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有遭受「重大不利變更」嗎?
簡介
於2017年4月7日,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就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前稱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中信」)及其五名前執行董事被指涉及市場失當行為的調查頒下裁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指中信刊發一份載有「無重大不利變更」聲明的通函(「該通函」)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277(1) 條所指的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
案情
於2008年9月12日,中信就一項與本案無關的交易發出該通函,當中載有以下聲明:「除本通函已披露外,各董事並不知道本集團自2007年12月31日以來的財務……狀況有任何重大不利變更……」(「該聲明」)。
該通函發出後不久,中信便於2008年10月20日發出盈利警告公告(「盈利警告」),披露由於美元急速升值,其多份槓桿式外匯合約(「該等合約」)錄得大幅按市價計值虧損。中信在盈利警告中聲稱於2008年9月7日發現此風險。
中信在發出盈利警告前已暫停股份買賣,復牌後股價急挫55%。證監會指:(i) 該聲明構成關於中信財務狀況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及 (ii) 中信及其五名前執行董事在該通函發出前已知道該等合約引起的巨大財務風險。
該條例第227(1) 條
根據該條例第227(1) 條,市場失當行為由以下四項元素構成:
- 出版: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散發有關資料或牽涉入有關資料的散發;
- 市場影響:有關資料相當可能誘使他人在香港買賣證券,或在香港維持、提高、降低或穩定證券的價格;
- 虛假或具誤導性:有關資料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因遺漏某事關重要的事實而屬虛假或具誤導性(「虛假或誤導元素」);及
- 過失:有關人士知道或罔顧有關資料虛假或具誤導性,或在有關資料是否虛假或具誤導性方面有疏忽。
首次解釋「重大不利變更」
就虛假或誤導元素而言,審裁處要求證監會客觀地證明中信的財務狀況有實際的重大不利變更,而不僅是有出現重大不利變更的可能性。
雖然該條例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並無界定何謂「公司財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更」,但審裁處訂明了以下具體準則:
- 中信的財務狀況必須發生了變更。
- 中信的財務狀況變更必須重要得:
- 損害了中信的財務穩健性;及
- 不僅暫時、而是在所有情況下持久地損害中信的財務穩健性。
審裁處的裁決
經過31個月的法律程序,審裁處裁定刊發該通函並無觸犯該條例第277(1) 條下的市場失當行為,並認為證監會未能證明虛假或誤導元素。
審裁處解釋,該聲明只涉及中信財務狀況的現有重大不利變更。中信在該等合約下的虧損當時尚未實現,須取決於澳元/美元匯率在整個合約期間維持不變。中信的情況不涉及實際即將具體化的資本虧損,亦無證據顯示中信必須出售或需要終止該等合約。因此,重大不利變更只是可能發生,而非當時已經發生。
影響
審裁處在本案中首次就「重大不利變更」一詞的釋義發出指引,並把宣布「重大不利變更」與「股價敏感資料」區分開來。未實現的損失(即按市價計值的損失)應觸發宣布「股價敏感資料」的責任,而非宣布「重大不利變更」的責任。
但應注意,審裁處在長達160頁的報告中明確表示,審裁處審理的範圍並不包括中信為何沒有更早發出盈利警告,以及太遲發出盈利警告是否構成市場罪行。市場人士應注意涉及股價敏感資料的潛在責任。基於證監會擬定本案爭論點的方式,審裁處不能審視中信是否未有適時披露股價敏感資料,而正如我們在先前的文章(例如2016年11月〈究竟何時才算太遲?〉一文)說明,股價敏感資料有更嚴格的披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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