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我可以就歧视所造成的情感伤害索偿吗?

2017-10-01

简介

在香港,受到非法歧视及骚扰的受害人一向可以就犯过者所造成的情感伤害追讨赔偿。香港法例第487章《残疾歧视条例》、第602章《种族歧视条例》、第480章《性别歧视条例》及第527章《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均明确订明,受害人是可以就情感伤害索偿的。然而,法院应怎样处理此类案件及厘定适当的赔偿金额却是个难题。

法院在甚么情况下会接纳索偿?

袁慧娴 v 南方安老事务有限公司 [2005] 2 HKLRD 277一案中,一名雇员控告其前雇主基于她怀孕而解雇她。该雇员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后,雇主向警方报案指她曾就其过往工作经验上作出失实陈述以获得雇用。审讯时,在法院发现雇主于报案时所称之事纯属虚构后,法院须就雇员的情感伤害判给赔偿时决定是否应将雇主报假案一事考虑在内。在考虑相关情况及证据后,法院认为雇主报假案等同于「攻击」雇员的人格,并令她其后因为被警方拘捕及审问而受到更大压力。因此,法院裁定雇主报假案一事与其对雇员作出的不当行为有关,并命令雇主赔偿雇员的情感伤害。

法院在甚么情况下会拒绝索偿?

Yip Shui Kwon v Legend World Asia Group Ltd(无汇报案件,2016年10月27日)一案中,索偿人指一间酒吧在「女士之夜」对他的收费高于对女性顾客的收费,故控告该酒吧非法歧视。虽然法院接纳此案构成《性别歧视条例》所指的歧视,但拒绝接纳索偿人指他基于性别歧视而情感受损。事实上,索偿人承认他享受在酒吧的时间,在支付入场费时他亦知道收费差异。因此,法院裁定索偿人并无受到情感伤害,不应获得赔偿。

我可获得多少赔偿?

香港法院在厘定情感伤害的赔偿金额时,是根据在Vento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Police [2002] EWCA Civ 1871这宗主要英国案例所订下的「Vento等级」,参照受害人受伤的严重性、持续时间及密集程度来衡量的受害程度及范围,而划分为三个主要赔偿等级。这三个等级后来在Da’ Bell v National Society for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 [2009] IRLR 19一案及根据英国雇佣审裁处的新指引再作修改及扩大。现时的「Vento等级」如下:

严重性

赔偿金额(大约)

最低等级:较轻微个案,例如相对轻微的个别或一次歧视行为

港币8,000 – 84,000元

中等等级:严重但未至于最高等级的个案,例如严重的一次歧视行为、长期但较轻微的歧视行为,或相对轻微但令受害人失去工作的歧视行为

港币84,000 – 252,000元

最高等级:最严重的个案,例如长期有计划的歧视行为

港币252,000 – 420,000元

例如在李佩霞 v 黄苏记运输有限公司 [2014] 4 HKLRD 254一案中,原告人基于残疾及怀孕而被终止雇用,法官考虑到原告人受雇于被告人仅约两个月,因此她并无受到长期或实质的情感伤害,亦无医学证据显示她被终止雇用后小产与雇主的歧视行为有任何关连。因此,法院裁定原告人受到的歧视及骚扰属于最低等级,雇主须就雇员的情感伤害赔偿港币60,000元。

相比之下,在Chan Choi Yin Janice v Toppan Forms (Hong Kong) Ltd [2006] 3 HKC 143一案中,受害人大约两年来一直受到歧视,涉及一些较严重的情况,例如受到不公平的压力、被同事蓄意地边缘化及孤立,法院认为该雇员被非法解雇及非法歧视的事态严重,适合判给中等等级中偏高的赔偿,结果裁定雇主须赔偿港币20万元。

总结

上述数宗案件显示,并不是只要被告人被裁定违反有关歧视法例,法院便会自动就情感伤害判给赔偿。法院会考虑相关情况及证据,以判断受害人声称受到的情感伤害是否与犯过者的歧视行为有关。此外,拟索偿人士必须谨记,情感伤害赔偿应被视为补偿性质,不得被视为对犯过者的惩罚。不过,法院亦认同社会讉责歧视行为,因此赔偿金额不应太低。归根究底,赔偿金额对受害者和犯过者双方都必须公道。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保险及人身伤亡部门:

E: insurance_pi@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李展鹏
李展鹏
合伙人
李展鹏
李展鹏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