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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石油交易欺诈案

2014-10-01


HKSAR v Chan Chun Fung Vincent & Others DCCC 545/2012一案中,被告人陈峻枫被控在一宗虚构石油交易中欺诈及洗黑钱,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下文将讨论他触犯的欺诈罪

欺诈是一项法定罪行,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16A条,任何人(「」)如作出以下行为,即触犯欺诈罪

    1. 借着作出任何欺骗行为(不论所作的欺骗行为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并怀有诈骗意图而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2. 该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乙以外的任何人获得利益,或导致甲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



在2010至2011年,Petrocraft S.A.(「Petrocraft」)聘用了海运物流有限公司(「海运物流」)为石油采购代理。在关键时间,陈峻枫是海运物流的经理,被指派为Petrocraft寻找石油供应商

在2011年2月,海运物流同意透过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购买40,000吨石油(买方可选择增减10%)。但因为一些外汇管制,陈峻枫安排由锋愉集团有限公司(「锋愉」)(卖方)与海运物流(买方)签订协议(「该协议」)。然而,海运物流并不知道锋愉是由陈峻枫的妻子全资拥有的公司

在2011年3月至4月,Petrocraft获供应大约34,000吨石油。在实际量度Petrocraft获供应的石油后,海运物流发现多付了大约290,000美元,便由锋愉保留作为日后交易的订金。但由于Petrocraft对石油的需求下降,它后来没有再订购石油

陈峻枫在2011年8月离开了海运物流。在2011年9月至10月,Petrocraft的执行董事Gotcha先生收到来自sharpcheer@gmail.com(sharp cheer即锋愉的英文名称)、署名「Mark Lim」的电邮,通知他不能退回订金,并要求Petrocraft履行购买石油的合约责任。Mark Lim其后以电邮通知Gotcha先生,光汇石油有意购买10,000吨石油。为使交易更快完成,Mark Lim建议Gotcha先生向锋愉直接付款,而非透过海运物流付款。Mark Lim在寄给Gotcha先生的电邮中,亦随附一封看来是由中国石油的Stephanie Ip发出,要求就上述石油交易付款的讯息

Petrocraft依照Mark Lim的指示,于2011年11月14日将大约6,600,000美元(「该款项」)存入锋愉的银行户口。同日,锋愉将该款项转移至多个银行户口

    1. 将5,700,000美元转至陈峻枫母亲全资拥有的Good China Group Limited(「Good China」)的银行户口;
    2. 将600,000美元转至陈峻枫妻子的个人银行户口;
    3. 将300,000美元转至陈峻枫的个人银行户口

在2011年11月23日及26日,陈峻枫的母亲分别把1,000,000美元及200,000美元从Good China的银行户口转至她的个人银行户口。在2011年11月29日,她再将余下的4,500,000美元转至陈峻枫的个人银行户口

Petrocraft一直没有收到石油。陈峻枫其后被控欺诈及洗黑钱


控方案

控方指Mark Lim作出以下虚假陈述,以诱使Petrocraft将该款项存入峰愉的银行户口

    1. 光汇石油会向Petrocraft购买10,000吨石油(「第一项陈述」)
    2. 中国石油同意以6,900,000美元向Petrocraft出售10,000吨石油(「第二项陈述」);
    3. 中国石油的Stephanie Ip要求就上述交易立即付款(「第三项陈述」)

控方指Mark Lim其实就是陈峻枫。就此而言,控方表示,陈峻枫的证供指Mark Lim是初级职员,只负责文书及船务事宜;但这一点跟Mark Lim与Gotcha先生的电邮通讯内容不符,因为电邮内容显示Mark Lim清楚知道该协议的条款,以及峰愉与海运物流在该协议下的交易状况(例如峰愉保管作为订金的多付款项)。控方又以Mark Lim指示Gotcha先生将该款项直接存入峰愉的银行户口一事,来推论Mark Lim就是陈峻枫


陈峻枫的抗辩理

陈峻枫否认是Mark Lim,并进一步质疑控方未能证明Mark Lim作出的陈述是虚假的。就第一项陈述而言,陈峻枫指有证据显示峰愉已在安排向光汇石油交付石油。而第二项陈述,则没有关于中国石油营运的证据显示它不会以6,900,000美元向Petrocraft出售10,000吨石油。至于第三项陈述,虽然中国石油的Stephanie Ip作供表示她没有要求立即付款,但她未能确定中国石油是否有另一名Stephanie Ip,因此陈峻枫认为第三项陈述未必是虚假的


裁决及判

法院指出,控方不必证明全部三项陈述均属虚假,才能证明欺诈罪;只需证明其中一项陈述虚假已足够。在考虑证据后,法院裁定第一及第三项陈述为虚假

    1. 就第一项陈述而言,没有同期的文件证明光汇石油会向Petrocraft购买石油
    2. 就第三项陈述而言,Stephanie Ip是中国石油的风险管理经理,她的职责并不包括石油交易的财务事宜。因此,Mark Lim的电邮声称她要求立即付款,无疑是虚构的。法院亦不接纳陈峻枫指中国石油可能有另一位Stephanie Ip

法院接纳,环境证供显示Mark Lim就是陈峻枫。陈峻枫是唯一详细知道该协议条款及该协议下的交易状况的人。此外,该款项的处理方式亦清楚显示,陈峻枫知道石油交易是虚构的,他透过作出虚假陈述诱骗Petrocraft将该款项存入峰愉的银行户口。法院进一步裁定,即使陈峻枫并非Mark Lim,但由于并无文件证明石油交易的存在,陈峻枫理应知道该款项代表可公诉罪行的收益,他把该款项转至不同银行户口,已触犯洗黑钱罪。因此,陈峻枫被裁定欺诈及洗黑钱罪名成立,被判监禁6年


陈峻枫就定罪提出上诉,理由包括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是Mark Lim或证明陈述是虚假的,但上诉法院同意区域法院的裁断,他的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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