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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法庭裁定同性民事伴侶關係不獲承認

2019-12-01

背景

MK v Government of HKSAR [2019] HKCFI 2518一案中,MK(「申請人」)是一名香港永久居民,也是一名女同性戀者,希望與其同性伴侶在香港結婚,或訂立獲法律承認的民事結合或註冊伴侶關係(假如香港的法律框架許可)2018611日,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認為香港法例違反了她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下的權利。法院於2018613日發出司法覆核許可。


主要爭論點

原訟法庭指出的兩項主要爭論點如下:

  1. 香港法律否定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是否違反他們的憲法權利;及
  2. 政府未能提供承認同性關係的法律框架,例如民事結合、註冊伴侶或其他獲法律承認的同性伴侶地位,作為婚姻的替代途徑,是否也違反他們的憲法權利。

原訟法庭認為上述兩個問題的答案皆為「否」。


香港婚姻法不允许同性伴侶結婚

在審視相關法例後,原訟法庭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現時對「婚姻」的定義,有效婚姻須具備以下4項必要元素:

  1. 自願結合;
  2. 終身;
  3. 一男一女
  4. 不容他人介入。(底線自加,以示強調)

簡言之,香港法律從不承認或准許同性伴侶結婚,同性伴侶從來不能在香港合法地結婚。

《基本法》第三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但該條並無指明僅指異性婚姻,還是也包括同性婚姻。然而,原訟法庭認為《基本法》第三十七條中的「婚姻」一詞僅指異性婚姻,原因如下:

  1. 199044日《基本法》頒布之時及199771日《基本法》生效之時,香港法例並沒有就同性婚姻作出規定或承認同性婚姻。
  2. 在《基本法》頒布之時及生效之時,世上沒有國家就同性婚姻作出規定或承認同性婚姻。若說《基本法》起草者的原意是第三十七條「婚姻」一詞包括同性婚姻,那並不真確。
  3. 《香港人權法案》已納入為《基本法》的一部分並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具有憲法效力,《基本法》第三章訂明的基本權利應與《香港人權法案》一併閱讀,視為融貫的整體。《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九條訂明:

()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   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底線自加,以示強調)

《香港人權法案》明顯只保障異性伴侶的婚姻權利。

原訟法庭進一步指出,儘管法例的詮釋可能已經更新,以配合轉變中的或當代社會的需要及處境,以及相關的國際發展,但是:

  1. 必須提供強而有力的本地原因,法院才會偏離法院對於「婚姻」這種植根於社群取態的基本制度的普遍理解;
  2. 法院不應利用更新法例釋義的方式,在社會議題上引進或制定新的政策;
  3. 若新的釋義影響或後果深遠,法院應非常謹慎地行使更新釋義的權力;及
  4. 假如法例的措詞不能承載所提出的新涵義,法院則不應對法例作出更新的釋義。

在本案中,原訟法庭接納,國際間已有承認同性婚姻的發展趨勢。但在香港,關於轉變中的或當代社會的需要及處境的理據尚不清晰。本案的呈堂證據並未足以證明香港有轉變中的或當代社會的需要及處境,以致需要將《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婚姻」一詞解讀為包括兩名性別相同人士之間的婚姻。

另一方面,要是法院將「婚姻」的涵義「更新」至包括同性婚姻,那很明顯會為婚姻這個基本制度引入新的社會政策,在法律、社會及經濟方面帶來深遠的影響。以釋義之名尋求在基本制度上改變社會政策,乃超越法院的適當職能或權力範圍。

總括而言,原訟法庭認為並無充分理據將《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婚姻」一詞的釋義更新為包括同性婚姻。

 

政府無主動責任提供承認同性關係的法律框架

申請人認為政府有主動法律責任提供替代的法律框架,讓同性伴侶與異性已婚伴侶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福利,但原訟法庭不同意,原因如下:

  1. 在涉及權利的事情上,法院應著眼於「實質」而非「形式」。如果政府沒有法律責任透過婚姻制度為同性伴侶提供有關權利及福利,那麼法院透過利用另一個標籤或制度去達致相同效果,原則上也是錯誤的。
  2. 應否設有承認同性關係的法律框架,是立法的問題。要求法院宣布政府有主動責任為同性伴侶提供另一個法律框架,讓他們享有與異性已婚伴侶相同的權利和福利,即近乎要求法院行使立法權,這是超出司法的正當職能範圍。
  3. 要求法院未經審視同性伴侶應否享有個別權利或福利(例如同性伴侶領養兒童的權利應否受限制或修改以保障被領養兒童的權益),而宣布政府普遍負有主動責任為同性伴侶提供另一個法律框架,讓他們享有與異性已婚伴侶相同的權利和福利,原則上也是錯誤的。

因此,原訟法庭裁定政府沒有主動責任提供另一個法律框架,例如民事結合、註冊伴侶或其他獲法律承認的地位,讓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已婚伴侶相同的權利和福利


總結

過去十年,全球各地日漸關注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跨性別者等性小眾的權利。儘管同性婚姻、民事結合或註冊伴侶關係在某些海外司法管轄區已獲法律承認,但從上述原訟法庭案例可見,這個趨勢短期內仍未來到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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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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