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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享有君主豁免權嗎?

2017-06-01

我們在先前的文章〈「君主豁免權」原則及與中國國企交涉時的影響〉中討論過The Hua Tian Long (No. 3) [2010] 3 HKC 557一案(「華天龍案」),法院在該案中將君主豁免權原則應用於內地實體。本文將探討一宗近期案件TNB Fuel Services Sdn Bhd v China National Coal Group Corp HCCT 23/2015,法院在此案中應用華天龍案的原則來決定一間國有企業可否享有君主豁免權


法律原則

在討論案件之前,我們先概述關於君主豁免權的法律原則

君主豁免權是一項普通法原則,源自古老的英國法諺「君主無過」。外國豁免權處理的是不同國家之間在行使司法管轄權時的關係,而君主豁免權則涉及君主與其本身法院之間的關係。

在香港,華天龍案裁定了君主豁免權原則於1997年主權移交後繼續有效,豁免權由英國君主移交給中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並延伸至以中央政府公務員及代理人身分行事的機構及人士。就主張君主豁免權而言,在決定某實體是否中央政府的一部分時,中央政府可對該實體實行控制的程度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這一般稱為「控制權測試」。


案情

本案是因一宗透過仲裁解決的合約爭議而引起的。大約於201412月,仲裁庭就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答辯人」)違反與一間馬來西亞私人公司(「申請人」)訂立的合約事宜裁定答辯人敗訴。其後,申請人向香港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並成功獲得法院對答辯人在一間香港公司持有的股份發出暫准押記令。答辯人反對將暫准押記令變為絕對押記令,其倚賴的理據是(在執行程序中首次提出),其為中央政府實體,因此有權主張免於執行裁決的君主豁免權,使香港法院無權將暫准押記令變為絕對押記令。


爭論點

審訊時,各方同意,答辯人能否主張普通法的君主豁免權是關乎香港法律的問題,而背後的爭議點,即答辯人是否受中央政府控制,則是關乎中國法律的問題。因此,申請人、答辯人及律政司司長(因本案涉及憲法上的重要影響而介入)均提交了關於中國法律的專家證據。

各方專家同意,答辯人是一間國有企業,其唯一股東/出資人是中央政府國務院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各方專家亦同意,答辯人作為一間有限公司,應使用其公司資產來承擔其民事責任。然而,對於 (1) 中央政府對答辯人的控制權是否只限於出資人的角色;及 (2) 答辯人在其業務營運中是否擁有經營自主權及獨立性這兩個問題上,各方專家持有不同意見。


控制程度

根據答辯人的專家意見,由於直接隸屬中央政府的國有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牽涉到國家經濟命脈及國家安全,中央政府對這些中央國有企業實行嚴格控制。答辯人的專家認為,答辯人是受到中央政府透過國資委行使所有股東權力(例如委任董事、批准年度報告、指定監事會及監督答辯人的營運等)來控制的中央國有企業。

另一方面,申請人及律政司司長的專家均表示,中央政府透過國資委對答辯人的控制權只不過相當於一間公司的控股股東所行使的控制權。他們引述答辯人的企業章程,顯示答辯人的董事會有權力及職權決定自身投資計劃、批准年度財政預算、行使管理權及任免管理團隊。雖然其中部分權力須按照國資委的授權行使或須向國資委匯報,但根據《中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答辯人的企業章程,國資委必須維護答辯人的經營自主權,而且並無任何規定要求答辯人在進行日常業務活動或營運時須徵求國資委的批准。《中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反而規定「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即國家對資產/企業的擁有權與管理權應當分開。

此外,申請人及律政司司長的專家均強調,《中國公司法》及《中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顯示儘管答辯人是一間國家全資擁有的企業,但其仍然擁有「獨立法人財產」,有權享有「法人財產權」,例如管有及使用其財產、利用其財產獲利及處置其財產的權利等。

在聽取各方專家的意見後,法院傾向認同申請人及律政司司長的專家證據,因為他們的證據與中國法律更相符、更獲得中國法律支持。因此,法院裁定,就事實而言,答辯人並非中央政府或國資委的一部分,而是一個獨立的法團實體,其管有及經營自主的權利受中國法律保護。


普通法的控制權測試

在確定中央政府能對答辯人行使的控制程度之後,法院採用普通法的控制權測試來決定答辯人是否有權享有君主豁免權如上所述,法院認為根據中國法律及答辯人的企業章程,答辯人能夠使用其財產、利用其財產獲利及處置其財產,亦能夠使用其年度利潤及普通儲備來彌補自身虧損及擴充業務。這清楚表明答辯人的情況與華天龍案的被告人不同,後者是一間沒有獨立法律地位、沒有股東及實繳股本的公共機構或事業單位,僅具管有及使用其獲分配資產的權利,而沒有任何處置該等資產的權利,亦無能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考慮到國資委可代表中央政府對答辯人行使的控制權性質及程度、答辯人本身獨立行使權力的能力、以及答辯人的業務及經營自主權體現於並受中國法律保護,法院裁定答辯人無權主張君主豁免權。


總結

本案裁決顯示了法院在應用華天龍案決定一個實體是否享有君主豁免權的處理方法,亦顯示了法院在確定中央政府可對國有企業行使的控制程度時相當可能會考慮的因素。不過,法院多次強調,是否享有君主豁免權須視個別案件的情況及證據而定,因此,在與內地實體訂立合約安排之前,應盡早就君主豁免權的問題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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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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