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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正與配偶辦理離婚,我可把子女帶離香港嗎?

2016-09-01

簡介

子女是父母眼中的無價之寶,但亦常常成為離婚過程中最大的爭議。有不少打算離婚的夫婦想帶子女出國定居,他們能這麼做嗎?基本上答案是不能,即使他們認為是為了子女的利益,亦不可以。有甚麼辦法可阻止他們這麼做嗎?或甚至設法讓他們交還子女?

如何阻止配偶帶走子女?

如你的子女未滿18歲,而涉及對該子女的管養或探視的法院命令正有效,或涉及對該子女的管養或探視的法律程序仍在法院待決,法律禁止父母任何一方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把子女帶離香港。

根據《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你可向法院申請禁止對方把子女帶離香港的命令。當法院頒發此禁令後,任何一方如把子女帶離香港,將會構成藐視法庭的刑事責任。而且,禁令頒發後會立即通知入境事務處的職員,企圖帶走子女的一方很可能會在出境時被截停。然而,根據該條例提出的申請只可在子女被對方帶走之前提出,如果子女已被帶離香港,或對方根本無視禁令堅持帶走子女,應該怎麼做呢?

《海牙公約》

香港是1980年海牙《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海牙公約》)的80個締約國之一。該公約是由海牙會議制定的多邊協定,以確保迅速交還在任何締約國內被不當遷移或扣留的兒童,以及確保任一締約國法律所賦予的管養權及探視權能在其他締約國得到尊重。根據該公約,香港的中樞當局,即律政司,必須與其他中樞當局合作,採取適當措施找尋兒童的下落,防止兒童再受傷害。該公約的締約國並不算多,中國尚未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因此,該公約無助於被遷移到中國大陸的兒童。

已婚夫婦擁有對子女的共同管養權,因此,他們必須共同作出關於子女生活的重要決定。如一方不顧對方的意願而把子女帶往國外,根據《海牙公約》此行為被視為不當遷移兒童,因為侵犯了另一方對兒童的管養權。包括香港在內的締約國有責任確保迅速把兒童交還給慣常居住地國家,對我們而言,則是交還到香港。

不過,須注意,一旦子女年滿16歲,該公約即不再適用,如有關程序在子女被帶走的一年後開始,而且有資料顯示該子女已在新環境安頓,則不會頒發交還令。

頒發交還令的主要例外情況

在若干主要例外情況下,締約國可拒絕交還兒童,包括:第一,非帶走子女的一方使對方以為他/她將不會主張交還子女的權利,則不會頒發交還令。因此,如非帶走子女的一方已表示默許或同意,將不會頒發交還令。第二,如有資料顯示交還子女將令其處於重大風險之中,亦不會頒發交還令,因為法院必須衡量不同的因素,然後作出為子女爭取最大利益的決定。第三,子女的意願亦至關重要,假如子女反對被交還,則可能不會頒發交還令。這取決於子女是否已達到適宜將其意見考慮在內的年齡及成熟程度。

如何申請交還子女?

非帶走子女的一方應盡早向律政司提出申請,並切記有一年的時間限制。他/她須提供其身分、子女的出生日期、作出聲稱的理由,以及所有涉及子女下落及被推斷與該子女一起的人的身分的能予提供的資料。他/她亦須準備證明:(1) 子女的慣常居住地是香港,(2) 把子女帶離香港違反了管養權,及 (3) 他/她正實際行使管養權。

總結

若你正與配偶辦理離婚手續,而你希望把子女帶離香港,無論是移民還是留學,你都應該嘗試獲得對方的同意,或至少與對方商量。這樣有助於避免處理上述程序所花的時間及費用,而最重要的是維護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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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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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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