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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體育運動中受傷,可向誰索償?

2016-02-29

簡介

體育運動是很多人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但人們在參與體育活動時亦可能受傷。本文將會概述一旦在體育比賽或活動中受傷,可能出現的索償情況。

向其他參與者索償

最常見的情況是向其他參與者提出疏忽索償,尤其是有身體接觸的運動項目,例如欖球及足球。索償人須採用衡量相對可能性的準則,證明被告人對索償人負有謹慎責任並違反了該責任,從而導致索償人受傷。不過,要成功向參與者索償並非易事。

例如,近期的Ma Yong Mei v Cheng Muk Lam [2015] HKEC 2580,被告人在水上排球比賽中無意地伸過網打中原告人的眼睛,原告人因此提出疏忽索償。被告人否認責任,認為跳起觸球並嘗試打球過網是排球的基本動作。法院在判斷其他參賽者是否負有謹慎責任時,援引了Blake v Galloway [2004] 1 WLR 2844一案中英國上訴法院法官Dyson的判詞:

……體育運動的參與者通常對彼此負有謹慎責任……,該法律責任的門檻較高……在快速運動競賽的環境中,對於任何參與者都可能會犯的判斷錯誤、失察或過失,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必須是更嚴重的情況。」(斜體自加,以示強調)。

法院亦跟隨Woolridge v Summer & another [1963] 2 QB 43一案的裁決,認為若要裁定一名參與者負有法律責任,法官必須確信該名參與者的行為罔顧他人安危。在Ma Yong Mei一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並沒有作出罔顧後果的行為,最多只是判斷錯誤或技術過失,因此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向主辦者索償

另一個常見的索償對象是活動/賽事主辦單位。一般而言,主辦者對參與者負有謹慎責任,須確保活動或賽事由專業人員適當監督(例如有合資格的裁判及駐場醫療團隊)。主辦者應作出充足的安全措施。例如,在著名的案例Watson v British Boxing Board of Control [2001] QB 1134中,原告人拳擊手在世界拳擊組織拳王爭霸戰中受傷癱瘓,並由於現場缺乏即時醫療設備而導致傷勢更嚴重。法院裁定,主辦者須為未有確保傷者獲得即時適切治療而負上疏忽責任。

此外,主辦者還須確保比賽場地得到適當的維護,否則可能會被控以 (a) 疏忽,及/或 (b) 違反《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香港法例第314章)規定的佔用人法律責任。雖然主辦者未必是場地的擁有人,但他們對場地有控制權,因此對場地的所有合法訪客均負有謹慎責任。場地必須適當建造,並加以妥善保養維修,以確保適合舉辦體育活動或比賽。

其他索償對象

除了參與者和主辦者,教練也可能因為對索償人的監督或指導不足、未有適當評估索償人的技能,或未有向索償人作出潛在風險警告等,而成為索償對象,不過這種情況並不常見。例如在Anderson v Lyotier and another (t/a Snowbizz) [2008] EWHC 2790 (QB) 一案中,滑雪教練因未有考慮原告人的需要,顧及原告人是班上能力最弱的一員,仍要求原告人在其無法應付的斜坡上滑雪,而被裁定疏忽。

在極少數情況下,裁判也可能因為未有執行比賽規則來保護參賽者而被索償。例如在Vowles v Evans [2002] EWHC 2612 (QB) 一案中,欖球賽事中一名柱躉前鋒離場,裁判違反規則讓一名翼鋒補上,但鬥牛陣倒下,導致原告人頸部嚴重受傷,從此需坐輪椅。法院指出,有些規則是為了將比賽風險減至最低而設的,裁判須合理謹慎地執行該等規則,以確保運動員的安全。因此,法院裁定該名裁判疏忽。

在某些專業賽事中,體育協會或球會一般會投購保險,過去也有協會或球會因僱員的疏忽行為而被提出轉承法律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索償。在Benjamin Collett v Gary Smith, Middlesbrough Football and Athletics Company (1986) Ltd [2008] EWHC 1962 (QB) 一案中,被告足球員因高位截球導致原告人脛骨及腓骨骨折,而被原告人提出疏忽索償。被告人所屬的米杜士堡足球會被裁定須承擔轉承法律責任。

總結

對於因體育運動而受傷的情況,雖然「自願者不得投訴損害原則」(volenti non fit injuria,指參賽者自願參加體育運動,即同意承擔若干受傷風險)是一項難以推翻的免責辯護,然而,罔顧後果的參賽者、疏忽的主辦單位或球會仍須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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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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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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