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產案中除撤銷無效的資產處置外並可追討損害賠償
引言
英國《1986年清盤法》第284 條(相當於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42條)規定,凡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則在其破產呈請提出當日開始至其產業歸屬予受託人為止的期間,該人作出的財產產權處置均屬無效(經法院同意或法院事後追認除外)。此條文對於保存破產產業有著重要的作用,能防止破產人在破產呈請提出後不當地耗散資產。然而,假如在破產呈請提出之後轉移的資產價值下跌,《1986年清盤法》並無就此提供追討賠償的機制。英國上訴法院(「上訴法院」)在Ahmed and others v Ingram and another
[2018] EWCA Civ 519一案中按照衡平法的復還原則處理此問題,根據該法例第284條命令就無效的產權處置作出補償。
背景
本案各上訴人是破產人的兄弟姐妹。在自2007年1月破產呈請提出至2009年4月破產令發出為止的期間,破產人將其於三間私人公司持有的少數股份(「該等股份」)轉讓予第一上訴人。其後第一上訴人於2008至2009年(具體時間不詳)再將該等股份轉讓予第二至第四上訴人,而最後於2010年6月底之前再次轉讓予第一上訴人。在破產人最初處置該等股份後,該等股份的價值下跌了。
破產受託人 (i) 根據第284條申請宣告該等股份的轉讓無效;及 (ii) 要求追討因該等股份價值下跌而引起的損失。在聆訊前不久,上訴人同意該等股份的轉讓無效,並於2015年2月底交出經第一上訴人簽署的股份轉讓表格。餘下的爭議是關於受託人提出的金錢索償。高等法院批准答辯人的申請,並命令各上訴人須共同支付該等股份在破產人最初轉讓予第一上訴人的日期與該等股份交付予破產受託人的日期之間的公允價值差額。上訴人不服,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裁決
補救措施的理據
上訴法院裁定,第284條僅提供了防止在破產呈請提出日期至破產產業歸屬予受託人日期之間處置資產的機制,並無提及破產產業可獲得的補救措施。追討的權利屬「復還」性質,換言之,破產受託人只有權就有人違反信託而導致破產產業蒙受的實際損失追討衡平法補償。在本案中,儘管上訴人已將該等股份歸還予破產產業,但由於股份價值下跌,強制復還信託財產已不可能。要還原一項因違反信託而實際造成的損失,便須向破產產業支付足夠的賠償,使其回復到在沒有違反信託的情況下本來的狀況。
違反信託
在考慮上訴人違反信託的問題前,上訴法院首先討論了上訴人何時成為受託人問題。法院認為,第一上訴人自轉讓日期起已持有該等股份的合法所有權,只等待法院發出破產令。自破產令發出日期起,第一上訴人以及第二至第四上訴人(各自在適當時間)是以信託形式為破產人持有該等股份的合法所有權,而所有權已歸屬予破產受託人(在其獲委任時)。
第一上訴人歸還該等股份的責任,在他知悉使他成為被動受託人的事實(即已提出破產呈請及法院已發出破產令)之時產生,而破產受託人一經委任,第一上訴人便立即有責任還原破產產業及交出該等股份,因為破產受託人在獲委任後,便立即有責任為債權人的利益將資產變現。第一上訴人要履行此項責任,便應通知破產受託人他管有該等股份並立即交出。
計算損失
在分析損失金額時,首先需確定違反信託的發生時間。雖然違反信託一事是在破產令發出之時發生,但這不等於損失是在該日期產生的。考慮到本案的案情,上訴法院同意,損失是在破產受託人本來實際出售股份之日發生或從該時候開始。在本案中,沒有證據支持法院裁斷首名獲委任的受託人曾試圖在其獲委任後出售該等股份。相反,有證據顯示在後來的受託人會在獲委任後的三至六個月內出售該等股份(有關於私人公司股份轉讓市場慣例的呈堂證據為證)。因此法院裁定,該等股份的適當估值時間為2010年6月30日,即該等股份轉回第一上訴人的時間或大約該時間。
估值及法律責任
關於估值的爭論點是:股份應按市值還是公允價值來進行估值?對於本案中由破產受託人出售予家庭成員的情況,上訴法院認為,將它視為家庭成員之間的買賣是適當的,因為上訴法院認為,買家很大可能會認為若不出售資產予家人以外的人士,出售予破產受託人應是最佳選擇。因此,上訴法院確認,應以公允價值為適當的估值基礎。
儘管第二至第四上訴人已將該等股份轉回第一上訴人,但法院仍裁定他們須共同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為破產產業蒙受的損失負責,因為他們的責任不是將股份轉回第一上訴人,而是將該等股份轉回破產受託人。
總結
本案顯示,英國《1986年清盤法》第284 條(相當於香港《破產條例》第42條)並未提供一種單獨存在的補救措施。上訴法院採用了復還原則來協助破產產業追討損失,當中需要證明破產產業實際上蒙受了損失。本案亦提醒破產受託人,在資產價值下跌的情況下,需主動採取行動將財產變現,以證明蒙受了實際損失。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
E: insolvency@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