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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準時獲得付款?香港建造業將實施付款保障制度

2021-12-30

終於準時獲得付款?香港建造業將實施付款保障制度


簡介

在建造業界,現金流是企業營運的關鍵。為確保建築項目的總承判商、不同層級分判商、顧問、分判顧問及供應商均能夠準時獲得付款,多個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澳洲、新加坡已實施付款保障法例,以規管付款事宜,並確保迅速解決涉及付款的爭議。

香港也逐漸朝這個方向發展。雖然香港的付款保障法例何時能夠實施尚未可知,但公共工程合約將會強制性加入付款保障條款,這無疑是踏出了重要的一步。

2021105日,香港發展局發出了6/2021號工務技術通告(「該通告」),概述就公共工程合約實施強制性付款保障條款以促進準時處理合約付款的政策,以及在付款保障法例實施之前推行迅速解決付款爭議的中期機制(「付款保障先導計劃」)。

付款保障先導計劃就20211231日後發出的招標適用於「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上的乙組(合約價值不超過4億港元)或丙組(合約價值超過4億港元)工務合約承建商,及就202241日後發出的招標適用於「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或「認可公共工程物料供應商及專門承造商名冊」上的其他承造商。

付款保障先導計劃的主要規定包括:

  1. 禁止有條款付款或「先收款、後付款」條款;
  2. 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付款申索及回應;
  3. 引入付款爭議判決;
  4. 受影響一方如沒有收到經審裁/承認金額,有權停工或減慢工作進度。

以下是付款保障先導計劃的主要特點:


禁止先收款、後付款

首先,合約應加入付款保障條款,包括總合約、所有層級的分判合約及供應和服務合約十分重要的是,付款保障先導計劃禁止合約載有「先收款、後付款」條款。因此,總承建商不得以未收到總合約業主付款為理由,而延誤向其分判商付款。此外,現在各層級的承建商如沒有準時獲得付款,便有權提出付款申索。


付款申索

受影響方預設為有權在每個參考日期(一般於月尾或重大期間結束時)提出一次付款申索收到付款申索後,答辯人須於30個曆日內向受影響方送達付款回應,並於付款申索送達日期起計60個曆日內支付已承認的金額。假如答辯人沒有在指定時限內提交付款回應,答辯人將會

  1. 被視為完全不同意付款申索;及
  2. 在審裁程序中喪失對申索方提出抵銷申索的權利。

因此,答辯人應在決定如何處理付款申索前徵詢適當法律意見,以免權利受損。


裁決

付款保障先導計劃的另一項主要特點是,假如答辯人拒絕支付申索金額,申索方有權將付款爭議提交審裁然而,審裁程序與傳統的爭議解決機制相當不同。

要行使提交審裁的權利,申索方應首先遵守合約下的所有申索處理機制。因此,建築師/工程師應先就有關申索(包括與時間有關的申索)作出評估或決定,並已通知有關各方,申索方才可將付款爭議提交審裁。

付款爭議的審裁程序概述如下:

  1. 載有爭議各方、爭議性質及所尋求補償的簡要詳情的「審裁通知書」須於發生付款爭議起計28個曆日內送達答辯人及審裁員提名機構;
  2. 審裁於裁通知送達答辯人之日開始;
  3. ,將5個工作過協議或由定的審裁任機構提名審裁員。審裁員委任申索1個工作時間提交「審裁陳詞」;
  4. 在收到陳詞後,答辯人20個工作時間送達其「審裁回應」;及
  5. 裁員須委任日期起55個工作(或各方定的長時間)就付款爭議作出決定,並決定所須支付的審裁金額。

由於規定的審裁時間非常緊迫,各方應考慮分配足夠資源準備及回應付款申索。此外,鑒於這種爭議解決機制的獨有性質,各方應在爭議發生後盡快尋求法律意見。

在正常情況下,審裁員無權決定關於延長工期權益的爭議;不過,如果爭議涉及與時間有關的費用,審裁員便有權就一方的延長工期權益作出決定。

根據該通告附錄C,審裁決定對各方具約束力及可當作合約責任般強制執行,直至各方以書面形式解決付款爭議,或透過總合約/分判合約訂明的爭議解決機制就付款爭議作出決定。在與時間有關的費用方面,雖然審裁員就構成付款爭議一部分的時間相關費用所作出的決定具有臨時約束力及可強制執行,但審裁員作出的延長工期決定並無約束力。

然而,應注意的是,其中一方提出審裁的權利,並不影響各方將付款申索以及與延長工期有關的申索提交合約訂明的爭議解決機制的權利。同樣,接受經審裁的付款爭議亦不會終止或影響審裁。

在審裁費用方面,各方將共同及各別地承擔審裁員的費用,並負責各自的法律費用。有別於一般訴訟或仲裁由敗訴一方支付費用的做法,勝訴一方並不能向對方收回法律費用。

由於付款保障法例尚未實施,強制性付款保障條款只屬各方之間的合約安排,並無實際法律效力。因此,在付款保障先導計劃下,訂約方不能在法庭強制執行或質疑審裁員的決定。


仍然不獲付款?

如果承建商仍拒絕支付裁決金額,可以怎樣做?根據付款保障先導計劃,受影響的分判商有權在遵守所有相關程序規定後停減慢工作進度,並要求業主直接支付任何尚欠的審裁金額。收到受影響方的求後,主須按G訂明式向承商發信索取證明文件(28內提供),證明承建商已支付審裁金額方已解決付款爭議或根據合約訂明的爭議解決機制作出決定

如果業主在28日後沒有收到證明文件,業主須在評估承建商及其分判商提供的資料後,釐定應向受影響一方直接支付的金額。業主亦須從其結欠承建商的任何付款中扣除相同的金額。


你準備好了嗎?

付款保障先導計劃對承建商實施了一系列行政規定。承建商須:

  1. 確保在有關分判合約加入付款保障條款;
  2. 採用該通告附錄H的格式在建築地盤的顯眼的地方展示地盤通告,提醒及協助有關分判商行使他們停工/減慢工作進度及要求業主直接付款的權利;及
  3. 準時向分判商支付已承認或審裁的款項。

項目辦事處須負責監察及匯報承建商在上述事宜的表現。假如由於承建商的缺失/沒有履行上述職責(特別是承建商未有支付審裁金額),以致分判商減慢工作進度令項目延誤,項目辦事處應警告承建商,如有需要,應記錄有關缺失,並考慮在該承建商的表現報告中給予「差劣」或「非常差劣」的評級。

由於付款保障先導計劃涉及額外行政規定及可能導致不利評級,承建商應熟悉該計劃的規定,並調配額外資源處理分判商提出的付款申索。


要點

付款保障先導計劃是邁向在香港全面實施期待已久的付款保障法例的重要一步。雖然付款保障立法時間尚未清楚,但在公共工程合約實施付款保障條款後,本地建造業將能夠獲得親身了解這項對建造業生態帶來深遠影響的付款保障法例的精神。因此,業主、承建商及分判商都必須熟悉新的建築規管制度,為日後的重大變化作好準備,並在出現付款爭議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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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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