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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制度變更——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

2021-02-28

簡介

在中國,直至2020年前,所有民事遺囑及遺產事務均依照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法》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202111日生效後,中國有關繼承被繼承人資產的規則得到完善,變得系統和條理其中一項對繼承法》作出的重要修訂便是引入關於遺產管理的新條文


背景

繼承有關於「遺囑執行人及「遺產保管人的條文,而對遺產管理其在眾多其他司法管轄區內十分常見則並無著墨。儘管如此,繼承體規定遺囑執行人的權力職責範圍,亦說明遺囑執行人應如何履行其職責等。此外,遺囑執行人只適用於被繼承人有立遺的情況。至於遺產保管人,其職責只是暫時保管被繼承人的遺產。由於並無充分清晰的機制或規則說明在有遺囑或無遺囑的情況下應如何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故此繼承糾紛經常發生。此外,由於並無法條要求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有系統管理,以及在實踐中通常會獨立處理不同種類的可繼承財產,此要確保被繼承人的遺產獲得及時妥善處理非常困難


關於遺產管理的新規則

鑒於上述問題以及中國經濟近年蓬勃發展,中國居民已積累大量私人財富,而他們持有的資產種類和形式亦變得更加多元化。繼承的機制已不足管理不同種類的遺產。20205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民法典》,繼承法》被納入其中並得到補充和完善。特別地,《民法典》的繼承中新增了關於遺產管理人的新條文。

委任機制

《民法典》規定了四種式來認定及委任管理人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簡言之

  1. 現有遺囑執行人成為有關遺產的管理人
  2. 沒有遺囑執行人的,遺產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管理人
  3. 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自行擔任遺產管理人;
  4.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機關擔任遺產管理人

如果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權力/職責範圍

《民法典》第1147條列出遺產管理人的法定職責,包括

  1. 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2. 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3. 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 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及
  5. 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問責性及獲得報酬的權利

《民法典》第1148條訂明遺產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149條則訂明遺產管理人有權就其履行職責獲得報酬


委任遺產管理人的

減輕繼承人的負擔

繼承下,處理遺的重落在繼承人身上,而且他們負責查明及核實遺產、保留遺產的價值、處理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及根據遺囑或法律分配遺產。在許多個案中特別是在被繼承人遺產引起複雜法律問題的情況下,繼承人未力採取上述行動。在新規則下,負責採取該等行動的人士將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可由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而且繼承人可遺產管理人失當行為或嚴重疏忽向其問責。上述職權分界將有助於遺產繼承有序進行。

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由於遺產管理人有法定責任清償被繼承人的未付債務,債權人能否受償將不再取決於繼承人是否有能力或以積極的態度處理被繼承人的可繼資產及債務。此外,由於債權人在某些情況下能夠遺產管理人問責,即使遺產管理人行為失當或嚴重疏忽導致被繼承人的遺產價值受損,債權人仍可獲保障,使其不致在此情況下無法受償

便利跨境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

委任遺產管理人亦對繼承香港居民位於中國內地的遺產有重大影。在《繼承法的舊制度下,權只可直接轉移予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保管人均沒有明確被授予控制或管理被繼承人財產的權利。因此,由香港居民遺囑所委任的遺囑執行人,或無遺囑香港居民遺產管理人沒有接收或接管中國內地資產的法定權利。隨著《民法典》引入新規則後,香港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可同時被指定為中國法律下的遺產管理人,若如此他們將獲類似香港法律所訂明的權使得他們能夠妥為履行在香港法律下身為被繼承人遺產代理人的職責。


總結

考慮到中國居民因財富的快速增長而產生的對於更有條理遺產管理的需求,在《民法典》中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將改善現時在《繼承法缺乏系統的資源分配方式,因而大大提升遺產繼承的效減低繼承人與債權人之間發生的風險。值得留意的是,《民法典》內有關遺產管理人的新條文屬原則性概述,因此預期當局日後很可能以實施細則及司法解的形式發出指引,說明此等條文在實踐中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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