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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國《商標法》將加強執法

2013-10-31

簡介
在2013年8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修訂中國《商標法》的法案(「新商標法」),將於2014年5月1日生效。本文介紹在新商標法下各界期待已久的執法機制改革。

雖然中國的商標註冊數目全球最多 [1],但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相比,中國的商標制度對商標擁有人權利的保障有其限制之處。這是因為相關的法律程序冗長,商標擁有人亦須符合很高的舉證標準,而且即使能成功執行裁決,獲得的補償亦往往不足以彌補商標擁有人的實際或預計損失。

因此,新商標法針對惡意商標註冊及惡意侵權的商人制定更有力的措施和更有效的補償方法。 

搶先註冊商標 

現行的中國《商標法》只禁止商標申請人的代理機構或代表以自己的名義就申請商標獲得註冊。在新商標法下,禁止範圍將擴大至與申請人有合約或業務關係的人,以及在註冊前已明知有關商標的人。商標如因上述理由被有效反對,便不會獲接納註冊。 

補償性及復原性損害賠償 

新商標法對於中國法院如何計算商標侵權引起的損失及損害賠償,提供了較清晰的指引。修法後,現時計算損害賠償的基礎,即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或侵權者獲取的利潤,將繼續適用。但新商標法主要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基礎,僅在無法確定實際損失時,才根據侵權所得利潤來計算;假如無法按上述兩個基礎來判定損害賠償,則參考註冊商標的許可使用費金額的某個合理倍數來計算。

此外,如果商標擁有人已盡力舉證,法院有權要求侵權者提交其管有的涉及侵權的帳簿及文件,如侵權者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帳簿及/或文件,法院可參考商標擁有人的申索及提供的證據來判定損害賠償金額。

假如從上述基礎均無法確定損害賠償金額,法院仍有最後的酌情權,可根據侵權的行為和情況來判予損害賠償。新商標法將這項法定損害賠償的最高金額,由原本人民幣50萬元大幅增至人民幣300萬元。

在此情況下,商標擁有人只要能夠證明侵權的行為及情況,並盡力就其損失提供可信的證據,便一定可獲得法院判予若干賠償。可以預見的是,在法院擁有要求侵權人提交帳簿及文件的強大權力的情況下,將可以使侵權者交還獲得的部分利潤。 

懲罰性損害賠償 

但新商標法不只令侵權者交還不當收益,還可以懲罰性損害賠償來懲罰侵權者,這是中國知識產權法的一項新嘗試。對於「情節嚴重」的惡意侵犯商標個案,法院可對侵權者實施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侵權利潤或許可使用費合理倍數計算(視乎計算補償性或復原性損害賠償時採用的基礎而定),由一至三倍不等。 

規管商標代理機構 

為打擊商標代理機構的惡意註冊,新商標法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必須對客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忠誠及負有保密責任。代理機構不得明知而接受客戶委託搶先註冊商標,而且除了為其客戶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即只限以其商標代理機構身分註冊商標)。

違反新商標法及/或操守準則的商標代理機構,將受到其所屬行業組織的懲戒及承擔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將該商標代理機構的不良信用記錄在案,及有權暫停受理其代辦的商標申請並予以公告。 

總結

 新商標法旨在擴大受規管的範圍,及減低商標擁有人執行專有權利時可能遇到的困難。當局修訂法例時,顯然期望提供更充足的賠償和制定更高的罰則,以收阻嚇作用;這個發展方向是值得欣喜的。至於新商標法實施時是否能達到預期效果,加強執法和提高對商標擁有人的保障,則需拭目以待。



[1]     截至2013年8月,中國共有超過1,200萬宗商標申請,超過800萬宗註冊及接近700萬宗有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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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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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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