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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院裁定,已應聘的僱員如在上任前悔約須發出終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2021-07-29

簡介

我們在201911月份的僱員可否在上任悔約?仔細草擬僱傭合約的重要性一文中,探討過原訟庭的Law Ting Pong Secondary School v Chen Wai Wah [2019] HKCFI 2236一案。該案是關於已應聘的僱員如在上任前悔約,是否須發出終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原訟庭裁定,被告人(「教師」)在上任日期前不久悔約,並不須發出終止通知或向原告人(「校方」)支付代通知金,因為原訟庭認為,要求教師在終止合約時發出三個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規定並非一開始已包括在聘任要約。校方就原訟庭的裁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法院裁定,已應聘的僱員如在上任前悔約須發出終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有關案情

校方於2017717日要約僱用教師,並給予教師以下文件:

  1. 教師聘書(「聘書」);
  2. 教師服務條件(「服務條件」);及
  3. 應聘書(「應聘書」)。

聘書訂明,教師如接受聘約,則必須簽署並交回應聘書和服務條件(「應聘條文」)。教師於同日簽署了服務條件及應聘書。應聘書包括以下重要條款:

  1. 「本人根據隨附的服務條件接受 貴校於2017717來函中的聘任要約」;及
  2. 「本人亦明白,一旦本人接受本合約,新合約的條件將即時生效,例如,本人需發出三個月通知以終止本人與 貴校的僱傭關係。」

服務條件訂明受僱期為201791日至2018831日。載於服務條件的終止條文(「終止條文」)訂明,任何一方均可透過發出三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等於三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以終止教師的僱用(「代通知金條文」)。

2017822日,教師在未有發出任何通知或支付任何代通知金的情況下悔約。校方最終聘用了另一名老師,該名老師於201795日上任(「替代教師」)。


上訴庭裁決

上訴庭在判斷上訴是否具備理據時,考慮了兩個問題:

  1. 應聘書及教師在當中所作的確認(即合約條款即時生效)是否構成僱傭合約的一部分(「合約解釋問題」);及
  2. 終止條文是否因屬懲罰條款而不可強制執行(「懲罰條款問題」)。

合約解釋問題

雙方的真正爭議是:原訟庭認為應聘書的條款並無包含在聘書及服務條件內,因此不構成僱傭合約一部分,此結論是否正確?上訴庭認為,原訟庭在確定要約及僱傭合約條款時,僅著眼於聘書中採用的字詞,而沒有將三份文件的字詞與背景事實一併考慮。原訟庭太過著眼於應聘條文的字面意思,而沒有考慮相關情況,尤其是原訟庭作出了以下不正確解釋:(1) 將教師簽署應聘書解釋為只是為了遵守聘書所載的應聘條文,因此 (2) 將應聘書解釋為只是接受要約的媒界。

教師是同時獲提供這三份文件的。上訴庭認為,三份文件的條款是以「套餐」形式接納的。因此,教師簽署聘書即表示接受服務條件中的條款(包括終止條文及代通知金條文)即時生效。雖然服務條件訂明「受僱期」由201791日開始,但那只是教師的教學職務開始日期。由應聘書及服務條件的簽署日期(即2017717日)開始,雙方在法律上已受僱傭合約約束。

上訴庭認為,解釋僱傭合約的重點在於一名合理的人在考慮訂約雙方的整體協議、事實及法律背景以及雙方希望達到的實際目的後,會如何理解雙方的意思。上訴庭認裁,一名合理的人應該不難明白應聘書條款的意思是合約即時生效。因此,教師須遵守終止條文及代通知金條文,發出三個月通知或支付三個月代通知金,方可終止與校方的僱傭合約。

懲罰條款問題

教師認為,代通知金的金額(聘書所述的三個月薪金)與 (1) 校方可能蒙受的金錢損失,及 (2) 校方的合法權益完全不成比例,其目的是阻嚇他在正式上任前悔約。

上訴庭同意校方的論點,因為懲罰法則僅在發生違約情況下才適用,教師宣稱終止條文屬懲罰性質而不可強制執行的論點並不成立。校方追討的並非違約損害賠償,而是追討一項根據終止條文議定的合法終止方式所產生的合約債務。

上訴庭進一步指出,即使終止條文下的代通知金條文應被視為算定損害賠償條文,教師的論點仍然不成立,因為其論點 (1) 僅狹獈地集中比較代通知金的金額與校方蒙受的損失,及 (2) 僅著眼於違約當時的相關情況,而非合約形成當時的相關情況。

由於校方表示教師終止合約對校方造成的困難在審訊時沒有受到質疑,三個月的通知期及代通知金條文與校方強制執行合約的權益不能說是完全不合比例。除了補償金錢損失,校方的確有強制履行僱傭合約正當利益。因此,即使代通知金條文被視為算定損害賠償條款,也不會因為屬懲罰性質而不可強制執行。

上訴庭裁定校方上訴得直,並命令教師支付相等於他在遵守終止條文的情況下本應向校方支付的代通知金。


總結

上訴庭的裁決再次確認合約解釋的重要性。僱傭合約應根據背景事實及其希望達到的實際目的來解釋將任何合約字詞斷章取義及只看其字面意思可導致錯誤解釋。此外,法院不會輕易裁定某項條款屬懲罰性質及以此為由將之剔除。有意終止僱傭合約的僱主及僱員亦應小心注意各自發出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責任。如有疑問,則應徵詢法律意見,以避免任何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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