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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互认安排简化跨境离婚程序

2022-03-30

中港互認安排簡化跨境離婚程序


背景

2022215日,香港法例第639章《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该条例」)及相关规则生效,标志着中港两地进一步加强跨境司法合作的新里程。在该条例制定前,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及香港政府经过商讨,于2017年签订了《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其后开始准备互认安排的立法工作。四年后,这项各界期待的法例终于生效,省却以往跨境离婚的复杂程序。


特点

登记内地判决的指明命令

根据该条例第7条,内地判决的一方可向区域法院(家事法庭)登记指明命令,前提是:(1) 该命令是在该条例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在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及 (2) 在内地生效。指明命令包括:

  1. 状况相关命令批准离婚/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关于某人父母的身分的命令;
  2. 看顾相关命令关于未满18岁的人的抚养权/监护权等的命令;
  3. 赡养相关命令关于未满18岁的人的抚养费/夫妻之间扶养等的命令。

在登记后,看顾相关命令及赡养相关命令便可在香港强制执行,犹如该命令是由登记法院在登记当日原先作出的。然后,当事人可就上述命令提起法律程序,而登记法院对于该命令的执行具有管制权。另一方面,状况相关命令的登记,需待登记法院就申请将该命令的登记作废所指定的限期届满后,方获承认为有效。如有人在上述限期内提出申请,则需在该申请完全了结后,所登记的命令方为有效。

承认内地离婚证

根据该条例第29条,在该条例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在内地发出的离婚证,经向区域法院申请后,可在香港获承认。如区域法院认为该内地离婚证有效,便会订明申请将该离婚证作废的限期;在该限期届满前如没有人申请将该离婚证作废,该离婚便会获承认为在香港有效。

协助在内地强制执行香港判决

根据该条例第3839条,香港法院必须向申请人发出一份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以证明有关判决在香港有效。必须纳入判决的命令例子已列载于该条例的附表,包括离婚绝对判令、婚姻无效绝对判令及赡养命令。然后,当事人可在适当的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香港判决。


重要性及好处

该条例通过提供一种更节省费用和时间的确认、登记及强制执行内地法院发出的婚姻及家事命令的机制,为跨境家庭一直以来面对的困难提供解决方法。应特别注意的是,在香港判决中作出关于管养的命令,可包括交还或交付被不当地从香港迁移或掳拐至中国内地的儿童的命令。在该条例实施前,由于中国内地并非《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的成员国,因此要求归还儿童相当困难。

随着该条例提供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程序,跨境婚姻的双方及其家属和子女的利益可得到更佳保障。此外,这个新的机制能有效免却双方在内地和香港法院分别就同一争议进行诉讼的需要,从而节省时间和费用,亦减轻当事人在处理跨境婚姻问题时的心理压力。


要点

该条例的实施无疑是可喜的发展,并将加强中港两地法院的合作,婚姻双方在两地强制执行判决时将享有更大的确定性。不过,虽然该条例提供了清晰的承认及强制执行命令机制,但实际应用起来仍不简单。因此,假如客户可能需要面对相互执行的问题,最好征询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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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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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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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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