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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援引证人在其他人身伤害案件中的矛盾证供来质疑该证人?

2022-12-29

简介

根据既定的法律原则,与讼人不得援引与证人供词无关的可疑行为证供来削弱该证人的可信性。然而,在人身伤害诉讼中,我们是否可以基于证人在其他人身伤害案件提供的矛盾证供来质疑该证人?如果可以,这或许有助针对曾涉及多宗人身伤害诉讼的「频生意外」或「惯性」的索偿人进行抗辩。

Mohammad Wajed v Cheung Pik Chu Ruby and Others [2022] HKDC 574一案中,区域法院(「法院」)裁定法院有权批准被告人查阅原告人涉及的其他人身伤害案件的法庭文件。原告人在上述其他案件中提供的案情(包括其病历及过往受伤纪录)对于法院须就若干事宜作出的裁断有直接影响。因此,在双方有机会审阅该等文件并就此提出疑问的前提下,法院有权在本案中将其他案件的法庭档案考虑在内。

背景

本案的原告人在安安大楼(「该大厦」)的楼梯跌倒。他被摆放在该大厦5B室(「5B」)旁边楼梯顶的一些沙包及装修材料绊倒。他声称跌下了大约9级楼梯,落在两层楼梯之间的平台,因而受伤(「该意外」)。据此,原告人控告所有被告人普通法疏忽以及违反香港法例第314章《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该条例」)下的占用人谨慎责任。

被告人包括5B室的注册业主及装修公司等,他们均否认责任,并认为该意外是源于原告人自己的疏忽。

原告人案情的疑点

根据原告人的申索陈述书,他在该意外当日晚上去见朋友,而该朋友是该大厦5A室的租客。因此,原告人声称自己是该条例所指该大厦的访客。这令人以为原告人是该条例下该大厦的访客而非占用人。

然而,原告人的证人陈述书及证明文件其后揭示,他其实是5A1号房(劏房单位)的租客,这看来与他早前在申索陈述书所述有所抵触。

此外,当原告人被辩方大律师质疑其案情的矛盾之处及问题时,原告人只是推说记不起或含糊其词,有时更咄咄逼人、表现敌对及发脾气。当他无法自圆其说,便会解释是因为糖尿病及药物而记性差及脾气坏;但当被问及该意外的详情,他看来却记得所有细节,毫无困难。法院裁定,原告人的证供看来太像是预先排练和过于完美,故裁断原告人是不可信及不可靠的证人。

过往的人身伤害诉讼

上述的疑点以及原告人案情中的其他矛盾之处及固有的不可能性,令法院非常怀疑原告人。因此,法院查看原告人的背景,发现原告人自2008年由英国回港定居后,至少涉及7宗诉讼(「先前诉讼」)。在其中6宗案件中,他是雇员补偿或人身伤害案件的索偿人或原告人,这些诉讼涉及4宗不同的工业意外,大部分是他入职首日或最初几日发生的。在每宗个案中,他均聘用不同的律师行。最后一宗是民事索偿案件,原告人被一家保险公司控告就其购买的医疗保单作出欺诈性失实陈述/未有披露医疗保险索偿。

原告人在本案的律师没有获披露上述任何案件或意外,因此对于先前诉讼毫不知情,亦不知道原告人声称在该等意外中所受的损伤,以及原告人在本案及先前诉讼中声称的损伤及追讨的收入损失有否重迭。关于先前诉讼中的损伤、治疗、工作、收入、病假及损害赔偿的文件是从未被透露的。

其后法院根据一项同意命令,批准将先前诉讼的法庭文件副本提供予本案双方,并列入审讯文件册。

先前诉讼的证供可否呈堂

法院在分析原告人在先前诉讼的案情之前,首先处理了先前诉讼的法庭档案中的陈述书可否在本案呈堂的问题。法院接受「与讼人不得援引与证人供词无关的可疑行为证供来削弱该证人的可信性」的原则,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人在先前诉讼中的证供不但与原告人的可信性有关,而且对于本案须就若干事宜作出的裁断有直接影响,包括:(1) 原告人是在该意外还是在先前诉讼所涉的其他意外中受到声称的损伤;及 (2) 原告人在本案所述对比他在先前诉讼所述的意外前工作及收入。

法院进一步裁定,法院具有固有的司法管辖权,可控制查阅法院所保管的诉讼文件的权利。法院有权限制亦有权批准查阅该等文件。

综上,法院裁定法院有权将先前诉讼的法庭档案考虑在内,前提是双方有机会审阅该等文件及就此提出疑问。

原告人案情在不同案件中的矛盾之处

原告人在先前诉讼中的案情与他在本案中的证供有直接抵触。例如,关于原告人在该意外后返回工作的能力,原告人在本案中声称他在该意外后的病假结束后返回「保安员」的工作(据称现时仍任职保安员)。但根据原告人在先前诉讼中自行申述的案情,他于20168月任职「木匠」(该工作需要原告人将重逾30公斤的木杆/金属杆分开),于20195月任职码头挂钩员(该工作需要原告人将重约11.5公斤的铁钩挂到货柜上)。换言之,原告人试图予人虚假的印象,以为他在该意外后只能够担任对体力需求较低的工作。

原告人在11年间发生至少9宗导致受伤的意外。法院认为原告人不但「频生意外」,而且是一名「惯性索偿人」,多年来主要依靠病假工资及在不同案件追讨的损害赔偿过活。法院裁定原告人并非诚实证人,并驳回其全部申索。

总结

本案显示,在人身伤害诉讼中,法院或有权考虑原告人在其他人身伤害案件的证供,因为这些证供很可能有助判断原告人是在当前案件还是在其他意外中受到声称的损伤,以及了解其意外前的工作和收入。

鉴于本案的裁决,假如原告人看来是「频生意外」或「惯性」的索偿人,面对其提出的人身伤害索偿,检查原告人的背景可能是适当的策略。不过,此举涉及繁复的程序及法律问题,包括需进行诉讼查册及确定有关资料能否呈堂,如有疑问,最好征询人身伤亡事务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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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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