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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獲證監會減輕處分?

2020-03-31

簡介

我們在去年4月的文章中談及UBS AG 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瑞銀香港」,UBS AG統稱「瑞銀」)以及另外多名保薦人由於在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提出的若干上市申請中擔任保薦人期間未有履行其保薦人責任,因而於201931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採取紀律行動(「紀律行動」),作出的處分包括暫時吊銷瑞銀香港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牌照,為期一年

2020114證監會信納瑞銀已就經營其保薦人業務實施足夠和有效的系統及監控措施因此撤銷暫時禁止瑞銀香港為在聯交所上市的申請擔任保薦人的處分


背景

證監會的紀律行動主要是關於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森林」)及天合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天合」)分別於2009年和2014提出的上市申請,而瑞銀在中國森林及天合的上市申請中均為聯席保薦人之一有關瑞銀及其他聯席保薦人未有妥當進行盡職審查工作的詳情請參閱我們去年4月的文章


獨立檢討

證監會在紀律行動聲明中表示在決定處分時已考慮到瑞銀同意委聘獨立檢討機構(「檢討機構」),以檢討有關其進行保薦人業務的政策、程序及常規。瑞銀已相應地委聘並與檢討機構合作檢討結果顯示瑞銀自2009年起一直改善有關進行其保薦人業務的系統及監控措施包括證監會主要關注並導致紀律行動的範疇即瑞銀進行客戶及供應商盡職審查訪談時的作業手法、對重大資產的視察及紀錄備存,以顯示瑞銀如何核實受訪者的身分、進行訪的地點,以及所視察的重大資產是否存在及其整體狀況。

在對瑞銀的加強管治程序(由接納保薦人的任命至上市申請人上市)進行檢討的十個月期間,檢討機構發現瑞銀在適用於經營其保薦人業務的管治及監控程序大致上設計良好檢討機構考慮了瑞銀的多項主要監控措施,包括

  1. 瑞銀的第一道防線內設立程序、檢討、管治及監察框架保薦人的第一道防線通常是識別實情與招股章程披露事宜明顯不相符的人員保薦人應確保該等事宜有效及清晰地向保薦人的主要人員傳達和匯報;
  2. 制定政策以訂明適用於保薦人業務第一道防線的監控職能的特定職責在理想的情況下有關政策應包括關於盡職審查應如何進行及團隊成員應有表現的計劃及核對清單
  3. 具有足夠及適當的平台,以便將在個別項目的整個交易周期所識別的重大問題上報,從而與職位高於保薦人主要人員的管理層(包括核心職能主管)進行討論為確保直截了當地解釋及解決不合常規情況保薦人應定期召開委員會會議,以審視及處理已發現的預警跡象
  4. 獨立的第二道防線(即合規及營運風險職能)可充分地參與其中另設獨立單位履行此項職能的目的是要嚴格地檢查和質詢其交易團隊進行的工作
  5. 設有一項由內部審計組所設計及執行的審計方案作第三道防線,而該內部審計組能夠適當及充分地履行其職責及進行年度評估,確保瑞銀及其系統和監控措施均持續有效並符合相關的監管規定。

瑞銀在其最近期兩宗上市申請的保薦人工作已於20172018年完成中已經實施上述主要監控措施並經檢討機構審視因此瑞銀在履行其保薦人責任時已進行足夠和有效的盡職審查


證監會的立場

檢討機構的檢討結果並非定論儘管瑞銀與檢討機構合作但證監會會評估檢討機構對瑞銀的檢討結果,包括向檢討機構取得支持其檢討結果的文件,以及要求檢討機構解釋為何得出瑞銀具備足夠及有效的管治框架及監控程序的結論。證監會需信納瑞銀設有清晰的規定和程序,讓其職員了解及恰當地履行他們的職責,並具備足夠和有效的系統、監控措施、政策及程序,使適用於其保薦人業務的所有法律及監管規定獲得遵循。


總結

瑞銀的個案顯示即使在證監會實施處分後仍有機會與證監會商討減輕處分雖然證監會原本決定暫時吊銷瑞銀香港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牌照一年但在瑞銀成功向證監會證明已遵守監管規定達到證監會要求的高標準後暫時吊銷牌照的處分最終在10個月後獲提早解除無論如何保薦人應謹記他們應達到的高標準以及密切管理和監督對於有效遵守法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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