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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行政人員因未經授權轉移資金被法院發出取消資格令

2021-02-01

簡介

去年12月份的金融及證券規管文章中,我們概述了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內的Carecraft程序是其中一種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合作的方式。最近 SFC v Chiu and another [2021] HKCFI 302 一案再次說明了如何就取消資格令此項一致同意程序證監會在該案中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請求法院對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發出取消資格令,禁止他們其中包括在香港任何公司擔任董事或參與管理。


背景

第一答辯人為香港聯合交易所一間主板上市公司該公司」)的董事總經理兼行政總裁,而第二答辯人為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所屬集團之公司秘書兼財務總監。

20073月至9月期間,在第一答辯人指示及第二答辯人批准的情況下,三筆合共6,100萬港元的款項由該公司的銀行帳戶轉至其主席主席」)亦即第一答辯人的父親)的銀行帳戶。主席動用了部分款項認購股份,其後按意的比例將若干所購入股份分配予該公司。就所購入股份的分配而言,主席與該公司之間並無任何協議。200711月及20084月,主席向該公司退還約6,210萬港元。該公司的2007年報2007年報」)具誤導性的方式帳至主席6,100元披露為「應收董事款項,而且並無就作出更全面的說明或披露。

根據議定事實,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承認,下列各項失當行為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1)(b) 條下以涉及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經營或處理該公司的業務及事務

  1.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在未經該公司董事會適當授權下作出、批准或執行資金
  2. 在沒有任何投資及損益分配協議下,第一答辯人並無以符合該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亦無避免將自己置於其職務和利益可能衝突的位置,因而違反其對該公司負有的受信責任;
  3.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沒有促使或要求及時將並未用作認購股份的款項退還;及
  4. 第一答辯人在2017年報內以虛假及或具誤導性的方式將有關6,100披露為「應收董事款項,以致該公司股東未獲提供他們可合理期望獲得有關該公司業務或事務的所有資料。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尋求採用Carecraft程序處理有關法律程序,並分別同意建議發出為期4年和3年的取消資格令。


取消資格令

法院裁定,以下項明顯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1)(b) 條所指的「其他失當行為」:未經適當授權轉該公司的資金特別是轉移至主席的個人帳戶);第一答辯人須向該公司履行的職責與他基於與主席之間的父子關係所構成的利益之間存在利益衝突;該公司由於主席持有資金而承受不必要的對手方風險;及在2007年報披露不足且具誤導性。

就取消資格令的年期而言,法院認為15適用於本案的年期。儘管答辯人有多項違規行為,但它們自同一系列的交易,最初因企業管治欠佳而起,最後因答辯人不明智地試圖解決有關違規問題而告終。法院強調,有關資金轉帳並非第一和第二答辯人為了個人利益而盜用或挪用公款,沒有涉及不誠實行為。該公司並無蒙受任何實際經濟損失。儘管將有關6,100萬港元具誤導性地披露為貸款的做法剝了股東監察管理層行為的機會,但這是由董事會在核數師贊同下集體造成的。上述事件在多年前發生,各答辯人與證監會合作,而且已經不再在該公司任職。在此情況下,考慮到第二答辯人責任程度較低法院分別向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發出為期4年和3年的取消資格令。


取消資格令的豁免範圍

第一答辯人亦向法院申請頒令,准許他雖然被發出取消資格令但仍可繼續擔任6間物業或業實體的董事參與當中管理。證監會表示同意,惟須待法院決定。

在決定應否行使此項酌情權時,法院會考慮其中包括):(i) 申請免於取消資格令的公司的架構;(ii) 公司的業務性質,以及其股東、債權人及僱員的利益;及 (iii) 申請人任職董事會或管理層對相關人士或公眾構成的風險。

法院認為,在6間公司中,有5間是非牟利擔保有限公司或政府擁有的公司,而且第一答辯人極少參與該等公司的日常運作或財務事宜。第6間公司則是一間為了重建與第一答辯人家族密切相關的品牌而成立的私人公司,其與該公司或任何上市計劃並無企業關係。考慮到以上所有情況以及第一答辯人承諾通知上述6實體法院對他發出的命令,法院批准第一答辯人無需就該6間實體遵守取消資格令。


總結

本案顯示,答辯人在證監會提出的訴訟中應如何採用Carecraft程序以議定事實和共同建議法院所發出命令的條款,從而爭取獲法院從輕處罰及縮短法律程序。更重要的是,除了採取Carecraft程序外,法院具有酌情權,可在考慮其他公司或實體的性質及架構等多項因素後,批准答辯人繼續在有關公司或實體任職董事或管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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