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委会与廉政公署首次联合行动打击楼宇维修贪污及围标
简介
正如我们在先前的文章提及,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可根据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该条例」)赋予权力,在发现任何潜在违反该条例的行为时联同其他部门进行调查。
于2024年4月16及17日,竞委会便与廉政公署就楼宇维修工程的涉嫌贪污及围标问题首次进行联合行动。
联合行动
是次联合行动是因应廉政公署收到公众投诉的贪污个案而展开。廉政公署查问后,发现多间公司及多名人士(「涉案人士」)贪污及作出反竞争行为。涉案人士涉嫌就住宅屋苑、商住大厦及工厂大厦的翻新工程进行反竞争活动及贪污行为,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及该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涉案人士涉嫌夸大合约金额,操控楼宇维修工程的投标、工程监督及款项发放事宜,并协助相关承建商取得维修工程。竞委会认为有合理理由怀疑有关工程涉及串谋,因此决定展开调查。
竞委会及廉政公署发出了搜查令,搜查了约40个处所,例如顾问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办事处。竞委会及廉政公署在搜查过程中检走了手提电话、电脑及招标文件等证物,并要求有关公司及个人提供相关资料。
廉政公署在联合行动中拘捕了20人,包括工程承建商、顾问、中间人、业主立案法团委员及物业管理公司人员。
针对楼宇维修的其他措施:不合谋条款
根据该条例,围标、瓜分市场及合谋定价等合谋行为属于严重的反竞争行为。就此,竞委会一直积极跟进有关楼宇维修的个案。
竞委会采取的措施之一是刊发了「不合谋条款范本」。采购人员可将不合谋条款纳入其招标文件及合约中,该等条款警告投标者不得订立反竞争的安排、说明违反条款的后果,并在投标者违反该等条款的情况下为采购人员提供合约补救措施。
要点
廉政公署与竞委会的联合行动显示,竞委会在其他部门协助下可行使广泛的调查权力。
根据该条例第41及42条,竞委会可透过发出书面通知来获取文件或指明资料,并可要求任何人与竞委会会面,就竞委会合理认为与调查有关的任何事宜回答有关问题。
根据该条例第48及50条,竞委会可向法院申请搜查令,以进入任何处所搜查与其调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应注意的是,根据该条例第52条,任何人如不遵守根据该条例第41、42、48或50条对其施加的要求或禁令,即属刑事罪行。此外,根据该条例第54条,任何人如阻碍根据第48条发出的搜查令进行的搜查,亦属刑事罪行。
鉴于上述潜在后果,公司及个人假如受到竞委会调查,最好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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