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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援引證人在其他人身傷害案件中的矛盾證供來質疑該證人?

2022-12-29

簡介

根據既定的法律原則,與訟人不得援引與證人供詞無關的可疑行為證供來削弱該證人的可信性然而,在人身傷害訴訟中,我們是否可以基於證人在其他人身傷害案件提供的矛盾證供來質疑該證人?如果可以,這或許有助針對曾涉及多宗人身傷害訴訟的「頻生意外」或「慣性」的索償人進行抗辯。

Mohammad Wajed v Cheung Pik Chu Ruby and Others [2022] HKDC 574一案中,區域法院(「法院」)裁定法院有權批准被告人查閱原告人涉及的其他人身傷害案件的法庭文件。原告人在上述其他案件中提供的案情(包括其病歷及過往受傷紀錄)對於法院須就若干事宜作出的裁斷有直接影響。因此,在雙方有機會審閱該等文件並就此提出疑問的前提下,法院有權在本案中將其他案件的法庭檔案考慮在內。

背景

本案的原告人在安安大樓(「該大廈」)的樓梯跌倒他被擺放在該大廈5B室(「5B)旁邊樓梯頂的一些沙包及裝修材料絆倒。他聲稱跌下了大約9級樓梯,落在兩層樓梯之間的平台,因而受傷(「該意外」)。據此,原告人控告所有被告人普通法疏忽以及違反香港法例第314章《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該條例」)下的佔用人謹慎責任。

被告人包括5B室的註冊業主及裝修公司等,他們均否認責任,並認為該意外是源於原告人自己的疏忽。

原告人案情的疑點

根據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他在該意外當日晚上去見朋友,而該朋友是該大廈5A室的租客。因此,原告人聲稱自己是該條例所指該大廈的訪客。這令人以為原告人是該條例下該大廈的訪客而非佔用人。

然而,原告人的證人陳述書及證明文件其後揭示,他其實是5A1號房(劏房單位)的租客,這看來與他早前在申索陳述書所述有所抵觸。

此外,當原告人被辯方大律師質疑其案情的矛盾之處及問題時,原告人只是推說記不起或含糊其詞,有時更咄咄逼人、表現敵對及發脾氣。當他無法自圓其說,便會解釋是因為糖尿病及藥物而記性差及脾氣壞;但當被問及該意外的詳情,他看來卻記得所有細節,毫無困難。法院裁定,原告人的證供看來太像是預先排練和過於完美,故裁斷原告人是不可信及不可靠的證人。

過往的人身傷害訴訟

上述的疑點以及原告人案情中的其他矛盾之處及固有的不可能性,令法院非常懷疑原告人。因此,法院查看原告人的背景,發現原告人自2008年由英國回港定居後,至少涉及7宗訴訟(「先前訴訟」)。在其中6宗案件中,他是僱員補償或人身傷害案件的索償人或原告人,這些訴訟涉及4宗不同的工業意外,大部分是他入職首日或最初幾日發生的。在每宗個案中,他均聘用不同的律師行。最後一宗是民事索償案件,原告人被一家保險公司控告就其購買的醫療保單作出欺詐性失實陳述/未有披露醫療保險索償。

原告人在本案的律師沒有獲披露上述任何案件或意外,因此對於先前訴訟毫不知情,亦不知道原告人聲稱在該等意外中所受的損傷,以及原告人在本案及先前訴訟中聲稱的損傷及追討的收入損失有否重疊。關於先前訴訟中的損傷、治療、工作、收入、病假及損害賠償的文件是從未被透露的。

其後法院根據一項同意命令,批准將先前訴訟的法庭文件副本提供予本案雙方,並列入審訊文件冊。

先前訴訟的證供可否呈堂

法院在分析原告人在先前訴訟的案情之前,首先處理了先前訴訟的法庭檔案中的陳述書可否在本案呈堂的問題。法院接受「與訟人不得援引與證人供詞無關的可疑行為證供來削弱該證人的可信性」的原則,但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原告人在先前訴訟中的證供不但與原告人的可信性有關,而且對於本案須就若干事宜作出的裁斷有直接影響,包括:(1) 原告人是在該意外還是在先前訴訟所涉的其他意外中受到聲稱的損傷;及 (2) 原告人在本案所述對比他在先前訴訟所述的意外前工作及收入。

法院進一步裁定,法院具有固有的司法管轄權,可控制查閱法院所保管的訴訟文件的權利。法院有權限制亦有權批准查閱該等文件。

綜上,法院裁定法院有權將先前訴訟的法庭檔案考慮在內,前提是雙方有機會審閱該等文件及就此提出疑問。

原告人案情在不同案件中的矛盾之處

原告人在先前訴訟中的案情與他在本案中的證供有直接抵觸例如,關於原告人在該意外後返回工作的能力,原告人在本案中聲稱他在該意外後的病假結束後返回「保安員」的工作(據稱現時仍任職保安員)。但根據原告人在先前訴訟中自行申述的案情,他於20168月任職「木匠」(該工作需要原告人將重逾30公斤的木桿/金屬桿分開),於20195月任職碼頭掛鈎員(該工作需要原告人將重約11.5公斤的鐵鈎掛到貨櫃上)。換言之,原告人試圖予人虛假的印象,以為他在該意外後只能夠擔任對體力需求較低的工作。

原告人在11年間發生至少9宗導致受傷的意外。法院認為原告人不但「頻生意外」,而且是一名「慣性索償人」,多年來主要依靠病假工資及在不同案件追討的損害賠償過活。法院裁定原告人並非誠實證人,並駁回其全部申索。

總結

本案顯示,在人身傷害訴訟中,法院或有權考慮原告人在其他人身傷害案件的證供,因為這些證供很可能有助判斷原告人是在當前案件還是在其他意外中受到聲稱的損傷,以及了解其意外前的工作和收入

鑒於本案的裁決,假如原告人看來是頻生意外慣性的索償人,面對其提出的人身傷害索償,檢查原告人的背景可能是適當的策略。不過,此舉涉及繁複的程序及法律問題,包括需進行訴訟查冊及確定有關資料能否呈堂,如有疑問,最好徵詢人身傷亡事務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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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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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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