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獲證監會減輕處分?
簡介
我們在去年4月的文章中談及,UBS AG 及 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瑞銀香港」,與UBS AG統稱「瑞銀」)以及另外多名保薦人由於在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提出的若干上市申請中擔任保薦人期間,未有履行其保薦人責任,因而於2019年3月14日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採取紀律行動(「紀律行動」),作出的處分包括暫時吊銷瑞銀香港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牌照,為期一年。
於2020年1月14日,證監會信納瑞銀已就經營其保薦人業務實施足夠和有效的系統及監控措施,因此撤銷暫時禁止瑞銀香港為在聯交所上市的申請擔任保薦人的處分。
背景
證監會的紀律行動主要是關於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森林」)及天合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天合」)分別於2009年和2014年提出的上市申請,而瑞銀在中國森林及天合的上市申請中均為聯席保薦人之一。有關瑞銀及其他聯席保薦人未有妥當進行盡職審查工作的詳情,請參閱我們去年4月的文章。
獨立檢討
證監會在紀律行動聲明中表示,在決定處分時,已考慮到瑞銀同意委聘獨立檢討機構(「檢討機構」),以檢討有關其進行保薦人業務的政策、程序及常規。瑞銀已相應地委聘並與檢討機構合作。檢討結果顯示,瑞銀自2009年起一直改善有關進行其保薦人業務的系統及監控措施,包括證監會主要關注並導致紀律行動的範疇,即瑞銀進行客戶及供應商盡職審查訪談時的作業手法、對重大資產的視察及紀錄的備存,以顯示瑞銀如何核實受訪者的身分、進行訪談的地點,以及所視察的重大資產是否存在及其整體狀況。
在對瑞銀的加強管治程序(由接納保薦人的任命至上市申請人上市)進行檢討的十個月期間,檢討機構發現瑞銀在適用於經營其保薦人業務的管治及監控程序大致上設計良好。檢討機構考慮了瑞銀的多項主要監控措施,包括:
- 在瑞銀的第一道防線內設立程序、檢討、管治及監察框架。保薦人的第一道防線通常是識別實情與招股章程披露事宜明顯不相符的人員,保薦人應確保該等事宜有效及清晰地向保薦人的主要人員傳達和匯報;
- 制定政策以訂明適用於保薦人業務第一道防線的監控職能的特定職責。在理想的情況下,有關政策應包括關於盡職審查應如何進行及團隊成員應有表現的計劃及核對清單;
- 具有足夠及適當的平台,以便將在個別項目的整個交易周期所識別的重大問題上報,從而與職位高於保薦人主要人員的管理層(包括核心職能主管)進行討論。為確保直截了當地解釋及解決不合常規情況,保薦人應定期召開委員會會議,以審視及處理已發現的預警跡象;
- 獨立的第二道防線(即合規及營運風險職能)可充分地參與其中。另設獨立單位履行此項職能的目的是要嚴格地檢查和質詢其交易團隊進行的工作;及
- 設有一項由內部審計組所設計及執行的審計方案作第三道防線,而該內部審計組能夠適當及充分地履行其職責及進行年度評估,確保瑞銀及其系統和監控措施均持續有效並符合相關的監管規定。
瑞銀在其最近期兩宗上市申請的保薦人工作(已於2017及2018年完成)中已經實施上述主要監控措施,並經檢討機構審視。因此,瑞銀在履行其保薦人責任時已進行足夠和有效的盡職審查。
證監會的立場
檢討機構的檢討結果並非定論。儘管瑞銀與檢討機構合作,但證監會會評估檢討機構對瑞銀的檢討結果,包括向檢討機構取得支持其檢討結果的文件,以及要求檢討機構解釋為何得出瑞銀具備足夠及有效的管治框架及監控程序的結論。證監會需信納瑞銀設有清晰的規定和程序,讓其職員了解及恰當地履行他們的職責,並具備足夠和有效的系統、監控措施、政策及程序,使適用於其保薦人業務的所有法律及監管規定獲得遵循。
總結
瑞銀的個案顯示,即使在證監會實施處分後,仍有機會與證監會商討減輕處分。雖然證監會原本決定暫時吊銷瑞銀香港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牌照一年,但在瑞銀成功向證監會證明已遵守監管規定、達到證監會要求的高標準後,暫時吊銷牌照的處分最終在10個月後獲提早解除。無論如何,保薦人應謹記他們應達到的高標準以及密切管理和監督對於有效遵守法規的重要性。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regcom@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0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