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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及交相申索可被視為呈請債務爭議嗎?

2024-05-27

簡介

正如終審法院在Re Lam Kwok Hung Guy, ex p Tor Asia Credit Master Fund LP (2023) 26 HKCFAR 119一案(「Guy Lam」)確認,呈請債務如有爭議,可構成駁回破產呈請的理由。接下來的問題是:這項理由是否僅適用於有爭議的債務,還是可以擴展至清盤呈請中的抵銷及交相申索?上訴法庭在Arjowiggins Hkk 2 Ltd v 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 (2024) HKCA 352一案中審視了這個問題。

案情概要

呈請人與涉案公司(「該公司」)於200510月簽訂了合資協議(「該協議」)。該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限,並載有仲裁條款,規定任何因該協議而起或與該協議有關的爭議均應提交香港仲裁,並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規則》最終解決。

後來雙方發生糾紛,呈請人於201210月根據該協議的仲裁條款,以違約為由向該公司提出仲裁。仲裁庭於201511月作出裁決,命令該公司向呈請人支付損害賠償。20161018日,呈請人向該公司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該公司支付上述損害賠償等。該公司並無支付被追討款項的任何部分,反而於2016117日向夏利士法官申請並成功取得一項禁制令,禁止呈請人對該公司提出清盤呈請。該公司於201810月對呈請人提出第二宗仲裁,要求收回由呈請人管有的合資公司的帳簿和紀錄,但該公司獲得勝訴的最終仲裁裁決被撤銷。該公司於2022620日對呈請人提出第三宗仲裁,其中包括要求就呈請人違反該協議提出交相申索,所涉金額超過呈請債務的剩餘部分。

經參考Guy Lam案,終審法院裁定,呈請債務如有爭議,而爭議須按照雙方的專屬管轄權協議在另一訴訟地進行,則不應允許呈請繼續進行。在本案中,上訴法庭需審理的問題是:Guy Lam案的處理方法是否同樣適用於交相申索的情況?

夏利士法官的裁決

夏利士法官基本上採用了Guy Lam案的做法,認為如果債務人能證明自己有真實的交相申索,清盤呈請則應被擱置或駁回。換言之,受爭議債務及交相申索的處理方式整體上並無分別。呈請人就夏利士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

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就清盤呈請中的受爭議債務、抵銷及交相申索指出以下原則:

1.       如債務受到爭議,法院必須審視呈請債務是否基於實質理由有真正的爭議。如是,呈請一般會被駁回,讓呈請人透過民事訴訟證明自己是債權人。

 

2.       如果公司根據一項抵銷呈請債務的債權來反對清盤呈請,也會被視為呈請債務的爭議,因為交易的抵銷將會完全或部分廢除申索。

 

3.       如出現交相申索,雖然原則上不會影響呈請人以債權人身份提出呈請的資格(因為呈請債務是獨立存在的),但香港法院的既定做法是以處理呈請債務爭議的方式處理這種交相申索。

 

因此,呈請人的上訴被駁回。

要點

假如債權人有可能被債務人提出交相申索,便應審慎考慮是否向債務人提出清盤呈請。正如上訴法庭在本案確認,呈請債務金額較高的交相申索有可能導致清盤呈請被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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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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