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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就歧視所造成的情感傷害索償嗎?

2017-10-01

簡介

在香港,受到非法歧視及騷擾的受害人一向可以就犯過者所造成的情感傷害追討賠償。香港法例第487章《殘疾歧視條例》、第602章《種族歧視條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及第527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均明確訂明,受害人是可以就情感傷害索償的。然而,法院應怎樣處理此類案件及釐定適當的賠償金額卻是個難題。

法院在甚麼情況下會接納索償?

袁慧嫺 v 南方安老事務有限公司 [2005] 2 HKLRD 277一案中,一名僱員控告其前僱主基於她懷孕而解僱她。該僱員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後,僱主向警方報案指她曾就其過往工作經驗上作出失實陳述以獲得僱用。審訊時,在法院發現僱主於報案時所稱之事純屬虛構後,法院須就僱員的情感傷害判給賠償時決定是否應將僱主報假案一事考慮在內。在考慮相關情況及證據後,法院認為僱主報假案等同於「攻擊」僱員的人格,並令她其後因為被警方拘捕及審問而受到更大壓力。因此,法院裁定僱主報假案一事與其對僱員作出的不當行為有關,並命令僱主賠償僱員的情感傷害。

法院在甚麼情況下會拒絕索償?

Yip Shui Kwon v Legend World Asia Group Ltd(無匯報案件,2016年10月27日)一案中,索償人指一間酒吧在「女士之夜」對他的收費高於對女性顧客的收費,故控告該酒吧非法歧視。雖然法院接納此案構成《性別歧視條例》所指的歧視,但拒絕接納索償人指他基於性別歧視而情感受損。事實上,索償人承認他享受在酒吧的時間,在支付入場費時他亦知道收費差異。因此,法院裁定索償人並無受到情感傷害,不應獲得賠償。

我可獲得多少賠償?

香港法院在釐定情感傷害的賠償金額時,是根據在Vento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Police [2002] EWCA Civ 1871這宗主要英國案例所訂下的「Vento等級」,參照受害人受傷的嚴重性、持續時間及密集程度來衡量的受害程度及範圍,而劃分為三個主要賠償等級。這三個等級後來在Da’ Bell v National Society for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 [2009] IRLR 19一案及根據英國僱傭審裁處的新指引再作修改及擴大。現時的「Vento等級」如下:

嚴重性

賠償金額(大約)

最低等級:較輕微個案,例如相對輕微的個別或一次歧視行為

港幣8,000 – 84,000元

中等等級:嚴重但未至於最高等級的個案,例如嚴重的一次歧視行為、長期但較輕微的歧視行為,或相對輕微但令受害人失去工作的歧視行為

港幣84,000 – 252,000元

最高等級:最嚴重的個案,例如長期有計劃的歧視行為

港幣252,000 – 420,000元

例如在李佩霞 v 黃蘇記運輸有限公司 [2014] 4 HKLRD 254一案中,原告人基於殘疾及懷孕而被終止僱用,法官考慮到原告人受僱於被告人僅約兩個月,因此她並無受到長期或實質的情感傷害,亦無醫學證據顯示她被終止僱用後小產與僱主的歧視行為有任何關連。因此,法院裁定原告人受到的歧視及騷擾屬於最低等級,僱主須就僱員的情感傷害賠償港幣60,000元。

相比之下,在Chan Choi Yin Janice v Toppan Forms (Hong Kong) Ltd [2006] 3 HKC 143一案中,受害人大約兩年來一直受到歧視,涉及一些較嚴重的情況,例如受到不公平的壓力、被同事蓄意地邊緣化及孤立,法院認為該僱員被非法解僱及非法歧視的事態嚴重,適合判給中等等級中偏高的賠償,結果裁定僱主須賠償港幣20萬元。

總結

上述數宗案件顯示,並不是只要被告人被裁定違反有關歧視法例,法院便會自動就情感傷害判給賠償。法院會考慮相關情況及證據,以判斷受害人聲稱受到的情感傷害是否與犯過者的歧視行為有關。此外,擬索償人士必須謹記,情感傷害賠償應被視為補償性質,不得被視為對犯過者的懲罰。不過,法院亦認同社會讉責歧視行為,因此賠償金額不應太低。歸根究底,賠償金額對受害者和犯過者雙方都必須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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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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