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倒閉,已預繳款項的消費者怎麼辦?
缺乏保障的消費者
近年,香港發生過多次零售商清盤的事件。遇到商戶清盤時,預繳了費用的消費者往往得不到所購買的產品/服務,獲得退款的機會亦很渺茫。例如早前家具電器連鎖店DSC德爾斯倒閉,許多顧客付了款卻得不到家俬:近期California Fitness連鎖健身中心結業,受影響會員數目估計近64,000人,令公眾再次關注此問題。這些顧客的失望和氣餒可想而知。
香港顯然不是唯一受零售商清盤問題困擾的地區。於2016年7月13日,英國法律委員會發表了「零售商清盤情況下消費者的預繳款項」報告書(「報告書」),詳細審視法例就預繳款項給予消費者的保障,並研究是否需要加強保障。報告書的結論指出,為小額損失提供強制保障的成本高昂,成效不成正比,但建議對清盤時的償債優次作有限度修改,讓最缺乏保障的預繳款項顧客優先獲償還款項。
英國的改革建議
一間公司清盤時,清盤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次序向債權人分配公司的剩餘資產。消費者與供應商、業主及公用事業公司等,均為無抵押債權人。公司剩餘的款項大部分會先還給有抵押貸款人及優先債權人(例如僱員),輪到無抵押債權人的時候,往往所餘無幾。
英國法律委員會注意到,消費者通常不明白為何他們已付款的貨物不屬於他們,甚至可被清盤人出售。報告書指出了若干原因,解釋為何要重新審視給予消費者的保障,以期改善這些保障。首先,消費者的預繳款項會為業務帶來新資金,但與其他貸款人不同,消費者特別缺乏資訊以了解或評估向零售商預繳款項涉及的風險,而且也想不通為何當公司清盤時,他們竟然毫無保障。此外,零售經濟取決於消費者信心,即使只有少數零售商倒閉,但假如消費者蒙受了巨大損失,便已足夠令消費者信心受挫。
但另一方面,很多清盤從業員認為,在零售商清盤的個案中,消費者的損失傾向中等而非巨大。相比之下,其他無抵押債權人(例如個人承辦商或小型供應商)面對的困難可能更加嚴峻。此外,保障了消費者,卻可能會令其他公司得不到所需的營運資金,令借貸風險或公司的經常費用增加,繼而透過加價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在仔細檢視消費者享有的保障後,英國法律委員會認為,消費者以信用卡預繳的款項受到《1974年消費者信貸法》第75條或自願性退款機制保障:前者規定發卡銀行須共同及各別地就零售商的違約行為負責,後者則由發卡銀行退回款項。然而,以現金、支票或其他無保障方式付款的消費者則沒有上述保障。此外,報告書指出,有財政問題的公司可能會要求消費者增加預繳金額(通常以提供更多優惠為名)以改善公司的現金流,而消費者往往不知道問題所在,未能評估風險。
有鑑於此,英國法律委員會建議,若消費者的債權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可獲優先償還:
1.
索償人是有關法例界定的「消費者」,即「完全或主要為其貿易、業務、行業或專業以外的目的而行事的個人」。
2.
有關債權與預繳款項有關。換言之,消費者向清盤商戶支付了款項,而當時及其後並無收到所購買的產品或服務。
3.
消費者緊接在商戶清盤前六個月,在單一交易或一連串相連交易中支付了250英鎊或以上。
4.
消費者採用的付款方式不設退款補償機制,而且該預繳款項並不享有任何其他保障,例如保險或信託安排。
英國法律委員會相信,增設一類優先債權人不會太過複雜、造成太大延誤或增加太多成本,因為上述的有限優先權並非保障所有情況下的消費者,而只會針對最嚴重的情況,即被商戶在即將清盤前新收取大額現金付款的消費者。
香港的情況
與英國相比,香港消費者的處境似乎較差。由於沒有法定保障,消費者只可倚賴信用卡發卡銀行在有限情況下的自願退款安排。在谷歌簡單搜尋一下,便可發現並非所有發卡銀行都會提供退款安排,即使有此安排,亦未必清楚告訴消費者應怎樣提出退款要求、需向銀行提供甚麼證明文件等。香港金融管理局(銀行監管機構)助理總裁朱立翹女士亦提醒,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銀行先向商戶支付全數款項,然後再向信用卡持有人分期收回款項,那麼即使商戶已結業,消費者仍須每月向銀行還款。
2015年年底,消費者委員會在審閱《2015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後表示,政府應該正視消費者作為無抵押債權人在零售商清盤的情況下缺乏保障的問題。消委會注意到,有別於貸款人、供應商或投資者,消費者無法評估零售商財務持續能力的資料,亦沒有議價能力與商戶商討條款,以減低違約風險或為該風險投保,因此消費者獲償債的優次應予提高。然而,政府卻認為把無抵押債權人再細分為不同類別並容許部分無抵押債權人較優先獲償還債項,會影響其他無抵押債權人的利益,而且令償債機制更加複雜,加長清盤過程,以致延誤向債權人付款。
建議方向
英國報告書提出的建議,是基於消費者以信用卡預繳的款項在法定和自願退款機制下已有足夠保障。就此而言,香港金融管理局應該向所有發卡銀行發出指引,說明在零售商清盤的情況下,銀行應如何處理消費者的申索。如有需要,應立法實施強制性的退款機制。更重要的是,銀行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訊,增加機制的透明度,令消費者更容易了解和使用。
此外,不少將近清盤的公司會蓄意吸引消費者預繳款項或訂金,但明知很大機會無法提供有關貨品或服務。對於在緊接公司清盤前向公司預繳了大額款項或訂金的消費者,亦應獲得較高的優先次序。
另外,如果公司在無力償債或將近無力償債時仍蓄意招徠更多顧客,而沒有合理理由相信顧客會得到其預繳的貨品/服務,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275條,董事可能須為欺詐營商負上法律責任。然而,消費者能夠根據上述條文提出訴訟的機會甚微,鋻於消費者處於弱勢,破產管理署應該主動加強根據第275條對董事的調查和檢控。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
E: insolvency@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