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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名雇员同时辞职并加盟「竞争对手」,雇主可以追究吗?

2012-04-01

简介

普通法和香港《基本法》都承认和保障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然而,雇员在转工的时候,对原雇主仍负有隐含的忠诚责任,须真诚及为雇主最佳利益行事。此外,在合理的范围内,雇员可能须遵守若干离职后的合约限制,在一段时间内不可为原雇主的「竞争对手」工作。

怎样会构成违反忠诚责任,以及怎样的离职后限制条文才会被法院视为合理和可强制执行,很难一概而论。

香港高等法院最近在Cantor Fitzgerald Europe and Others v Jason Jon Boyer and Others (HCA 1160 of 2011) 一案中讨论了上述问题。此案显示,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数名雇员在同一日辞职并加盟与原雇主经营类似业务的另一公司,亦未必构成违反忠诚责任。

案情

1.          第一原告人Cantor Fitzgerald Europe(「CFE」)是一家英国私人公司,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2.          第二原告人建达(香港)资本市场有限公司(「建达香港」)是一家香港公司,就证券及期货进行交易及提供意见

3.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是Cantor Fitzgerald Group(「CF集团」)的成员公司。CF集团是规模庞大的资本市场投资银行,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均设有办事处及交易部门。

4.          第一被告人是CFE的雇员,被派往建达香港担任董事。

5.          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是建达香港的现金股票部门的常务董事。

6.          第四被告人是建达香港的亚洲股票部门的常务董事、首席经济师及策略分析师(亚洲区)。

7.          20105月,第一、三、四被告人代表CF集团,就「拯救」及重组面临清盘的亚洲电信媒体有限公司(「亚洲电信」),与香港商人高振顺先生(「高先生」)进行谈判。

8.          20108月,CF集团与高先生就亚洲电信进行的谈判告吹。

9.          2011530日,四名被告人同时辞去各自在CF集团内的职位,并与亚洲电信集团(经高先生重组)旗下的Mansion House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Mansion House」)签订雇佣合约。

10.     四名被告人在20119月至10月陆续开始到Mansion House工作。

因促使其它被告人辞职
而违反忠诚责任?

法院裁定各被告人没有违反忠诚责任,原因如下:

1.          没有证据显示各被告人互相游说或鼓励彼此辞职,虽然他们清楚知道其它被告人都在考虑离开CF集团。

2.          没有证据显示各被告人于20114月及5月接受猎头公司及亚洲电信的清盘人面试并不真实。

3.          各被告人委聘了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审阅他们将与Mansion House签订的雇佣合约,是为了节省律师费,诚属合理。

4.          各被告人并非一致行动的人士,亦没有串谋行事,因为第三被告人原本是第一被告人的下属,但获Mansion House委任为第一被告人的上司。

5.          各被告人是单独与Mansion House商讨及独立作出决定的。

6.          各被告人的薪酬利益并非一篮子的协议。

雇员是否有责任披露获雇主的
竞争对手邀请加盟?

其中一名被告人的雇佣合约订明,如果雇员「获『竞争对手』邀请或提出雇用」,雇员有责任向雇主披露,并须立即以书面形式披露此事。

法院裁定「竞争对手」一词的意义含糊,而且Mansion House只是一间因母公司清盘而诞生不久的公司,与历史悠久、规模庞大、业务遍及全球的CF集团相比,不能被视为竞争对手。因此,各被告人并无违反雇佣合约的有关条文。

雇员有责任披露自己及其它被告人
加盟竞争对手的意向?

法院亦指出:「由于雇员不能被逼在其不愿意的地方工作,因此,即使雇员没有履行责任,披露曾获另一公司邀请加盟一事,法院亦难以裁定对雇主造成了损害。此外,由于雇员可自由决定留任或离职,无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即使其它雇员知道该名雇员正考虑辞职,亦没有责任尝试劝告该名雇员不要辞职。」

限制性契诺能否强制执行?

其中一名被告人的雇佣合约载有一项条文,禁止他在离职后12个月内向CF集团的某些雇员挖角,或受雇于经营与CF集团「有竞争的业务」的某类人士。

限制性契诺必须不超过保障雇主利益合理所需的范围,才可强制执行。法院认为12个月的限制期不合理,尤其是原告人未能提出证据,证明此限制期合理。法院亦表示,怎样才构成「有竞争的业务」是含糊不清的。因此,上述限制性契诺不可强制执行。

总结

法院主要是基于本案的具体案情,而作出上述关于违反忠诚责任的判决。然而,本案再次确定,限制性契诺必须清楚界定范围,而且限制期必须合理(有相关证据证明),才可强制执行。因此在拟定此类条文时必须加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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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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