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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名僱員同時辭職並加盟「競爭對手」,僱主可以追究嗎?

2012-04-01

簡介

普通法和香港《基本法》都承認和保障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然而,僱員在轉工的時候,對原僱主仍負有隱含的忠誠責任,須真誠及為僱主最佳利益行事。此外,在合理的範圍內,僱員可能須遵守若干離職後的合約限制,在一段時間內不可為原僱主的「競爭對手」工作。

怎樣會構成違反忠誠責任,以及怎樣的離職後限制條文才會被法院視為合理和可強制執行,很難一概而論。

香港高等法院最近在Cantor Fitzgerald Europe and Others v Jason Jon Boyer and Others (HCA 1160 of 2011) 一案中討論了上述問題。此案顯示,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數名僱員在同一日辭職並加盟與原僱主經營類似業務的另一公司,亦未必構成違反忠誠責任。

案情

1.          第一原告人Cantor Fitzgerald Europe(「CFE」)是一家英國私人公司,提供各類金融服務。

2.          第二原告人建達(香港)資本市場有限公司(「建達香港」)是一家香港公司,就證券及期貨進行交易及提供意見

3.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是Cantor Fitzgerald Group(「CF集團」)的成員公司。CF集團是規模龐大的資本市場投資銀行,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均設有辦事處及交易部門。

4.          第一被告人是CFE的僱員,被派往建達香港擔任董事。

5.          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是建達香港的現金股票部門的常務董事。

6.          第四被告人是建達香港的亞洲股票部門的常務董事、首席經濟師及策略分析師(亞洲區)。

7.          20105月,第一、三、四被告人代表CF集團,就「拯救」及重組面臨清盤的亞洲電信媒體有限公司(「亞洲電信」),與香港商人高振順先生(「高先生」)進行談判。

8.          20108月,CF集團與高先生就亞洲電信進行的談判告吹。

9.          2011530日,四名被告人同時辭去各自在CF集團內的職位,並與亞洲電信集團(經高先生重組)旗下的Mansion House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Mansion House」)簽訂僱傭合約。

10.     四名被告人在20119月至10月陸續開始到Mansion House工作。

因促使其他被告人辭職
而違反忠誠責任?

法院裁定各被告人沒有違反忠誠責任,原因如下:

1.          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互相遊說或鼓勵彼此辭職,雖然他們清楚知道其他被告人都在考慮離開CF集團。

2.          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於20114月及5月接受獵頭公司及亞洲電信的清盤人面試並不真實。

3.          各被告人委聘了同一家律師事務所審閱他們將與Mansion House簽訂的僱傭合約,是為了節省律師費,誠屬合理。

4.          各被告人並非一致行動的人士,亦沒有串謀行事,因為第三被告人原本是第一被告人的下屬,但獲Mansion House委任為第一被告人的上司。

5.          各被告人是單獨與Mansion House商討及獨立作出決定的。

6.          各被告人的薪酬利益並非一籃子的協議。

僱員是否有責任披露獲僱主的
競爭對手邀請加盟?

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僱傭合約訂明,如果僱員「獲『競爭對手』邀請或提出僱用」,僱員有責任向僱主披露,並須立即以書面形式披露此事。

法院裁定「競爭對手」一詞的意義含糊,而且Mansion House只是一間因母公司清盤而誕生不久的公司,與歷史悠久、規模龐大、業務遍及全球的CF集團相比,不能被視為競爭對手。因此,各被告人並無違反僱傭合約的有關條文。

僱員有責任披露自己及其他被告人
加盟競爭對手的意向?

法院亦指出:「由於僱員不能被逼在其不願意的地方工作,因此,即使僱員沒有履行責任,披露曾獲另一公司邀請加盟一事,法院亦難以裁定對僱主造成了損害。此外,由於僱員可自由決定留任或離職,無論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即使其他僱員知道該名僱員正考慮辭職,亦沒有責任嘗試勸告該名僱員不要辭職。」

限制性契諾能否強制執行?

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僱傭合約載有一項條文,禁止他在離職後12個月內向CF集團的某些僱員挖角,或受僱於經營與CF集團「有競爭的業務」的某類人士。

限制性契諾必須不超過保障僱主利益合理所需的範圍,才可強制執行。法院認為12個月的限制期不合理,尤其是原告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此限制期合理。法院亦表示,怎樣才構成「有競爭的業務」是含糊不清的。因此,上述限制性契諾不可強制執行。

總結

法院主要是基於本案的具體案情,而作出上述關於違反忠誠責任的判決。然而,本案再次確定,限制性契諾必須清楚界定範圍,而且限制期必須合理(有相關證據證明),才可強制執行。因此在擬定此類條文時必須加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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