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改善联交所的上市监管决策及管治架构的咨询总结
背景
于2016年6月17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建议改善联交所的上市监管决策及管治架构发表联合咨询文件(「咨询文件」)。证监会及联交所建议在架构及程序方面改善上市监管的方式(「该等建议」)。
我们在早前发表的〈证监会及联交所就建议改善上市监管决策及管治架构发表联合咨询文件〉一文中探讨了咨询文件。
咨询期于2016年11月18日结束。证监会及联交所于2017年9月15日就该等建议发表了联合咨询总结(「咨询总结」)。
该等建议
咨询文件称旨在令证监会与联交所在重要上市事宜上达致更紧密的协调和共识,以及确保提高监管程序的效率、透明度及问责性。
根据该等建议,
- 联交所将会保留上市职能,并继续作为上市事宜的前线监管机构;
- 上市委员会联同上市部将会继续就大部分首次公开招股(「IPO」)申请及上市后事宜作出决定。
- 将会成立上市政策委员会及上市监管委员会。
- 证监会及联交所将在两个新的委员会拥有相同数目的代表,及
- 两个委员会将会参考上市委员会的建议,就上市政策及政策相关的上市事宜作出决定。
- 审核和批准不存在合适性问题或引致更广泛的政策影响的IPO申请的程序将会更精简;及
- 证监会将不会再常规性地就上市申请人提交的法定存档另行发表意见。
公众意见概述
是次咨询共收到8,793份回应,各界所持意见有所不同。
反对者包括公司及相关实体、经纪行、企业融资顾问及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立法会议员、政党及智库组织。
反对理由包括:
- 建议的架构与现行的三层监管制度不一致,并会令证监会在没有足够制衡的情况下,获得「前线」及「后线」的监管权力——权力集中于证监会;
- 咨询文件所述的目标可以在现行的安排下达致;
- 现行架构行之有效;
- 过度监管的风险、市场发展减慢;及
- 建议的架构将会令香港的监管制度从以披露为本,趋向以质素或监管机构为本,并会窒碍市场发展。
另一方面,该等建议受到若干其他界别的欢迎,例如投资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学术界等。
支持理由包括:
- 若由证监会对上市职能进行更大力度及更直接的监察,便会与国际准则看齐;
- 该等建议能减轻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同时扮演监管机构的角色及作为一家商业实体的身分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从而改善香港的企业管治情况;及
- 该等建议会优化双重监管架构,以及有助发展一套更有效率、更协调且符合公众利益的审批程序。
重要方面
上市政策委员会
咨询文件中建议联交所设立上市政策委员会,以提出、督导及决定上市政策,包括《上市规则》的新增条文、《上市规则》修订、市场咨询及其他对政策构成影响或产生一般影响的事宜。
上市政策委员会的建议成员组合旨在代表现行上市监管制度内作出政策相关决定的不同组织。上市政策委员会旨在作为一个有效的「一站式机关」,以应对通常涉及多个层面及棘手的政策事宜。
根据该等建议,上市政策委员会将会取代上市委员会,作为联交所内部负责监察上市职能及上市部表现的机关。
经咨询后的决定为,与上市政策委员会有关的建议将按照修改后的方案予以实施,亦将会成立上市政策小组。
上市政策小组是一个建议、咨询及督导平台,以就对监管或市场具有更广泛影响的上市政策作深入讨论。
上市政策小组将不会是联交所或证监会辖下的委员会,而是透过谅解备忘录安排在联交所及证监会以外成立。
上市政策小组的成员组合包括证监会及港交所的行政总裁、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两名高级行政人员、上市委员会的主席及两名副主席、证监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主席、以及港交所及证监会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各两名。
上市政策小组将作为其成员的重点平台以供提出及讨论新政策建议。上市政策小组不会具有制订规则的权力,而其建议亦不会对其成员所代表的组织具有约束力。
上市政策小组将遵照其职权范围运作,而该职权范围将订明(其中包括)如何召开会议、如何进行会议及会议相隔多久举行一次等事宜。
上市政策小组成员将以所属组织代表的身分出席会议,并反映所属组织的意见。
上市政策小组将会定期和在有需要时召开会议。证监会行政总裁及上市委员会主席将轮流主持上市政策小组会议。上市部主管将担任上市政策小组的秘书,并出席上市政策小组会议。
上市监管委员会
根据该等建议,将会成立上市监管委员会,以就关乎个别新上市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而当中涉及合适性问题或更广泛的政策影响的日常上市事宜作出决定,从而确保重要的上市决策符合上市政策委员会制订的整体政策方针。
此外,为加强上市决策复核的架构,建议由上市监管委员会取代现时的上市(复核)委员会,作为上市委员会所作决定的复核机关(纪律事宜除外)。
经考虑公众意见后,证监会及联交所决定不成立上市监管委员会。
证监会将继续就属于《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或(较广泛而言)《证券及期货条例》范畴的较严重上市事宜,及早进行具针对性的介入行动。
联交所将继续根据其《上市规则》作出所有决策(包括有关上市合适性的决定)。
证监会在履行其双重存档职能时,会将其人力资源集中投放在与其法定目标最为相关的上市申请上。
证监会职员一经断定某上市申请个案并无引起《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下的关注事项,便不会再就该项申请进行审核及发表意见。
联交所的角色
IPO 申请将继续依循现行程序由联交所收取及向证监会存档。
联交所将继续是所有上市申请的主要前线监管机构及联络点(除有关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提出的关注事项外),并继续按其恒常程序处理及审核IPO申请。
上市委员会的角色
《上市规则》所订明的上市委员会角色将维持不变。
上市委员会将继续由投资者、上市发行人及市场从业员代表组成。港交所行政总裁将不再担任上市委员会的成员。
日后,港交所行政总裁仅在上市委员会商讨上市政策事宜时,才会以不具投票权的成员身分代表港交所董事会出席上市委员会的会议。港交所行政总裁将不会出席上市委员会就个别个案召开的会议。
上市政策小组可应上市委员会邀请,出席上市委员会的个别上市政策会议。
一家公营机构提出了一个未有在咨询文件处理的管治问题。由于上市委员会是一个可让其成员先行接触大量市场敏感资料的决策机关,更频密的成员轮换,将有助于减少利益冲突及市场敏感资料有可能被不当使用的印象。
证监会的角色
咨询总结厘清了证监会的角色是执行《证券及期货条例》及《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法定监管机构。
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机构的角色将会逐渐发展为有更多机会直接处理较严重的上市监管事宜。
当上市申请引起《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下的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会就其关注事项直接与上市申请人互动,证监会及港交所将会进行协调及合作,以确保有关程序的处理效率。
证监会一经断定某个案并无引起《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下的关注事项,便不会再就该项申请进行审核及发表意见。
如证监会断定《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下的关注事项具有充分理据,将会行使其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下的法定权力反对上市申请。
有关人士可就证监会的决定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
证监会将会大幅优化其就上市委员会及上市部的表现的审核,并发表相关的审核报告,以履行其监察联交所上市职能的法定责任。该审核会重点审视联交所是否已经并正在履行其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责任。
复核制度
为加强联交所对上市委员会决定复核架构的内部管治,证监会认为,各复核机关与被复核决定的机关之间不应有任何成员重迭。
根据该等建议,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完全由外间市场参与者组成且并无现任上市委员会成员或证监会或港交所代表参与的独立委员会,以取代上市(复核)委员会及上市上诉委员会。
只有少数公众回应对此项建议发表意见。
联交所在原则上支持此项建议,并将在2018 年就此另行咨询。
咨询总结表示不会按建议成立上市监管(复核)委员会,但会修改《上市规则》,将《2003 年上市谅解备忘录》第10.6段(即(除其他规定外)上市委员会及上市上诉委员会须应证监会要求考虑及复核任何事宜,包括上述委员会本身各自所作的决定)编纂为条文,但对上市上诉委员会的提述将予删除。
纪律委员会
不会成立上市纪律主席小组、上市(纪律)委员会及上市(纪律复核)委员会。
证监会优化对联交所上市监管表现的监督性审核,将涵盖其在《上市规则》合规事宜方面的纪律执行工作。
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就其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作进一步咨询。
此外,作为另行咨询的一部分,联交所将就由建议新设的联交所复核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应否以载明理据的方式作常规性公布征询意见。证监会将公布其根据《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发出的最终决定通知。
摘要
| 建议 | 咨询总结 |
政策制订 | 成立上市政策委员会 | 上市政策小组将透过谅解备忘录安排,在联交所及证监会以外成立。 上市政策小组的成员组合将会与上市政策委员会的建议成员组合相同,并加入港交所董事会两名非执行董事及证监会董事局两名非执行董事。 港交所集团行政总裁将继续担任上市委员会成员,并仅在上市委员会商讨上市政策事宜时,才会以不具投票权的成员身分代表港交所董事会出席上市委员会会议。 |
上市决策 | 成立上市监管委员会 | 不会成立上市监管委员会。取而代之的是: · 证监会将会继续直接处理属于《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或(较广泛而言)《证券及期货条例》范畴的较严重上市事宜。 · 联交所将继续根据其《上市规则》作出所有决策。 证监会职员一经断定某上市申请个案并无引起《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下的关注事项,便不会再就该项申请进行审核及发表意见。 |
复核上市决策 | 上市监管(复核)委员会取代上市(复核)委员会及上市上诉委员会 | 不会成立上市监管(复核)委员会。 联交所将于2018年另行咨询。 联交所将如总结文件所述,就上市委员会决定的复核制度另行咨询。 修改《上市规则》,将《2003年上市谅解备忘录》第10.6段编纂为条文,但对上市上诉委员会的提述将予删除。 |
纪律事宜 | 成立上市纪律主席小组、上市(纪律)委员会及上市(纪律复核)委员会 | 不会按建议成立新的纪律委员会(上市纪律主席小组、上市(纪律)委员会及上市(纪律复核)委员会)。 证监会优化对联交所上市监管表现的监督性审核,将涵盖其在《上市规则》合规事宜方面的纪律执行工作。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就其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作进一步咨询。 |
监察联交所 | 上市政策委员会负责监察上市职能及评核上市部高级行政人员履行其监管责任的表现 | 证监会将会优化对上市委员会及上市部进行的监督性审核,当中将重点审视联交所在执行其上市职能的过程中有否履行其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法定责任。 |
公布裁决 | 公布上市监管委员会、上市监管(复核)委员会、上市(纪律)委员会及上市(纪律复核)委员会所作出载明理据的裁决 | 作为另行咨询的一部分,联交所将就由建议新设的联交所复核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应否以载明理据的方式作常规性公布征询意见。证监会将公布其根据《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发出的最终决定通知。 |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公司及商业部门:
E: cc@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