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發表諮詢總結
簡介
2021年5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就香港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新發牌制度發表諮詢總結。為符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財庫局將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草案,以在新發牌制度下規管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新發牌制度要求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請牌照,這表示他們必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此外,獲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將受證監會的持續監管,以及須遵守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2訂明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
新發牌制度的涵蓋範疇
新發牌制度將適用於廣泛的虛擬資產,涵蓋穩定的虛擬貨幣(即穩定幣)及非穩定的虛擬貨幣,而不論擔保資產的類別。在新法例下,虛擬資產將被界定為:
- 以數碼形式表達、計算或儲存價值的資產單位;
- 其功能(或擬議功能)是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可作貨物或服務付款、清償債項或投資用途;及
- 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
以下類別的資產不屬於新發牌制度的規管範圍:
不屬虛擬資產 | 例子 |
法定數碼貨幣 | 中央銀行發行的數碼貨幣 |
受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金融資產 | · 證券 · 認可結構性產品 |
不可轉移、交易或互換的封閉式、有限用途產品 | · 飛行里數 · 信用卡獎賞 · 遊戲代幣 |
受另行規管的儲值支付工具 | · 八達通 |
除虛擬資產的擬議定義外,新制度將賦權證監會及財庫局局長決定任何以數碼形式表達的價值可否被視為虛擬資產。
在經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在香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將構成受規管的虛擬資產活動,因此須申請牌照。根據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標準,虛擬資產交易所將包括任何 (i) 容許或邀請客戶落盤,以貨幣或虛擬資產買入或賣出任何虛擬資產;並 (ii) 在業務過程中曾保管、操控、控制或管有任何貨幣或虛擬資產的交易平台,但不包括不會透過管有任何金錢或虛擬資產而參與實際交易的私人交易平台。視乎香港虛擬資產交易的發展,未來發牌制度可能擴展至涵蓋虛擬資產交易所以外的虛擬資產活動。
發牌條件
資格
在香港成立並設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有資格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牌照。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的海外公司也符合申請資格。上述決定是基於市場意見以及證監會監督及執法的需要。
發牌規定
牌照申請人必須委任最少兩名負責人員負責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以及其他監管規則。申請人及其負責人員及最終擁有人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在考慮個別人士是否適當時,證監會將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 該人是否曾被裁定干犯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罪行,或曾被裁定與欺詐、舞弊或不誠實行為有關的其他罪行;
- 該人是否曾經違反或有可能不遵守適用於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或其他規管要求;
- 該人的經驗及相關資歷;及
- 該人是否信譽良好及財政穩健。
主要規管要求及證監會的權力
規管要求
儘管有近一半的回應者表示希望擴大業務範圍至涵蓋散戶投資者,但財庫局維持其原本建議,限制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財庫局作出此保守決定,是因為發牌制度仍在初步階段,有需要預防潛在風險。隨著虛擬資產市場發展,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未來可能會有機會向更多不同類型的投資者提供服務。其他規管要求包括風險管理、財務披露、預防利益衝突等措施,大部分都獲得回應者支持。
證監會的權力
證監會將持續監管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操守,並可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其他規定。證監會將獲賦予下列權力:
1. 進入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其有聯繫實體的業務處所進行例行視察;
2. 要求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提供文件和其他紀錄;
3. 調查違規情況和對違規行為施加行政處分;
4. 禁止或限制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其有聯繫實體的運作,例如在緊急情況下保障客戶資產;及
5. 如有需要,檢討及撤銷牌照。
總結
新發牌制度是加強香港虛擬資產監管環境的公平舉措。本所先前亦就諮詢文件作出了回應,建議在公眾利益與香港作為領先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實力之間取得平衡。發牌制度實施後將有180日過渡期,因此現有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適應新規例的時間有限。如有意了解新的發牌制度,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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