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不能把「終止僱傭合約」假裝為「辭職」以減少付款
辭職的僱員不能獲得在《僱傭條例》及其僱傭合約條款下的某些款項,但僱主不能把「終止僱傭合約」假裝為或強迫僱員「辭職」,來避免或減少支付法定或合約下的款項。
簡介
若僱主認為某位僱員將會有助公司業務發展,便可能與該名僱員訂立十分優厚的定期合約。但如果僱主其後希望提早終止僱用該名僱員(不涉及僱員行為不當),僱主不能強迫僱員「辭職」來減少應向僱員支付的終止僱傭款項。
僱主不能藉著假裝或強迫僱員「辭職」來避免或減少終止僱傭款項,因為僱傭關係實際上是被僱主終止的,並非真正的辭職,僱主最終還是要支付所有終止僱傭的款項,原訟法庭在Igal Dafni v CMA CGM SA(HCA 1185/2008與HCA 1429/2012合併)一案便說明了這一點。
案情
Igal Dafni v CMA CGM SA的案情概要如下:
1. 原告人Igal Dafni是被告人的集團旗下一間公司的僱員。
2. 被告人CMA CGM SA是一間大型國際航運公司。
3. 於2006年左右,被告人計劃收購Cheng Lie Navigation Co. Limited(「CNC」)。
4. 於2006年11月21日,原告人與被告人簽訂了協議大綱(「協議大綱」),訂明被告人須促使原告人獲CNC以指定薪金受僱為常務董事至少三年,並分享CNC稅後淨盈利的2.5%(以每年100萬美元為上限)。
5. 於2007年3月,被告人收購了CNC。
6. 於2007年4月12日,原告人簽訂了一份僱傭合約,根據合約受僱為CNC的常務董事兼行政總裁,由2007年4月12日起,為期三年。
7. 於2007年12月,原告人的前僱主Zim Integrated Shipping Service Limited在新加坡提出訴訟,控告原告人違反受信責任(「前僱主訴訟」)。
8. 於2008年3月12日左右,原告人被要求在半夜與被告人的主席開會,並獲被告人通知,由於前僱主訴訟產生負面消息及令被告人尷尬,他與CNC的僱傭關係將會終止。
9. 原告人亦獲告知,為各方的利益著想,可把「終止僱傭」假裝為原告人辭職,但原告人仍然會按照協議大綱獲支付全部終止僱傭合約的付款。
10. 於2008年3月14日,在被告人保證按照協議大綱支付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下,原告人簽署了由CNC擬備的辭職信。
11. 於2010年左右,新加坡高等法院駁回了前僱主對原告人提出的所有申索。
12. 被告人未能按照協議大綱向原告人支付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因此原告人控告被告人違反協議大綱條款,特別是第4條。
13. 協議大綱第4條規定:「如在6個月試用期後,[被告人] 或CNC因任何原因終止(僱傭)合約,[被告人] 將支付餘下期間的餘額……,但若 [原告人] 蓄意行為不當或欺詐或連續兩年虧損而終止(僱傭關係)則除外。」
14. 被告人抗辯指,「原告人是真正自願辭職,或因為蓄意行為不當而被終止僱傭合約。」
15. 法院審議的主要爭論點如下:
(a) 原告人是辭職還是被終止僱傭合約?
(b) 原告人是否因為被告人保證按照協議大綱支付全部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才同意「辭職」?
(c) 如果原告人實際上是被終止僱傭合約的,那麼是否可以原告人過去的蓄意行為不當作為終止僱傭的理由?
法院裁決
根據呈堂文件及證人供詞,法院裁定原告人是在被告人保證按照協議大綱支付全部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下被迫「辭職」的;辭職是假裝的。此外,被告人指原告人蓄意行為不當,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因此,法院裁定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定期合約餘下期間的薪金,及按照協議大綱條款分享該段期間的利潤(合共總額約230萬美元),並須支付訟費。
總結
管理層的僱員可能享有遠高於法例規定的合約福利及付款,因此,如果僱主要終止僱傭關係(不涉及僱員行為不當),僱主不應試圖迫使僱員辭職,而應嘗試與僱員磋商,簽訂解約協議,友好地結束僱傭關係,以減少法律責任,這樣僱主的利益可得到更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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