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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倒闭,已预缴款项的消费者怎么办?

2016-07-01

缺乏保障的消费者

近年,香港发生过多次零售商清盘的事件。遇到商户清盘时,预缴了费用的消费者往往得不到所购买的产品/服务,获得退款的机会亦很渺茫。例如早前家具电器连锁店DSC德尔斯倒闭,许多顾客付了款却得不到家俬:近期California Fitness连锁健身中心结业,受影响会员数目估计近64,000人,令公众再次关注此问题。这些顾客的失望和气馁可想而知。

香港显然不是唯一受零售商清盘问题困扰的地区。于2016713日,英国法律委员会发表了「零售商清盘情况下消费者的预缴款项」报告书(「报告书」),详细审视法例就预缴款项给予消费者的保障,并研究是否需要加强保障。报告书的结论指出,为小额损失提供强制保障的成本高昂,成效不成正比,但建议对清盘时的偿债优次作有限度修改,让最缺乏保障的预缴款项顾客优先获偿还款项。

英国的改革建议

一间公司清盘时,清盘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次序向债权人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消费者与供应商、业主及公用事业公司等,均为无抵押债权人。公司剩余的款项大部分会先还给有抵押贷款人及优先债权人(例如雇员),轮到无抵押债权人的时候,往往所余无几。

英国法律委员会注意到,消费者通常不明白为何他们已付款的货物不属于他们,甚至可被清盘人出售。报告书指出了若干原因,解释为何要重新审视给予消费者的保障,以期改善这些保障。首先,消费者的预缴款项会为业务带来新资金,但与其他贷款人不同,消费者特别缺乏资讯以了解或评估向零售商预缴款项涉及的风险,而且也想不通为何当公司清盘时,他们竟然毫无保障。此外,零售经济取决于消费者信心,即使只有少数零售商倒闭,但假如消费者蒙受了巨大损失,便已足够令消费者信心受挫。

但另一方面,很多清盘从业员认为,在零售商清盘的个案中,消费者的损失倾向中等而非巨大。相比之下,其他无抵押债权人(例如个人承办商或小型供应商)面对的困难可能更加严峻。此外,保障了消费者,却可能会令其他公司得不到所需的营运资金,令借贷风险或公司的经常费用增加,继而透过加价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在仔细检视消费者享有的保障后,英国法律委员会认为,消费者以信用卡预缴的款项受到《1974年消费者信贷法》第75条或自愿性退款机制保障:前者规定发卡银行须共同及各别地就零售商的违约行为负责,后者则由发卡银行退回款项。然而,以现金、支票或其他无保障方式付款的消费者则没有上述保障。此外,报告书指出,有财政问题的公司可能会要求消费者增加预缴金额(通常以提供更多优惠为名)以改善公司的现金流,而消费者往往不知道问题所在,未能评估风险。

有鉴于此,英国法律委员会建议,若消费者的债权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可获优先偿还:

1.          索偿人是有关法例界定的「消费者」,即「完全或主要为其贸易、业务、行业或专业以外的目的而行事的个人」。

2.          有关债权与预缴款项有关。换言之,消费者向清盘商户支付了款项,而当时及其后并无收到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3.          消费者紧接在商户清盘前六个月,在单一交易或一连串相连交易中支付了250英镑或以上。

4.          消费者采用的付款方式不设退款补偿机制,而且该预缴款项并不享有任何其他保障,例如保险或信托安排。

 

英国法律委员会相信,增设一类优先债权人不会太过复杂、造成太大延误或增加太多成本,因为上述的有限优先权并非保障所有情况下的消费者,而只会针对最严重的情况,即被商户在即将清盘前新收取大额现金付款的消费者。

香港的情况

与英国相比,香港消费者的处境似乎较差。由于没有法定保障,消费者只可倚赖信用卡发卡银行在有限情况下的自愿退款安排。在谷歌简单搜寻一下,便可发现并非所有发卡银行都会提供退款安排,即使有此安排,亦未必清楚告诉消费者应怎样提出退款要求、需向银行提供甚么证明文件等。香港金融管理局(银行监管机构)助理总裁朱立翘女士亦提醒,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银行先向商户支付全数款项,然后再向信用卡持有人分期收回款项,那么即使商户已结业,消费者仍须每月向银行还款。

2015年年底,消费者委员会在审阅《2015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后表示,政府应该正视消费者作为无抵押债权人在零售商清盘的情况下缺乏保障的问题。消委会注意到,有别于贷款人、供应商或投资者,消费者无法评估零售商财务持续能力的资料,亦没有议价能力与商户商讨条款,以减低违约风险或为该风险投保,因此消费者获偿债的优次应予提高。然而,政府却认为把无抵押债权人再细分为不同类别并容许部分无抵押债权人较优先获偿还债项,会影响其他无抵押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令偿债机制更加复杂,加长清盘过程,以致延误向债权人付款。

建议方向

英国报告书提出的建议,是基于消费者以信用卡预缴的款项在法定和自愿退款机制下已有足够保障。就此而言,香港金融管理局应该向所有发卡银行发出指引,说明在零售商清盘的情况下,银行应如何处理消费者的申索。如有需要,应立法实施强制性的退款机制。更重要的是,银行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讯,增加机制的透明度,令消费者更容易了解和使用。

此外,不少将近清盘的公司会蓄意吸引消费者预缴款项或订金,但明知很大机会无法提供有关货品或服务。对于在紧接公司清盘前向公司预缴了大额款项或订金的消费者,亦应获得较高的优先次序。

另外,如果公司在无力偿债或将近无力偿债时仍蓄意招徕更多顾客,而没有合理理由相信顾客会得到其预缴的货品/服务,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275条,董事可能须为欺诈营商负上法律责任。然而,消费者能够根据上述条文提出诉讼的机会甚微,鉴于消费者处于弱势,破产管理署应该主动加强根据第275条对董事的调查和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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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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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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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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