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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正与配偶办理离婚,我可把子女带离香港吗?

2016-09-01

简介

子女是父母眼中的无价之宝,但亦常常成为离婚过程中最大的争议。有不少打算离婚的夫妇想带子女出国定居,他们能这么做吗?基本上答案是不能,即使他们认为是为了子女的利益,亦不可以。有甚么办法可阻止他们这么做吗?或甚至设法让他们交还子女?

如何阻止配偶带走子女?

如你的子女未满18岁,而涉及对该子女的管养或探视的法院命令正有效,或涉及对该子女的管养或探视的法律程序仍在法院待决,法律禁止父母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把子女带离香港。

根据《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你可向法院申请禁止对方把子女带离香港的命令。当法院颁发此禁令后,任何一方如把子女带离香港,将会构成藐视法庭的刑事责任。而且,禁令颁发后会立即通知入境事务处的职员,企图带走子女的一方很可能会在出境时被截停。然而,根据该条例提出的申请只可在子女被对方带走之前提出,如果子女已被带离香港,或对方根本无视禁令坚持带走子女,应该怎么做呢?

《海牙公约》

香港是1980年海牙《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海牙公约》)的80个缔约国之一。该公约是由海牙会议制定的多边协定,以确保迅速交还在任何缔约国内被不当迁移或扣留的儿童,以及确保任一缔约国法律所赋予的管养权及探视权能在其他缔约国得到尊重。根据该公约,香港的中枢当局,即律政司,必须与其他中枢当局合作,采取适当措施找寻儿童的下落,防止儿童再受伤害。该公约的缔约国并不算多,中国尚未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因此,该公约无助于被迁移到中国大陆的儿童。

已婚夫妇拥有对子女的共同管养权,因此,他们必须共同作出关于子女生活的重要决定。如一方不顾对方的意愿而把子女带往国外,根据《海牙公约》此行为被视为不当迁移儿童,因为侵犯了另一方对儿童的管养权。包括香港在内的缔约国有责任确保迅速把儿童交还给惯常居住地国家,对我们而言,则是交还到香港。

不过,须注意,一旦子女年满16岁,该公约即不再适用,如有关程序在子女被带走的一年后开始,而且有资料显示该子女已在新环境安顿,则不会颁发交还令。

颁发交还令的主要例外情况

在若干主要例外情况下,缔约国可拒绝交还儿童,包括:第一,非带走子女的一方使对方以为他/她将不会主张交还子女的权利,则不会颁发交还令。因此,如非带走子女的一方已表示默许或同意,将不会颁发交还令。第二,如有资料显示交还子女将令其处于重大风险之中,亦不会颁发交还令,因为法院必须衡量不同的因素,然后作出为子女争取最大利益的决定。第三,子女的意愿亦至关重要,假如子女反对被交还,则可能不会颁发交还令。这取决于子女是否已达到适宜将其意见考虑在内的年龄及成熟程度。

如何申请交还子女?

非带走子女的一方应尽早向律政司提出申请,并切记有一年的时间限制。他/她须提供其身分、子女的出生日期、作出声称的理由,以及所有涉及子女下落及被推断与该子女一起的人的身分的能予提供的资料。他/她亦须准备证明:(1) 子女的惯常居住地是香港,(2) 把子女带离香港违反了管养权,及 (3) 他/她正实际行使管养权。

总结

若你正与配偶办理离婚手续,而你希望把子女带离香港,无论是移民还是留学,你都应该尝试获得对方的同意,或至少与对方商量。这样有助于避免处理上述程序所花的时间及费用,而最重要的是维护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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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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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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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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