牌照后,服务供应商将须承担各种持续责任,例如:

1.       在以下情况下通知证监会:

a.       持牌供应商或其最终拥有人的资料有任何变更;

b.       持牌供应商的营业地址或董事变更;

c.       持牌供应商有意终止业务;或

d.       持牌代表不再代其行事;

2.       支付年费及提交年度申报表;及

3.       编制及提交经审计账目。

香港的监管制度将较新加坡、英国及日本的类似制度更为严格及全面,尤其是服务供应商初期将只能够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很可能以发牌条件形式实施,稍后再放宽)。

无牌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后果

任何人如在香港无牌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香港的公众积极推广未在香港获发牌照的海外虚拟资产交易所提供的服务,而没有合理辩解,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万港元及监禁7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 10万港元。如循简易程序被定罪,可处罚款 50万港元及监禁 2 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万港元。

此外,如任何人士:

1.       在申请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牌照时在要项上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可处罚款1百万港元及监禁2年;

2.       为诱使另一人取得或处置虚拟资产而作出任何欺诈性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不论有关交易是否在或建议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场内或场外进行),可处罚款1百万港元及监禁7年。

此外,不遵守香港法例第615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亦属刑事罪行,违例的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及其负责人员可被处罚款1百万港元及监禁2年。

现有的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应怎样做?

对于在202331日之前已经营运的现有服务供应商,《条例草案》设有过渡条文。

1.       现有供应商可继续在未获发牌的情况下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最多12个月,即直至2024229日(首12个月);

2.       202331日前一直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现有供应商如欲于首12个月后继续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则须不迟于20231130日向证监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将被视为已获发牌、从而能继续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直至:(i) 服务供应商撤回申请,(ii) 证监会拒绝服务供应商的申请,或 (iii) 证监会向服务供应商发出牌照。

3.       现有供应商如撤回申请或被证监会拒绝其申请,其将有3个月时间结束其在香港提供的虚拟资产服务。在上述期间,供应商仅可作出纯粹为结束其虚拟资产服务的行为。

类似的过渡条文适用于拟担任负责人员或持牌代表的个人。

要点

虚拟资产公司应评估自己是否属于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发牌制度的监管范围,NFT平台尤其应仔细评估其活动是否须申领牌照。虚拟资产交易所亦应不时留意证监会就发牌制度公布的规则及指引。在实际层面上,由于市场上欠缺负责人员,而且有关人选需要对虚拟资产以及这种新兴、瞬息万变的金融及投资媒介有一定认识,要物色担任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负责人员的适当人选可能有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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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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