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與廉政公署首次聯合行動打擊樓宇維修貪污及圍標
簡介
正如我們在先前的文章提及,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可根據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該條例」)賦予權力,在發現任何潛在違反該條例的行為時聯同其他部門進行調查。
於2024年4月16及17日,競委會便與廉政公署就樓宇維修工程的涉嫌貪污及圍標問題首次進行聯合行動。
聯合行動
是次聯合行動是因應廉政公署收到公眾投訴的貪污個案而展開。廉政公署查問後,發現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涉案人士」)貪污及作出反競爭行為。涉案人士涉嫌就住宅屋苑、商住大廈及工廠大廈的翻新工程進行反競爭活動及貪污行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及該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涉案人士涉嫌誇大合約金額,操控樓宇維修工程的投標、工程監督及款項發放事宜,並協助相關承建商取得維修工程。競委會認為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關工程涉及串謀,因此決定展開調查。
競委會及廉政公署發出了搜查令,搜查了約40個處所,例如顧問公司及物業管理公司的辦事處。競委會及廉政公署在搜查過程中檢走了手提電話、電腦及招標文件等證物,並要求有關公司及個人提供相關資料。
廉政公署在聯合行動中拘捕了20人,包括工程承建商、顧問、中間人、業主立案法團委員及物業管理公司人員。
針對樓宇維修的其他措施:不合謀條款
根據該條例,圍標、瓜分市場及合謀定價等合謀行為屬於嚴重的反競爭行為。就此,競委會一直積極跟進有關樓宇維修的個案。
競委會採取的措施之一是刊發了「不合謀條款範本」。採購人員可將不合謀條款納入其招標文件及合約中,該等條款警告投標者不得訂立反競爭的安排、說明違反條款的後果,並在投標者違反該等條款的情況下為採購人員提供合約補救措施。
要點
廉政公署與競委會的聯合行動顯示,競委會在其他部門協助下可行使廣泛的調查權力。
根據該條例第41及42條,競委會可透過發出書面通知來獲取文件或指明資料,並可要求任何人與競委會會面,就競委會合理認為與調查有關的任何事宜回答有關問題。
根據該條例第48及50條,競委會可向法院申請搜查令,以進入任何處所搜查與其調查有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
應注意的是,根據該條例第52條,任何人如不遵守根據該條例第41、42、48或50條對其施加的要求或禁令,即屬刑事罪行。此外,根據該條例第54條,任何人如阻礙根據第48條發出的搜查令進行的搜查,亦屬刑事罪行。
鑒於上述潛在後果,公司及個人假如受到競委會調查,最好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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