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能把「终止雇佣合约」假装为「辞职」以减少付款
辞职的雇员不能获得在《雇佣条例》及其雇佣合约条款下的某些款项,但雇主不能把「终止雇佣合约」假装为或强迫雇员「辞职」,来避免或减少支付法定或合约下的款项。
简介
若雇主认为某位雇员将会有助公司业务发展,便可能与该名雇员订立十分优厚的定期合约。但如果雇主其后希望提早终止雇用该名雇员(不涉及雇员行为不当),雇主不能强迫雇员「辞职」来减少应向雇员支付的终止雇佣款项。
雇主不能借着假装或强迫雇员「辞职」来避免或减少终止雇佣款项,因为雇佣关系实际上是被雇主终止的,并非真正的辞职,雇主最终还是要支付所有终止雇佣的款项,原讼法庭在Igal Dafni v CMA CGM SA(HCA 1185/2008与HCA 1429/2012合并)一案便说明了这一点。
案情
Igal Dafni v CMA CGM SA的案情概要如下:
1. 原告人Igal Dafni是被告人的集团旗下一间公司的雇员。
2. 被告人CMA CGM SA是一间大型国际航运公司。
3. 于2006年左右,被告人计划收购Cheng Lie Navigation Co. Limited(「CNC」)。
4. 于2006年11月21日,原告人与被告人签订了协议大纲(「协议大纲」),订明被告人须促使原告人获CNC以指定薪金受雇为常务董事至少三年,并分享CNC税后净盈利的2.5%(以每年100万美元为上限)。
5. 于2007年3月,被告人收购了CNC。
6. 于2007年4月12日,原告人签订了一份雇佣合约,根据合约受雇为CNC的常务董事兼行政总裁,由2007年4月12日起,为期三年。
7. 于2007年12月,原告人的前雇主Zim Integrated Shipping Service Limited在新加坡提出诉讼,控告原告人违反受信责任(「前雇主诉讼」)。
8. 于2008年3月12日左右,原告人被要求在半夜与被告人的主席开会,并获被告人通知,由于前雇主诉讼产生负面消息及令被告人尴尬,他与CNC的雇佣关系将会终止。
9. 原告人亦获告知,为各方的利益着想,可把「终止雇佣」假装为原告人辞职,但原告人仍然会按照协议大纲获支付全部终止雇佣合约的付款。
10. 于2008年3月14日,在被告人保证按照协议大纲支付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下,原告人签署了由CNC拟备的辞职信。
11. 于2010年左右,新加坡高等法院驳回了前雇主对原告人提出的所有申索。
12. 被告人未能按照协议大纲向原告人支付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因此原告人控告被告人违反协议大纲条款,特别是第4条。
13. 协议大纲第4条规定:「如在6个月试用期后,[被告人] 或CNC因任何原因终止(雇佣)合约,[被告人] 将支付余下期间的余额……,但若 [原告人] 蓄意行为不当或欺诈或连续两年亏损而终止(雇佣关系)则除外。」
14. 被告人抗辩指,「原告人是真正自愿辞职,或因为蓄意行为不当而被终止雇佣合约。」
15. 法院审议的主要争论点如下:
(a) 原告人是辞职还是被终止雇佣合约?
(b) 原告人是否因为被告人保证按照协议大纲支付全部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才同意「辞职」?
(c) 如果原告人实际上是被终止雇佣合约的,那么是否可以原告人过去的蓄意行为不当作为终止雇佣的理由?
法院裁决
根据呈堂文件及证人供词,法院裁定原告人是在被告人保证按照协议大纲支付全部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下被迫「辞职」的;辞职是假装的。此外,被告人指原告人蓄意行为不当,亦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裁定被告人须向原告人支付定期合约余下期间的薪金,及按照协议大纲条款分享该段期间的利润(合共总额约230万美元),并须支付讼费。
总结
管理层的雇员可能享有远高于法例规定的合约福利及付款,因此,如果雇主要终止雇佣关系(不涉及雇员行为不当),雇主不应试图迫使雇员辞职,而应尝试与雇员磋商,签订解约协议,友好地结束雇佣关系,以减少法律责任,这样雇主的利益可得到更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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