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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權就拖欠租金而發出貨物售賣令嗎?

2017-09-30

簡介

假如貨主不支付租金貨物仍滯留在船上,船東可以怎麼辦英國商事法庭期的Dainford Navigation Inc v PDVSA Petroleo S.A. (The “Moscow Stars”) [2017] EWHC 2150 (Comm) 一案解答了這個問題案中的貨主多次欠租,法院發出售賣貨物令作為臨時補救方法。雖然本案並非英國法院首宗頒令售賣貨物的案件,但英國往的案例並沒有如本案般在裁決中列明理由。對於因欠租而導致以售賣貨物作為臨時補救法的情況,本案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案情

MOSCOW STARS(「該船隻」)的船東Dainford Navigation Inc.(「」)將該船給委內瑞拉國有石油和天然氣公司PDVSA Petroleo S.A.(「被告人」),用於運載毛重50,000公噸原油(「貨物」)。被告20161月起多次拖欠定期租船費用。貨物201610裝船

人根據租船合

1.       就欠租發出對貨物行使留置權通知;及

2.       根據倫敦仲裁條款展開仲裁程序,要求償還付的船租及其他欠款

 

201612,索償人獲得仲裁庭許可,向商申請貨物售賣令。在向法提出申請時,被告人欠款770萬美元。貨物放置上超過9個月,索因此招致該營運費用,包括船員費用及燃油開支。此外,該船隻須20181卸載所有貨物以進行檢驗

爭論點

根據英國《1996年仲裁法仲裁)第44(1) 條,「......仲裁程序而言,法院就下列事作出命令的權力與法院就法律程序而言的該等權力相同。《仲裁法》44(2)(d) 訂明該等包括「售賣程序標的物」。

即使裁定法有權作出售賣令,這種權力僅限於就「易毀消或任何其他充分理由須迅速售賣的財產作出售賣令。(英國《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25.1條)。

因此,要解決的爭論點是:

1.       貨物是否法有權命令售賣的仲裁程序標的物;及

2.       是否有任何充分理由須迅速售賣貨物

裁決

貨物是「程序標的物」

被告人提出,基於此命令的性質嚴苛,「程序標的物」應盡量作義解釋,把庭的權力限於出現有關貨物的爭議的情況,但此觀點被駁回。本案出現需要院介入協助。在獲得仲裁裁決之前沒有人知道如何處置貨物。人無法對貨物強制執行留置權,而貨物亦無法交付給被告假如法院沒有權力作出售賣當貨物嚴重變質,其價值大幅降低時,對任何一方都沒有好處

認為,由於索償人對被告的貨物行使了留置權,作為仲裁中就船租申索提供的擔保,因此貨物與仲裁程序之間足夠的關連貨物構成申索標的物(即留置權)。因此,法有權根據《仲裁法》44(1) 44(2)(d) 條命令售賣貨物

有充分理由售賣貨物

《仲裁法》沒有賦予法獨立售賣令(為一種獨立的濟助形式)的權力。如前文所討論,如要作出售賣,所涉及的財產必須易毀消,或任何其他充分理由迅速售賣。雙方均承認原油不易毀消,因此餘下的問題是法院是否充分理由作出售賣令

反對作出售賣令的見原因是售賣令會嚴重剝奪主的擁有權。然而,被告聆訊前一公開要約,承諾將會自行售賣貨物,並將售賣收益交予託管。這與被告先前聲稱出售貨物會損害其權益說法自相矛盾。法庭將此舉動視為被告人承認唯一可行辦法出售貨物,因此,售賣令的嚴苛性質對本案影響不大。

認為,如不作出售賣令當前情況很可能無限期拖延,貨物放置更長時間。這種情況會損害的權益令索償人不但不到租,而且須支付該船隻營運費用,該船隻亦因被佔用不可用於其他工作。

然而,被告人指前的情況是索人自願造成的,索償人允許裝載貨物,沒有因欠租而終止租船合同被告人指出索償人延遲了5個月才提出本申請。但是,法庭對於這兩個觀點不給予比重。首先,索無法預料被告人會長期,亦沒有預料會循仲裁程序償及尋求臨時補救方法。其次,其他支持作出售賣令因素遠比申請延遲重要

在考慮上述因素後,法庭命售賣貨物,指示被告人以賣方身分簽署售賣

總結

本案裁決無疑會受到船東的歡迎,船東提供了一個可行的方法以解決被行使留置權的貨物長期滯留船上的問題不過在本案中貨主(即被告)是仲裁的一方,至於貨物由第三方而仲裁程序一方擁有的情況,目前尚未有確定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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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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