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准时获得付款?香港建造业将实施付款保障制度
简介
在建造业界,现金流是企业营运的关键。为确保建筑项目的总承判商、不同层级分判商、顾问、分判顾问及供应商均能够准时获得付款,多个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澳洲、新加坡已实施付款保障法例,以规管付款事宜,并确保迅速解决涉及付款的争议。
香港也逐渐朝这个方向发展。虽然香港的付款保障法例何时能够实施尚未可知,但公共工程合约将会强制性加入付款保障条款,这无疑是踏出了重要的一步。
2021年10月5日,香港发展局发出了6/2021号工务技术通告(「该通告」),概述就公共工程合约实施强制性付款保障条款以促进准时处理合约付款的政策,以及在付款保障法例实施之前推行迅速解决付款争议的中期机制(「付款保障先导计划」)。
付款保障先导计划就2021年12月31日后发出的招标适用于「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上的乙组(合约价值不超过4亿港元)或丙组(合约价值超过4亿港元)工务合约承建商,及就2022年4月1日后发出的招标适用于「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或「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上的其他承造商。
付款保障先导计划的主要规定包括:
- 禁止有条款付款或「先收款、后付款」条款;
-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付款申索及回应;
- 引入付款争议判决;
- 受影响一方如没有收到经审裁/承认金额,有权停工或减慢工作进度。
以下是付款保障先导计划的主要特点:
禁止先收款、后付款
首先,合约应加入付款保障条款,包括总合约、所有层级的分判合约及供应和服务合约。十分重要的是,付款保障先导计划禁止合约载有「先收款、后付款」条款。因此,总承建商不得以未收到总合约业主付款为理由,而延误向其分判商付款。此外,现在各层级的承建商如没有准时获得付款,便有权提出付款申索。
付款申索
受影响方预设为有权在每个参考日期(一般于月尾或重大期间结束时)提出一次付款申索。收到付款申索后,答辩人须于30个历日内向受影响方送达付款回应,并于付款申索送达日期起计60个历日内支付已承认的金额。假如答辩人没有在指定时限内提交付款回应,答辩人将会:
- 被视为完全不同意付款申索;及
- 在审裁程序中丧失对申索方提出抵销申索的权利。
因此,答辩人应在决定如何处理付款申索前征询适当法律意见,以免权利受损。
裁决
付款保障先导计划的另一项主要特点是,假如答辩人拒绝支付申索金额,申索方有权将付款争议提交审裁。然而,审裁程序与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相当不同。
要行使提交审裁的权利,申索方应首先遵守合约下的所有申索处理机制。因此,建筑师/工程师应先就有关申索(包括与时间有关的申索)作出评估或决定,并已通知有关各方,申索方才可将付款争议提交审裁。
付款争议的审裁程序概述如下:
- 载有争议各方、争议性质及所寻求补偿的简要详情的「审裁通知书」须于发生付款争议起计28个历日内送达答辩人及审裁员提名机构;
- 审裁于审裁通知书送达答辩人之日开始;
- 然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透过协议或由议定的审裁员委任机构提名委任审裁员。审裁员获委任后,申索方只有1个工作日时间提交「审裁陈词」;
- 在收到审裁陈词后,答辩人有20个工作日时间送达其「审裁回应」;及
- 审裁员须于其获委任日期起计55个工作日内(或各方议定的较长时间)就付款争议作出决定,并决定所须支付的审裁金额。
由于规定的审裁时间非常紧迫,各方应考虑分配足够资源准备及回应付款申索。此外,鉴于这种争议解决机制的独有性质,各方应在争议发生后尽快寻求法律意见。
在正常情况下,审裁员无权决定关于延长工期权益的争议;不过,如果争议涉及与时间有关的费用,审裁员便有权就一方的延长工期权益作出决定。
根据该通告附录C,审裁决定对各方具约束力及可当作合约责任般强制执行,直至各方以书面形式解决付款争议,或透过总合约/分判合约订明的争议解决机制就付款争议作出决定。在与时间有关的费用方面,虽然审裁员就构成付款争议一部分的时间相关费用所作出的决定具有临时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但审裁员作出的延长工期决定并无约束力。
然而,应注意的是,其中一方提出审裁的权利,并不影响各方将付款申索以及与延长工期有关的申索提交合约订明的争议解决机制的权利。同样,接受经审裁的付款争议亦不会终止或影响审裁。
在审裁费用方面,各方将共同及各别地承担审裁员的费用,并负责各自的法律费用。有别于一般诉讼或仲裁由败诉一方支付费用的做法,胜诉一方并不能向对方收回法律费用。
由于付款保障法例尚未实施,强制性付款保障条款只属各方之间的合约安排,并无实际法律效力。因此,在付款保障先导计划下,订约方不能在法庭强制执行或质疑审裁员的决定。
仍然不获付款?
如果承建商仍然拒绝支付裁决金额,还可以怎样做?根据付款保障先导计划,受影响的分判商有权在已遵守所有相关程序规定后停工或减慢工作进度,并要求业主直接支付任何尚欠的审裁金额。收到受影响方的要求后,业主须按该通告附录G订明的格式向承建商发信索取证明文件(须于28日内提供),证明承建商已支付审裁金额,或各方已解决付款争议或根据合约订明的争议解决机制作出决定。
如果业主在28日后没有收到证明文件,业主须在评估承建商及其分判商提供的资料后,厘定应向受影响一方直接支付的金额。业主亦须从其结欠承建商的任何付款中扣除相同的金额。
你准备好了吗?
付款保障先导计划对承建商实施了一系列行政规定。承建商须:
- 确保在有关分判合约加入付款保障条款;
- 采用该通告附录H的格式在建筑地盘的显眼的地方展示地盘通告,提醒及协助有关分判商行使他们停工/减慢工作进度及要求业主直接付款的权利;及
- 准时向分判商支付已承认或审裁的款项。
项目办事处须负责监察及汇报承建商在上述事宜的表现。假如由于承建商的缺失/没有履行上述职责(特别是承建商未有支付审裁金额),以致分判商减慢工作进度令项目延误,项目办事处应警告承建商,如有需要,应记录有关缺失,并考虑在该承建商的表现报告中给予「差劣」或「非常差劣」的评级。
由于付款保障先导计划涉及额外行政规定及可能导致不利评级,承建商应熟悉该计划的规定,并调配额外资源处理分判商提出的付款申索。
要点
付款保障先导计划是迈向在香港全面实施期待已久的付款保障法例的重要一步。虽然付款保障立法时间尚未清楚,但在公共工程合约实施付款保障条款后,本地建造业将能够获得亲身了解这项对建造业生态带来深远影响的付款保障法例的精神。因此,业主、承建商及分判商都必须熟悉新的建筑规管制度,为日后的重大变化作好准备,并在出现付款争议时寻求专业法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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