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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議改善聯交所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的諮詢總結

2017-10-01

背景

於2016年6月17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就建議改善聯交所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發表聯合諮詢文件(「諮詢文件」)。證監會及聯交所建議在架構及程序方面改善上市監管的方式(「該等建議」)。

我們在早前發表的〈證監會及聯交所就建議改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發表聯合諮詢文件〉一文中探討了諮詢文件。

諮詢期於2016年11月18日結束。證監會及聯交所於2017年9月15日就該等建議發表了聯合諮詢總結(「諮詢總結」)。

該等建議

諮詢文件稱旨在令證監會與聯交所在重要上市事宜上達致更緊密的協調和共識,以及確保提高監管程序的效率、透明度及問責性。

根據該等建議,

  • 聯交所將會保留上市職能,並繼續作為上市事宜的前線監管機構;
  • 上市委員會聯同上市部將會繼續就大部分首次公開招股(「IPO」)申請及上市後事宜作出決定。
  • 將會成立上市政策委員會及上市監管委員會。
    • 證監會及聯交所將在兩個新的委員會擁有相同數目的代表,及
    • 兩個委員會將會參考上市委員會的建議,就上市政策及政策相關的上市事宜作出決定。
  • 審核和批准不存在合適性問題或引致更廣泛的政策影響的IPO申請的程序將會更精簡;及
  • 證監會將不會再常規性地就上市申請人提交的法定存檔另行發表意見。

公眾意見概述

是次諮詢共收到8,793份回應,各界所持意見有所不同。

反對者包括公司及相關實體、經紀行、企業融資顧問及保薦人、律師事務所、立法會議員、政黨及智庫組織。

反對理由包括:

  • 建議的架構與現行的三層監管制度不一致,並會令證監會在沒有足夠制衡的情況下,獲得「前線」及「後線」的監管權力——權力集中於證監會;
  • 諮詢文件所述的目標可以在現行的安排下達致;
  • 現行架構行之有效;
  • 過度監管的風險、市場發展減慢;及
  • 建議的架構將會令香港的監管制度從以披露為本,趨向以質素或監管機構為本,並會窒礙市場發展。

另一方面,該等建議受到若干其他界別的歡迎,例如投資經理、會計師事務所及學術界等。

支持理由包括:

  • 若由證監會對上市職能進行更大力度及更直接的監察,便會與國際準則看齊;
  • 該等建議能減輕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同時扮演監管機構的角色及作為一家商業實體的身分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從而改善香港的企業管治情況;及
  • 該等建議會優化雙重監管架構,以及有助發展一套更有效率、更協調且符合公眾利益的審批程序。

重要方面

上市政策委員會

諮詢文件中建議聯交所設立上市政策委員會,以提出、督導及決定上市政策,包括《上市規則》的新增條文、《上市規則》修訂、市場諮詢及其他對政策構成影響或產生一般影響的事宜。

上市政策委員會的建議成員組合旨在代表現行上市監管制度內作出政策相關決定的不同組織。上市政策委員會旨在作為一個有效的「一站式機關」,以應對通常涉及多個層面及棘手的政策事宜。

根據該等建議,上市政策委員會將會取代上市委員會,作為聯交所內部負責監察上市職能及上市部表現的機關。

經諮詢後的決定為,與上市政策委員會有關的建議將按照修改後的方案予以實施,亦將會成立上市政策小組。

上市政策小組是一個建議、諮詢及督導平台,以就對監管或市場具有更廣泛影響的上市政策作深入討論。

上市政策小組將不會是聯交所或證監會轄下的委員會,而是透過諒解備忘錄安排在聯交所及證監會以外成立。

上市政策小組的成員組合包括證監會及港交所的行政總裁、證監會企業融資部的兩名高級行政人員、上市委員會的主席及兩名副主席、證監會收購及合併委員會主席、以及港交所及證監會董事會非執行董事各兩名。

上市政策小組將作為其成員的重點平台以供提出及討論新政策建議。上市政策小組不會具有制訂規則的權力,而其建議亦不會對其成員所代表的組織具有約束力。

上市政策小組將遵照其職權範圍運作,而該職權範圍將訂明(其中包括)如何召開會議、如何進行會議及會議相隔多久舉行一次等事宜。

上市政策小組成員將以所屬組織代表的身分出席會議,並反映所屬組織的意見。

上市政策小組將會定期和在有需要時召開會議。證監會行政總裁及上市委員會主席將輪流主持上市政策小組會議。上市部主管將擔任上市政策小組的秘書,並出席上市政策小組會議。

上市監管委員會

根據該等建議,將會成立上市監管委員會,以就關乎個別新上市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而當中涉及合適性問題或更廣泛的政策影響的日常上市事宜作出決定,從而確保重要的上市決策符合上市政策委員會制訂的整體政策方針。

此外,為加強上市決策覆核的架構,建議由上市監管委員會取代現時的上市(覆核)委員會,作為上市委員會所作決定的覆核機關(紀律事宜除外)。

經考慮公眾意見後,證監會及聯交所決定不成立上市監管委員會。

證監會將繼續就屬於《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證券市場上市規則》)或(較廣泛而言)《證券及期貨條例》範疇的較嚴重上市事宜,及早進行具針對性的介入行動。

聯交所將繼續根據其《上市規則》作出所有決策(包括有關上市合適性的決定)。

證監會在履行其雙重存檔職能時,會將其人力資源集中投放在與其法定目標最為相關的上市申請上。

證監會職員一經斷定某上市申請個案並無引起《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的關注事項,便不會再就該項申請進行審核及發表意見。

聯交所的角色

IPO 申請將繼續依循現行程序由聯交所收取及向證監會存檔。

聯交所將繼續是所有上市申請的主要前線監管機構及聯絡點(除有關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上市規則》提出的關注事項外),並繼續按其恒常程序處理及審核IPO申請。

上市委員會的角色

《上市規則》所訂明的上市委員會角色將維持不變。

上市委員會將繼續由投資者、上市發行人及市場從業員代表組成。港交所行政總裁將不再擔任上市委員會的成員。

日後,港交所行政總裁僅在上市委員會商討上市政策事宜時,才會以不具投票權的成員身分代表港交所董事會出席上市委員會的會議。港交所行政總裁將不會出席上市委員會就個別個案召開的會議。

上市政策小組可應上市委員會邀請,出席上市委員會的個別上市政策會議。

一家公營機構提出了一個未有在諮詢文件處理的管治問題。由於上市委員會是一個可讓其成員先行接觸大量市場敏感資料的決策機關,更頻密的成員輪換,將有助於減少利益衝突及市場敏感資料有可能被不當使用的印象。

證監會的角色

諮詢總結釐清了證監會的角色是執行《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的法定監管機構。

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機構的角色將會逐漸發展為有更多機會直接處理較嚴重的上市監管事宜。

當上市申請引起《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的關注事項,證監會將會就其關注事項直接與上市申請人互動,證監會及港交所將會進行協調及合作,以確保有關程序的處理效率。

證監會一經斷定某個案並無引起《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的關注事項,便不會再就該項申請進行審核及發表意見。

如證監會斷定《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的關注事項具有充分理據,將會行使其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的法定權力反對上市申請。

有關人士可就證監會的決定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

證監會將會大幅優化其就上市委員會及上市部的表現的審核,並發表相關的審核報告,以履行其監察聯交所上市職能的法定責任。該審核會重點審視聯交所是否已經並正在履行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責任。

覆核制度

為加強聯交所對上市委員會決定覆核架構的內部管治,證監會認為,各覆核機關與被覆核決定的機關之間不應有任何成員重疊。

根據該等建議,應設立一個或多個完全由外間市場參與者組成且並無現任上市委員會成員或證監會或港交所代表參與的獨立委員會,以取代上市(覆核)委員會及上市上訴委員會。

只有少數公眾回應對此項建議發表意見。

聯交所在原則上支持此項建議,並將在2018 年就此另行諮詢。

諮詢總結表示不會按建議成立上市監管(覆核)委員會,但會修改《上市規則》,將《2003 年上市諒解備忘錄》第10.6段(即(除其他規定外)上市委員會及上市上訴委員會須應證監會要求考慮及覆核任何事宜,包括上述委員會本身各自所作的決定)編纂為條文,但對上市上訴委員會的提述將予刪除。

紀律委員會

不會成立上市紀律主席小組、上市(紀律)委員會及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

證監會優化對聯交所上市監管表現的監督性審核,將涵蓋其在《上市規則》合規事宜方面的紀律執行工作。

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就其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作進一步諮詢。

此外,作為另行諮詢的一部分,聯交所將就由建議新設的聯交所覆核委員會所作出的裁決應否以載明理據的方式作常規性公布徵詢意見。證監會將公布其根據《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發出的最終決定通知。

摘要

 

建議

諮詢總結

政策制訂

成立上市政策委員會

上市政策小組將透過諒解備忘錄安排,在聯交所及證監會以外成立。

上市政策小組的成員組合將會與上市政策委員會的建議成員組合相同,並加入港交所董事會兩名非執行董事及證監會董事局兩名非執行董事。

港交所集團行政總裁將繼續擔任上市委員會成員,並僅在上市委員會商討上市政策事宜時,才會以不具投票權的成員身分代表港交所董事會出席上市委員會會議。

上市決策

成立上市監管委員會

不會成立上市監管委員會。取而代之的是:

·         證監會將會繼續直接處理屬於《證券市場上市規則》或(較廣泛而言)《證券及期貨條例》範疇的較嚴重上市事宜。

·         聯交所將繼續根據其《上市規則》作出所有決策。

證監會職員一經斷定某上市申請個案並無引起《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的關注事項,便不會再就該項申請進行審核及發表意見。

覆核上市決策

上市監管(覆核)委員會取代上市(覆核)委員會及上市上訴委員會

不會成立上市監管(覆核)委員會。

聯交所將於2018年另行諮詢。

聯交所將如總結文件所述,就上市委員會決定的覆核制度另行諮詢。

修改《上市規則》,將《2003年上市諒解備忘錄》第10.6段編纂為條文,但對上市上訴委員會的提述將予刪除。

紀律事宜

成立上市紀律主席小組、上市(紀律)委員會及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

不會按建議成立新的紀律委員會(上市紀律主席小組、上市(紀律)委員會及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

證監會優化對聯交所上市監管表現的監督性審核,將涵蓋其在《上市規則》合規事宜方面的紀律執行工作。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就其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作進一步諮詢。

監察聯交所

上市政策委員會負責監察上市職能及評核上市部高級行政人員履行其監管責任的表現

證監會將會優化對上市委員會及上市部進行的監督性審核,當中將重點審視聯交所在執行其上市職能的過程中有否履行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法定責任。

公布裁決

公布上市監管委員會、上市監管(覆核)委員會、上市(紀律)委員會及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所作出載明理據的裁決

作為另行諮詢的一部分,聯交所將就由建議新設的聯交所覆核委員會所作出的裁決應否以載明理據的方式作常規性公布徵詢意見。證監會將公布其根據《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發出的最終決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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