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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育运动中受伤,可向谁索偿?

2016-02-29

简介

体育运动是很多人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但人们在参与体育活动时亦可能受伤。本文将会概述一旦在体育比赛或活动中受伤,可能出现的索偿情况。

向其他参与者索偿

最常见的情况是向其他参与者提出疏忽索偿,尤其是有身体接触的运动项目,例如榄球及足球。索偿人须采用衡量相对可能性的准则,证明被告人对索偿人负有谨慎责任并违反了该责任,从而导致索偿人受伤。不过,要成功向参与者索偿并非易事。

例如,在近期的Ma Yong Mei v Cheng Muk Lam [2015] HKEC 2580一案中,被告人在水上排球比赛中无意地伸手过网打中原告人的眼睛,原告人因此提出疏忽索偿。被告人否认责任,认为跳起触球并尝试打球过网是排球的基本动作。法院在判断其他参赛者是否负有谨慎责任时,援引了Blake v Galloway [2004] 1 WLR 2844一案中英国上诉法院法官Dyson的判词:

……体育运动的参与者通常对彼此负有谨慎责任……,该法律责任的门槛较高……在快速运动竞赛的环境中,对于任何参与者都可能会犯的判断错误、失察或过失,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是更严重的情况。」(斜体自加,以示强调)。

法院亦跟随Woolridge v Summer & another [1963] 2 QB 43一案的裁决,认为若要裁定一名参与者负有法律责任,法官必须确信该名参与者的行为罔顾他人安危。在Ma Yong Mei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并没有作出罔顾后果的行为,最多只是判断错误或技术过失,因此无须负上法律责任。

向主办者索偿

另一个常见的索偿对象是活动/赛事主办单位。一般而言,主办者对参与者负有谨慎责任,须确保活动或赛事由专业人员适当监督(例如有合资格的裁判及驻场医疗团队)。主办者应作出充足的安全措施。例如,在著名的案例Watson v British Boxing Board of Control [2001] QB 1134中,原告人拳击手在世界拳击组织拳王争霸战中受伤瘫痪,并由于现场缺乏即时医疗设备而导致伤势更严重。法院裁定,主办者须为未有确保伤者获得即时适切治疗而负上疏忽责任。

此外,主办者还须确保比赛场地得到适当的维护,否则可能会被控以 (a) 疏忽,及/或 (b) 违反《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香港法例第314章)规定的占用人法律责任。虽然主办者未必是场地的拥有人,但他们对场地有控制权,因此对场地的所有合法访客均负有谨慎责任。场地必须适当建造,并加以妥善保养维修,以确保适合举办体育活动或比赛。

其他索偿对象

除了参与者和主办者,教练也可能因为对索偿人的监督或指导不足、未有适当评估索偿人的技能,或未有向索偿人作出潜在风险警告等,而成为索偿对象,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例如在Anderson v Lyotier and another (t/a Snowbizz) [2008] EWHC 2790 (QB) 一案中,滑雪教练因未有考虑原告人的需要,顾及原告人是班上能力最弱的一员,仍要求原告人在其无法应付的斜坡上滑雪,而被裁定疏忽。

在极少数情况下,裁判也可能因为未有执行比赛规则来保护参赛者而被索偿。例如在Vowles v Evans [2002] EWHC 2612 (QB) 一案中,榄球赛事中一名柱趸前锋离场,裁判违反规则让一名翼锋补上,但斗牛阵倒下,导致原告人颈部严重受伤,从此需坐轮椅。法院指出,有些规则是为了将比赛风险减至最低而设的,裁判须合理谨慎地执行该等规则,以确保运动员的安全。因此,法院裁定该名裁判疏忽。

在某些专业赛事中,体育协会或球会一般会投购保险,过去也有协会或球会因雇员的疏忽行为而被提出转承法律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索偿。在Benjamin Collett v Gary Smith, Middlesbrough Football and Athletics Company (1986) Ltd [2008] EWHC 1962 (QB) 一案中,被告足球员因高位截球导致原告人胫骨及腓骨骨折,而被原告人提出疏忽索偿。被告人所属的米杜士堡足球会被裁定须承担转承法律责任。

总结

对于因体育运动而受伤的情况,虽然「自愿者不得投诉损害原则」(volenti non fit injuria,指参赛者自愿参加体育运动,即同意承担若干受伤风险)是一项难以推翻的免责辩护,然而,罔顾后果的参赛者、疏忽的主办单位或球会仍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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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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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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