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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文件可透過NFT或其他數碼方式送達嗎?

2022-06-28

簡介

最近在LCX AG v John Doe Nos. 1-25 (Dkt.No.,154644/2022) (N.Y. Supreme, Ct., NY County) 一案中,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紐約最高法院」)決定准許原告人的律師採用非同質化代幣(NFT)向一名不知名的被告人送達法律文件這可能是在區塊鏈技術在商界及法律界已日漸普及並為人所認識的背景下首宗批准採用這種新方法送達文件的裁決。此案亦標誌著認可法律程序文件送達方式的重要發展進程。

案情及裁決

原告人LCX是一家位於歐洲列支敦士登的金融科技公司,亦是一家從事數碼資產買賣、合規代幣發行及代幣化計劃的虛擬貨幣交易所。20221月,LCX被黑客入侵,因而蒙受約800萬美元損失。經追查發現,約60% 的被竊款項落入兩個虛擬貨幣錢包地址(以太幣及USDC),隨後被凍結。由於黑客的身份未明,LCX於美國紐約提出訴訟控告「無名氏125號」,直至查明犯案者的真正身份。

202262日,紐約最高法院發出一項臨時限制令,並准許LCX的律師透過「空投」(airdropping)一個獨有的NFT到上述以太幣錢包地址,從而向控制該以太幣錢包地址的人士送達上述限制令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傳票及申訴書。NFT及其他數碼資產可以被分派到已知的公開錢包地址。被空投的代幣載有一個能查閱該命令及法律文件副本的網站連結,亦設有在點擊後追蹤訪客的機制。紐約最高法院認為,就紐約州法律的司法管轄權而言,這種新的送達方法已妥善及充分地送達予控制上述錢包地址的人士。

香港關於送達文件的法律規定

法定規則

在香港,法律程序一般規定原告人必須以面交送達、掛號郵遞或投進信箱的送達方式,就展開法律訴訟向被告人發出通知如果法院認為上述指定方式並非切實可行,法院可應原告人的申請酌情發出命令,准許以法院指定的方式送達文件。

對於法定規則並無要求面交送達的法庭文件(包括限制處置資產的禁制令),以普通送達方式,將有關文件留在或郵寄到該人的恰當地址已經足夠。訴訟各方亦可按法院指示的其他方式送達文件。

案例

Hwang Joon Sang & Anor v Golden Electronics Inc & Ors [2020] 3 HKLRD 328這宗由本所辦理的案件中,高等法院考慮到,若繼續向多個顯然試圖迴避文件送達的被告人送達大量紙本文件,將導致龐大費用及耗費大量時間和紙張,故准許採用虛擬資料室(data room)作為送達文件方式。獲送達文件的人士會收到經法院預先批准載有資料室連結的信件,以及另一封載有資料室登入密碼的信件,以進入資料室。

Hwang Joon Sang案中,法官在批准使用虛擬資料室時考慮到法院准許以電郵送達文件的情況相對常見,並提到他曾經准許透即時通訊程式(例如Facebook MessengerWhatsApp Messenger)等私人渠道發送文件或文件連結來送達文件。法官亦指出,使用WhatsApp的好處之一是發送者通常可看到訊息何時發給收件人,以及收件人何時讀到訊息。

其後在Airport Authority v Persons Unlawfully and Wilfully Obstructing or Interfering with the Proper Use of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2020] 5 HKLRD 483一案中,被告人是僅以描述來識別的不知名人士。法院准許以下列方式送達申索陳述書及其後所有文件:(i) 刊載於原告人的網站,(ii) 在機場客運大樓指定範圍的當眼處穩固地張貼文件副本,及 (iii) 在機場當眼處展出載有QR code的告示,而QR code可連接到刊載於原告人網站的文件。

隨著關於程序規則的案例逐漸支持採用更適合和方便的送達方式,現在訴訟各方可採用資料室、QR code或其他科技來送達文件,以提高法律程序的成本效益,及處理被告人或答辯人眾多的案件所涉及的實際難題。然而,在虛擬貨幣或網絡欺詐案件中,是否可同樣彈性處理識別騙徒或不法資產接收者身份的問題,則仍屬未知。現時香港的法律程序規則並無明文禁止以空投或NFT方式來通知對方有關法律程序的展開或狀態。

英國的發展

英國法院亦已准許透過社交媒體平台(例如Facebook MessengerWhatsApp MessengerLinkedIn)及透過虛擬資料室送達法庭文件。在一些涉及虛擬貨幣的黑客入侵及欺詐案件中,英國法院亦准許以電郵送達文件,並認可在被告人真正身份或地址不詳的情況下送達文件遇到的困難和挑戰。

 

總結

紐約最高法院在LCX AG v John Doe Nos. 1-25一案准許採用區塊鏈技術帶來的新方法送達法律程序文件是一項突破性的裁決,香港法院會否採納這種替代送達方法仍屬未知。不過,此案顯示法官願意採納務實的解決方法,以應對涉及虛擬貨幣及其他虛擬資產的案件在程序上出現的難題。訴訟人亦應注意,只有在被告人的真正身份或地址不詳,而且已用盡現有獲准送達方式的情況下,才可向法院提議以其他方式來送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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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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