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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石油交易欺詐案

2014-10-01

HKSAR v Chan Chun Fung Vincent & Others DCCC 545/2012一案中,被告人陳峻楓被控在一宗虛構石油交易中欺詐及洗黑錢,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下文將討論他觸犯的欺詐罪

欺詐是一項法定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任何人(」)如作出以下行為,即觸犯欺詐罪

    1. 藉著作出任何欺騙行為(不論所作的欺騙行為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懷有詐騙意圖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2. 該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乙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導致甲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在2010至2011年,Petrocraft S.A.(「Petrocraft」)聘用了海運物流有限公司(「海運物流」)為石油採購代理。在關鍵時間,陳峻楓是海運物流的經理,被指派為Petrocraft尋找石油供應商

在2011年2月,海運物流同意透過上海龍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石油購買40,000噸石油(買方可選擇增減10%)。但因為一些外匯管制,陳峻楓安排由鋒愉集團有限公司(「鋒愉」)(賣方)與海運物流(買方)簽訂協議(「該協議」)。然而,海運物流並不知道鋒愉是由陳峻楓的妻子全資擁有的公司

在2011年3月至4月,Petrocraft獲供應大約34,000噸石油。在實際量度Petrocraft獲供應的石油後,海運物流發現多付了大約290,000美元,便由鋒愉保留作為日後交易的訂金。但由於Petrocraft對石油的需求下降,它後來沒有再訂購石油

陳峻楓在2011年8月離開了海運物流。在2011年9月至10月,Petrocraft的執行董事Gotcha先生收到來自sharpcheer@gmail.com(sharp cheer即鋒愉的英文名稱)、署名「Mark Lim」的電郵,通知他不能退回訂金,並要求Petrocraft履行購買石油的合約責任。Mark Lim其後以電郵通知Gotcha先生,光匯石油有意購買10,000噸石油。為使交易更快完成,Mark Lim建議Gotcha先生向鋒愉直接付款,而非透過海運物流付款。Mark Lim在寄給Gotcha先生的電郵中,亦隨附一封看來是由中國石油的Stephanie Ip發出,要求就上述石油交易付款的訊息

Petrocraft依照Mark Lim的指示,於2011年11月14日將大約6,600,000美元(「該款項」)存入鋒愉的銀行戶口。同日,鋒愉將該款項轉移至多個銀行戶口

    1. 將5,700,000美元轉至陳峻楓母親全資擁有的Good China Group Limited(「Good China」)的銀行戶口
    2. 將600,000美元轉至陳峻楓妻子的個人銀行戶口;
    3. 將300,000美元轉至陳峻楓的個人銀行戶口

在2011年11月23日及26日,陳峻楓的母親分別把1,000,000美元及200,000美元從Good China的銀行戶口轉至她的個人銀行戶口。在2011年11月29日,她再將餘下的4,500,000美元轉至陳峻楓的個人銀行戶口

Petrocraft一直沒有收到石油。陳峻楓其後被控欺詐及洗黑錢


控方案

控方指Mark Lim作出以下虛假陳述,以誘使Petrocraft將該款項存入峰愉的銀行戶口

    1. 光匯石油會向Petrocraft購買10,000噸石油(「第一項陳述」)
    2. 中國石油同意以6,900,000美元向Petrocraft出售10,000噸石油(「第二項陳述」);
    3. 中國石油的Stephanie Ip要求就上述交易立即付款(「第三項陳述」)

控方指Mark Lim其實就是陳峻楓。就此而言,控方表示,陳峻楓的證供指Mark Lim是初級職員,只負責文書及船務事宜;但這一點跟Mark Lim與Gotcha先生的電郵通訊內容不符,因為電郵內容顯示Mark Lim清楚知道該協議的條款,以及峰愉與海運物流在該協議下的交易狀況(例如峰愉保管作為訂金的多付款項)。控方又以Mark Lim指示Gotcha先生將該款項直接存入峰愉的銀行戶口一事,來推論Mark Lim就是陳峻楓


陳峻楓的抗辯理

陳峻楓否認是Mark Lim,並進一步質疑控方未能證明Mark Lim作出的陳述是虛假的。就第一項陳述而言,陳峻楓指有證據顯示峰愉已在安排向光滙石油交付石油。而第二項陳述,則沒有關於中國石油營運的證據顯示它不會以6,900,000美元向Petrocraft出售10,000噸石油。至於第三項陳述,雖然中國石油的Stephanie Ip作供表示她沒有要求立即付款,但她未能確定中國石油是否有另一名Stephanie Ip,因此陳峻楓認為第三項陳述未必是虛假的


裁決及判

法院指出,控方不必證明全部三項陳述均屬虛假,才能證明欺詐罪;只需證明其中一項陳述虛假已足夠。在考慮證據後,法院裁定第一及第三項陳述為虛假

    1. 就第一項陳述而言,沒有同期的文件證明光匯石油會向Petrocraft購買石油
    2. 就第三項陳述而言,Stephanie Ip是中國石油的風險管理經理,她的職責並不包括石油交易的財務事宜。因此,Mark Lim的電郵聲稱她要求立即付款,無疑是虛構的。法院亦不接納陳峻楓指中國石油可能有另一位Stephanie Ip

法院接納,環境證供顯示Mark Lim就是陳峻楓。陳峻楓是唯一詳細知道該協議條款及該協議下的交易狀況的人。此外,該款項的處理方式亦清楚顯示,陳峻楓知道石油交易是虛構的,他透過作出虛假陳述誘騙Petrocraft將該款項存入峰愉的銀行戶口。法院進一步裁定,即使陳峻楓並非Mark Lim,但由於並無文件證明石油交易的存在,陳峻楓理應知道該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收益,他把該款項轉至不同銀行戶口,已觸犯洗黑錢罪。因此,陳峻楓被裁定欺詐及洗黑錢罪名成立,被判監禁6年


陳峻楓就定罪提出上訴,理由包括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他是Mark Lim或證明陳述是虛假的,但上訴法院同意區域法院的裁斷,他的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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