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中国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制度变更——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2021-02-28

简介

在中国,直至2020年前,所有民事遗嘱及遗产事务均依照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11日生效后,中国有关继承被继承人资产的规则得到完善,变得更具系统性和条理性,而其中一项对《继承法》作出的重要修订便是引入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新条文。


背景

继承法》中只载有关于「遗嘱执行人」及「遗产保管人」的条文,而对遗产管理人(其在众多其他司法管辖区内十分常见)则并无着墨。尽管如此,《继承法》并未具体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力/职责范围,亦未说明遗嘱执行人应如何履行其职责等。此外,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被继承人有订立遗嘱的情况。至于遗产保管人,其职责只是暂时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于并无充分清晰的机制或规则说明在有遗嘱或无遗嘱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此继承纠纷经常发生。此外,由于并无法条要求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有系统的管理,以及在实践中通常会独立处理不同种类的可继承财产,因此要确保被继承人的遗产获得及时妥善处理非常困难。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新规则

鉴于上述问题以及中国经济近年蓬勃发展,中国居民已积累大量私人财富,而他们持有的资产种类和形式亦变得更加多元化。《继承法》下的机制已不足以管理不同种类的遗产。2020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法典》,继承法》被纳入其中并得到补充和完善。特别地,《民法典》的继承篇中新增了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新条文。

委任机制

《民法典》规定了四种方式来认定及委任管理人来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简言之:

  1. 现有遗嘱执行人成为有关遗产的管理人;
  2.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管理人;
  3.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自行担任遗产管理人;
  4.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机关担任遗产管理人。

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权力/职责范围

《民法典》第1147条列出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包括:

  1.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及
  5.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问责性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民法典》第1148条订明:遗产管理人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债权人或受遗赠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49条则订明,遗产管理人有权就其履行职责获得报酬。


委任遗产管理人的好处

减轻继承人的负担

在《继承法》下,处理遗产的重任落在继承人身上,而且他们负责查明及核实遗产、保留遗产的价值、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及根据遗嘱或法律分配遗产。在许多个案中(特别是在被继承人遗产引起复杂法律问题的情况下),继承人未有能力采取上述行动。在新规则下,负责采取该等行动的人士将由继承人转为遗产管理人(可由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而且继承人可就遗产管理人的失当行为或严重疏忽向其问责。上述职权分界将有助于遗产继承的有序进行。

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由于遗产管理人有法定责任清偿被继承人的未付债务,债权人能否受偿将不再取决于继承人是否有能力或以积极的态度来处理被继承人的可继承资产及债务。此外,由于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向遗产管理人问责,即使遗产管理人行为失当或严重疏忽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受损,债权人仍可获保障,使其不致在此情况下无法受偿。

便利跨境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

委任遗产管理人亦对继承香港居民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有重大影响。在《继承法》的旧制度下,物权只可直接转移予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遗产保管人均没有明确被授予控制或管理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因此,由香港居民遗嘱所委任的遗嘱执行人,或无遗嘱的香港居民的遗产管理人并没有接收或接管中国内地资产的法定权利。随着《民法典》引入新规则后,香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可同时被指定为中国法律下的遗产管理人,若如此,他们将获得类似香港法律所订明的权力,使得他们能够妥为地履行在香港法律下身为被继承人遗产代理人的职责。


总结

考虑到中国居民因财富的快速增长而产生的对于更有条理的遗产管理的需求,在《民法典》中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将改善现时在《继承法》下缺乏系统性的资源分配方式,因而大大提升遗产继承的效率,减低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纠纷的风险。值得留意的是,《民法典》内有关遗产管理人的新条文属原则性概述,因此预期当局日后很可能以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出指引,来说明此等条文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china@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1

律师团队

张昊
张昊
合伙人
张昊
张昊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