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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文件可透过NFT或其他数码方式送达吗?

2022-06-28

简介

最近在LCX AG v John Doe Nos. 1-25 (Dkt.No.,154644/2022) (N.Y. Supreme, Ct., NY County) 一案中,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最高法院」)决定准许原告人的律师采用非同质化代币(NFT)向一名不知名的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件。这可能是在区块链技术在商界及法律界已日渐普及并为人所认识的背景下,首宗批准采用这种新方法送达文件的裁决。此案亦标志着认可法律程序文件送达方式的重要发展进程。

案情及裁决

原告人LCX是一家位于欧洲列支敦士登的金融科技公司,亦是一家从事数码资产买卖、合规代币发行及代币化计划的虚拟货币交易所。20221月,LCX被黑客入侵,因而蒙受约800万美元损失。经追查发现,约60% 的被窃款项落入两个虚拟货币钱包地址(以太币及USDC),随后被冻结。由于黑客的身份未明,LCX于美国纽约提出诉讼控告「无名氏125号」,直至查明犯案者的真正身份。

202262日,纽约最高法院发出一项临时限制令,并准许LCX的律师透过「空投」(airdropping)一个独有的NFT到上述以太币钱包地址,从而向控制该以太币钱包地址的人士送达上述限制令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传票及申诉书。NFT及其他数码资产可以被分派到已知的公开钱包地址。被空投的代币载有一个能查阅该命令及法律文件副本的网站连结,亦设有在点击后追踪访客的机制。纽约最高法院认为,就纽约州法律的司法管辖权而言,这种新的送达方法已妥善及充分地送达予控制上述钱包地址的人士。

香港关于送达文件的法律规定

法定规则

在香港,法律程序一般规定原告人必须以面交送达、挂号邮递或投进信箱的送达方式,就展开法律诉讼向被告人发出通知。如果法院认为上述指定方式并非切实可行,法院可应原告人的申请酌情发出命令,准许以法院指定的方式送达文件。

对于法定规则并无要求「面交送达」的法庭文件(包括限制处置资产的禁制令),以普通送达方式,将有关文件留在或邮寄到该人的恰当地址已经足够。诉讼各方亦可按法院指示的其他方式送达文件。

案例

Hwang Joon Sang & Anor v Golden Electronics Inc & Ors [2020] 3 HKLRD 328这宗由本所办理的案件中,高等法院考虑到,若继续向多个显然试图回避文件送达的被告人送达大量纸本文件,将导致庞大费用及耗费大量时间和纸张,故准许采用虚拟资料室(data room)作为送达文件方式。获送达文件的人士会收到经法院预先批准载有资料室连结的信件,以及另一封载有资料室登入密码的信件,以进入资料室。

Hwang Joon Sang案中,法官在批准使用虚拟资料室时考虑到法院准许以电邮送达文件的情况相对常见,并提到他曾经准许透过即时通讯程式(例如Facebook MessengerWhatsApp Messenger)等私人渠道发送文件或文件连结来送达文件。法官亦指出,使用WhatsApp的好处之一是发送者通常可看到讯息何时发给收件人,以及收件人何时读到讯息。

其后在Airport Authority v Persons Unlawfully and Wilfully Obstructing or Interfering with the Proper Use of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2020] 5 HKLRD 483一案中,被告人是仅以描述来识别的不知名人士。法院准许以下列方式送达申索陈述书及其后所有文件:(i) 刊载于原告人的网站,(ii) 在机场客运大楼指定范围的当眼处稳固地张贴文件副本,及 (iii) 在机场当眼处展出载有QR code的告示,而QR code可连接到刊载于原告人网站的文件。

随着关于程序规则的案例逐渐支持采用更适合和方便的送达方式,现在诉讼各方可采用资料室、QR code或其他科技来送达文件,以提高法律程序的成本效益,及处理被告人或答辩人众多的案件所涉及的实际难题。然而,在虚拟货币或网络欺诈案件中,是否可同样弹性处理识别骗徒或不法资产接收者身份的问题,则仍属未知。现时香港的法律程序规则并无明文禁止以空投或NFT方式来通知对方有关法律程序的展开或状态。

英国的发展

英国法院亦已准许透过社交媒体平台(例如Facebook MessengerWhatsApp MessengerLinkedIn)及透过虚拟资料室送达法庭文件。在一些涉及虚拟货币的黑客入侵及欺诈案件中,英国法院亦准许以电邮送达文件,并认可在被告人真正身份或地址不详的情况下送达文件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总结

纽约最高法院在LCX AG v John Doe Nos. 1-25一案准许采用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新方法送达法律程序文件是一项突破性的裁决,香港法院会否采纳这种替代送达方法仍属未知。不过,此案显示法官愿意采纳务实的解决方法,以应对涉及虚拟货币及其他虚拟资产的案件在程序上出现的难题。诉讼人亦应注意,只有在被告人的真正身份或地址不详,而且已用尽现有获准送达方式的情况下,才可向法院提议以其他方式来送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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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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