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康宏案說明在香港提出涉及外國公司的多重法定衍生訴訟須符合甚麼要求

2024-09-30

簡介

Chen Pei Xiong v Convoy Global Holdings Limited [2024] HKCFI 1568一案中,原訟法庭審視了關於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該條例」)第732733條代表外國公司提出法定衍生訴訟(「法定衍生訴訟」)的問題,包括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規定,以及外國公司的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是否相關。

背景

原告人是第一被告人(「康宏」)的實益擁有人,他代表第二被告人Forthwise(「該公司」)向法院申請許可,對吳榮輝先生(「吳先生」)提出多重法定衍生訴訟。吳先生是該公司的董事,自2015年起亦是康宏的執行董事。該公司於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註冊成立,是康宏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吳先生被指代表該公司向一名借款人(「借款人」)提供了4項無抵押、免息及憑索即付的貸款。

原告人認為,吳先生違反了對該公司負有的受信責任及謹慎責任,因為上述貸款協議不符合該公司的最佳利益。

2018年,在有關貸款被報章報道後,另一名股東已對康宏、該公司及吳先生提出普通法衍生訴訟,理由是吳先生以欺詐或不誠實的方式促成有關貸款。該訴訟已被原訟法庭剔除,上訴亦被上訴法庭駁回。

爭論點

法院考慮的事項包括:

1.      鑒於先前已有針對相同被告人的普通法衍生訴訟,本申請是否濫用法律程序;

2.      該公司是否該條例第732733條所指的「公司」;及

3.      原告人是否須取得BVI法院許可,以提出法定衍生訴訟。

裁決

本申請是否濫用法律程序

法院認為,由於另一股東先前提出的申索並不能為本案提供直接或簡明的答案,因此這項法定衍生訴訟的許可申請並非濫用法律程序。法院認為,普通法衍生訴訟與法定衍生訴訟不同,而且現時呈交法院的證據與在先前案件中所提出的證據亦不同。因此,法院認為有必要考慮本案的其他論點。

該公司是否該條例第732733條所指的「公司」

732733條是該條例第14部的條文。根據第722條,在該條例第14部中,「公司」包括「非香港公司」,意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並於該條例生效日期之後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公司。問題在於該公司是否已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

法院考慮多宗案例後,歸納出以下法律原則:

1.      未有註冊為非香港公司雖然是違反該條例的規定,但不會剝奪該公司作為非香港公司的地位。

2.      有關規定只要求公司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並無規定該營業地點必須持續存在,至少在援引該條例第732733條之時並無如此規定。

3.      「營業地點」一詞應按常理廣泛地詮釋。

4.      「營業地點」不一定由公司擁有或租用。

5.      但應該是公司經營或很可能有意經營業務的地點。

6.      「設立」一詞表示需要有一定常規及長久程度的地點,並傾向指公司應有自己的所謂「本地住所」。

7.      但沒有理由因為公司只進行過一宗交易就簡單地假設其沒有「營業地點」。

8.      視乎案件涉及所有的情況,將某地址稱為公司的營業地點可能足以證明該地址是「營業地點」。

9.      「營業」不僅限於商業交易或產生法律責任的交易,但不包括純屬內部組織變動的公司治理。

10.   公司董事在某特定地點討論公司事務及舉行董事會議,不足以使該地點成為公司的營業地點。

11.   純粹由於公司董事身處某一地點,而公司在其他地點進行交易,並不足以裁斷該地點為營業地點。

12.   並無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規定,要求完全不經營業務的公司必須設有營業地點,這樣的公司被裁斷為並無在任何地方設立營業地點也毫不奇怪。

原告人的大律師基於以下事實,證明該公司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1.      該公司的地址(「地址」)在貸款文件中被列明為其地址;

2.      該公司的唯一董事吳先生在該地址工作,而貸款的估值報告是發送到該地址給該公司的董事會;

3.      該公司及借款人在貸款文件中聲明,該等文件的磋商及完成地點為該地址;

4.      在康宏的年報中,該公司的「註冊成立/註冊及營業地點」為「BVI/香港」,這等於承認該公司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及

5.      該公司的紀錄及文件一直存放在該地址。

經考慮雙方的論點,法院認為該公司已在香港設立該條例所指的營業地點。雖然該公司業務經營僅限於上述貸款,但法律沒有規定公司必須經營多項業務才可設有「營業地點」。

原告人是否須取得BVI法院許可,以提出法定衍生訴訟

根據法院參考的案例,股東能否以公司的名義代表公司提出多重衍生訴訟是實質法律問題,受有關公司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管限。法定衍生訴訟的申請人在提出多重衍生訴訟前,必須首先證明自己已符合註冊成立地點的相關要求,再證明已符合該條例的規定。

法院考慮了被告人援引的英國御用大律師Tom SmithBVI法律提出的專家意見:

1.       由於BVI法律並無允許提出多重衍生訴訟的法定條文,因此有必要參考普通法

2.      根據英國法,雖然多重衍生訴訟來自普通法,但提出多重衍生訴訟時須法院許可;及

3.      在沒有BVI例闡明提出多重生訴訟是否法院許可情況下,BVI法院很可能在這個問題上跟隨英國法律。

法院接受了專家意見,認為BVI法院會要求申請人多重生訴訟時須獲法院許可。

雖然法院基於其他理由(見下文)駁回原告人的申請,但法院表示,要是需要就此作出裁決,法院會裁定原告人因未有取得BVI法院的許可而未能證明其具備所需的地位。

原告人的申請被駁回

根據該條例第732733條,法定衍生訴訟須由公司成員或有聯繫公司的成員提出。根據該條例第2條的定義,「成員」指公司的創辦成員,或同意成為公司成員而其姓名或名稱是以成員身份記入公司成員登記冊的人。由於原告人是康宏的實益擁有人,而其姓名並無記入康宏的成員登記冊內,因此原告人欠缺提出法定衍生訴訟的地位,故此法院駁回原告人的法定衍生訴訟許可申請。

要點

本案顯示,如欲代表外國公司提出多重法定衍生訴訟,申請人必須符合嚴格的要求。申請人應確保有關外國公司構成該條例定義的「非香港公司」(即公司已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而且申請人已符合其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對於提出衍生訴訟的規定。如果有關外國公司BVI註冊成立,申請人則須獲得BVI法院的許可,才代表該外國公司在香港提出多重衍生訴訟。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insolvenc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4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