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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香港僱傭法回顧

2021-01-01

政府作出的僱傭法主要變更一覽

2020年生效的主要變更包括:

  • 2020619日起,禁止在工作場所的騷擾及被認定歸於某種族而遭受的種族歧視以及對「有聯繫者」包括家人及親屬的騷和種族歧視。
  • 20201211日起,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下的法定產假由10星期增加至14星期。
  • 2020724日,香港法例第485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已予修訂,賦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成立附公司操作電子系統,以協助降低強積金計劃的行政費及為僱員節省更多成本。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下的僱主責任及政府支援

法定和普通法責任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對香港的公共衛生及經濟造成前所未有的打擊。自去年3月以來,在家工作和保持社交距離已成為新常態。有報導估計疫情將持續直至2021年的第3季或第4季。僱主需謹記其同時負有法定責任和普通法責任,須確保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香港法例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訂明,僱主負有法定責任,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這包括有責任提供及維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僱員健康的工作環境。

根據普通法,僱主亦負有在所有情況下合理地行事的責任,為其所有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地點。

僱主應在適當情況下及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疇內,採取有關政府部門及機構發出的指引和公告所述的措施及安排,以履行其責任。僱主宜容許彈性工作安排及保持社交距離。倘若僱員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亦未必代表僱主違反了責任,而須視乎僱主在履行其法定和普通法責任時是否已作出合理地切實可行的行動。

如欲了解香港僱主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責任詳情,請按此處

「保就業」計劃

20205月及6月,政府推出了1,375億港元的防疫抗疫基金,協助個人和企業紓減財政壓力。「保就業」計劃透過向僱主提供財政支援,協助他們保留原本可能會因疫情而被遣散的僱員。「保就業」計劃的其中一個重要特點是僱主須承諾在補貼期間維持僱員人數以及把政府工資補貼全數金額用於支付僱員工資

為確保僱主正確地運用補貼,假如政府認為僱主在補貼期間的行為直接或間接違反計劃保就業的目標或有違公眾利益,則有權拒絕該僱主的申請,或要求該僱主在指定期間內退回全數或部分已獲發放的補貼。

如欲了解「保就業」計劃第一期詳情,請按此處

如欲了解「保就業」計劃第二期詳情請按此處


勞資審裁處的專屬司法管轄權

勞資審裁處能為勞資雙方解決金錢糾紛,不但程序簡單快捷,而且費用低廉。然而,最近在Lee Yiu Hong v Well-in Hotel Supplies Company Limited 2020 HKCFI 2760 一案中,原訟法庭重申侵權申索(包括同時基於合約和侵權的混合申索)超出勞資審裁處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範圍。

案情

僱員在勞資審裁處向僱主追討未付佣金,獲裁定勝訴。僱主就勞資審裁處的裁決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理由是勞資審裁處沒有履行以下法定職責:未有調查考慮僱主提出的相關爭論點,當中包括僱員違反其忠誠及誠信責任。

裁決

原訟法庭裁定根據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所有侵權申索均被明確排除在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以外。由於僱主對僱員違反忠誠及誠信責任申索同時基於合約和侵權,故此勞資審裁處並無司法管轄權作出調查。原訟法庭亦裁定,勞資審裁處沒有責任將有關申索轉交其他法院審理。

要點同時基於合約和侵權的申索而言,勞資審裁處該等申索並無司法管轄權。若僱員在勞資審裁處控告僱主,而僱主擬對僱員提出反申索超出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僱主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審理,或另行在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向僱員提出訴訟。

如欲了解此案詳情,請按此處


僱主不得以花紅抵銷僱員的潛在責任

花紅的形式多樣,包括保證花紅及酌情花紅。在Xu Yi Jun v GF Capital (Hong Kong) Ltd [2020] HKCA 663一案中,上訴一致裁定,僱主不能以僱員在合約下享有保證花紅的截止日期前作出不當行為為理由,以僱員的保證花紅抵銷僱員的潛在責任

案情

涉案的僱傭合約訂明,僱員不論表現如何,均會獲得保證花紅。花紅應於指定日期全數支付給僱員,但假如僱員在到期日前被裁定嚴重行為不當,花紅則可能被沒收。

20175月,僱主發現僱員嚴重行為不當。僱員於20176月辭職,僱主拒絕向僱員支付花紅,因此僱員控告僱主從其工資中扣除花紅的做法違反僱傭合約及《僱傭條例》第32條。

裁決

上訴庭認為,根據有關條款,僱主必須在到期日前得出僱員作出嚴重不當行為的結論,才可沒收花紅,否則僱主只宣稱僱員作出嚴重不當行為,便可無限期扣起花紅。

上訴庭亦指出,《僱傭條例》第32條禁止僱主從「僱員的工資或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其他款項」中扣除任何款項(包括合約花紅)。因此,上訴庭裁定僱員上訴得直,並對僱主登錄最終裁決。

要點若僱主欲追究僱員疏忽或行為失當,但金額仍有待法庭裁定,則應考慮先向僱員支付有關款項,然後才另行對僱員提出申索,就有關疏忽或失當行為向僱員追討損害賠償。

如欲了解此案詳情,請按此處


上訴庭確認外傭必須遵守「留宿」規定

根據香港的入境及勞工政策,入境事務處處長只會向承諾在僱主住所留宿的外傭批出工作簽證(「留宿規定」)。在Lubiano Nancy Almorin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未經彙編案件,CACV 112/20182020921日)一案中,上訴庭維持原訟法庭的判決,駁回了外傭質疑留宿規定是否合憲而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

裁決

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明,人人都有有關安全健康工作環境、充足休息及工時限制的權利以及有機會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的權利。

上訴庭裁定其中包括,留宿規定屬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公約》保留條文範圍之內,故此申請人被禁止倚賴該等權利來證明其案情。上訴庭亦裁定,《公約》下有關安全健康工作環境、充足休息及工時限制的權利《公約》第7條權利」)尚未在香港立法,因而不可根據本地法律強制執行。

由於上訴庭在此案作出的裁決,外傭必須遵守留宿規定居於僱主住所,這項備受爭議的規定維持不變。

如欲了解此案詳情,請按此處


轉承責任在英國的最新發展

根據普通法的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法律原則,若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一個人便須就另一人的疏忽或其他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1) 基於雙方的關係,法院要求一方為另一方的過失作出賠償是恰當的;及 (2) 雙方的關係與犯過者的過失之間有充分關連。

最近在兩宗案件中,英國最高法院分別審視了上述兩項有關僱主承擔轉承責任的條件。

Barclays Bank plc v Various Claimants [2020] UKSC 13

Barclays Bank plc v Various Claimants一案中,英國最高法院審視了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就並非其僱員的人士的過失承擔法律責任。

案情

按照巴克萊銀行僱主」)的招聘程序,應徵者獲取錄的一項先決條件是必須通過身體檢查。僱主安排應徵者約見一名醫生(「該醫生」),該醫生被指在進行身體檢查期間性侵多名索償人。索償人提出集體訴訟,以轉承責任為由向僱主索償。

裁決

英國最高法院指出,假如雙方的關係與僱傭關係充分相似,因而可公平、公正及合理地對僱主施加轉承責任,僱主則可能須就並非其僱員的人士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關鍵是侵權人究竟是自行經營業務,還是與委派工作給他的人有類似僱傭的關係。

根據此案的案情,英國最高法院裁斷該醫生是一名自行執業的醫生。

要點僱主應謹記,假如其與非僱員的關係與僱傭關係充分相似,因而令法院可公平、公正及合理地對其施加轉承責任,則可能須就其聘用但非其僱員的人士的過失承擔轉承責任。

如欲了解此案詳情,請按此處

WM Morrison Supermarkets plc v Various Claimants [2020] UKSC 12

WM Morrison Supermarkets plc v Various Claimants一案中,英國最高法院審視了確立轉承責任的第二項條件,即侵權人犯下過失背後的動機與僱傭關係是否有密切關連。

案情

一群前任和現任僱員(「索償人」)就另一名僱員 Andrew Skelton的過失向僱主索償。

在受僱主紀律處分口頭警告後,Skelton被指派核對支薪資料以及將資料發給僱主的核數師以進行年度外部審計。為了向僱主報復,Skelton其他僱員高度機密和敏感的支薪資料上傳至一個公開的檔案分享網站。索償人以轉承責任為由控告僱主。

裁決

英國最高法院推翻下級法院有關僱主須就Skelton的過失承擔法律責任的裁決。本案的爭論點在於Skelton披露其他僱員的資料與他獲授權作出的行為之間是否有如此密切的關連,以致Skelton的不當披露可公平而恰當地被視為他在正常執行受僱職務期間作出的行為。

根據此案的案情,英國最高法院裁定,上述密切關連並不存在,主要原因是Skelton犯下過失時並非為了僱主的務行事,而是向僱主報復。英國最高法院重申,僱員的動機是十分重要的考慮因素。

要點儘管僱主可能須就其僱員的疏忽或其他侵權行為承擔轉承責任,但僱員動機是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單憑僱主令僱員有機會作出不當行為這項事實,不足以證明僱主須承擔轉承責任。英國法院的做法是考慮僱員當時是為了僱主的務還是純粹出於個人理由行事。倘若僱員的不當行為不能公平而恰當地被視為其在正常執行受僱職務期間作出的行為,僱主便無須就僱員對第三方作出的不當行為承擔轉承責任。雖然香港法院不受英國案例約束,但英國案例仍有說服力,而香港法院亦經常會參考英國案例。因此,香港法院相當可能會引用英國最高法院在本案的裁決。

如欲了解此案詳情,請按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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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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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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