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為仲裁而申請擱置清盤呈請嗎?
簡介
最近在C-Mobile
Services Limited v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imitedBVIHCMAP
2014/0006一案中,英屬維爾京群島(「BVI」)上訴法院審理了以下問題:如果一間公司訂立的合約載有仲裁條款,而該公司因在該合約下產生的債務被申請清盤,法院是否有權基於該項債務將該公司清盤?
背景
C-Mobile
Services Limited(「C-Mobile」)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訂立了一份供應合約。其後雙方發生爭議,華為以一項法定償債要求未獲償付為理由,向法院提出將C-Mobile清盤的呈請。C-Mobile申請擱置清盤法律程序,理由是引起債務的供應合約載有仲裁條款,訂明「所有由於或關於本合約的訂立、解釋及履行而起的爭議…… 須提交國際商會按其仲裁規則及在其諮詢下最終解決……」C-Mobile認為,根據BVI《仲裁條例》第6(2) 條,任何就已約定提交仲裁解決的事宜展開的法律程序,法院須予擱置。
BVI法院的裁決
原審法官駁回擱置申請,裁定清盤呈請並不屬於仲裁條款所指的法律程序,因為清盤程序並非為了解決任何「由於或關於供應合約的訂立、解釋及履行而起的爭議」而提出的。此外,原審法官指出,假如法院允許為仲裁而擱置清盤程序,便會令一名欠缺真正抗辯理由的答辯人能夠繞過法律規定,無須證明雙方有真正實質爭議(而非隨便任何爭議)便可剔除呈請。
上訴法院完全同意原審法官的裁決,裁定清盤程序並不屬於BVI《仲裁條例》第6(2) 條所指的範圍,因為呈請人提出本案的清盤程序,並非為了追討在載有仲裁條款的協議下產生的爭議債務。BVI上訴法院更認為,在基於無力償債而提出的清盤程序中,所考慮的必定是為了清盤計劃中所有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的集體補救方法,故需考慮公眾利益。因此,上訴法院亦拒絕為仲裁而擱置清盤呈請。
香港的情況
香港法院的取態與BVI法院一致。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條例》第20條規定:「就仲裁協議的標的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應讓當事人訴諸仲裁。」在Re Quiksilver
Glorious Sun JV Ltd [2014] 4 HKLRD 759一案中,夏利士法官認為清盤程序並非「訴訟」,因此法院無須依照《仲裁條例》讓當事人訴諸仲裁。不過,法院仍可行使酌情權擱置清盤呈請。就此而言,夏利士法官對「基於無力償債的清盤呈請」與「公平公正的清盤呈請」作出了區分:前者涉及呈請人請求所有債權人都享有的集體權利,而後者涉及的公司通常有償債能力,而集體權益只限於股東。夏利士法官引用並認同袁家寧法官(時任)在Re Sky
Datamann (Hong Kong) Ltd [2002] HKLRD (Yrbk) 22一案的裁決,裁定基於無力償債的清盤呈請不會為仲裁而擱置,因為債權人並非為了追討其債權,而是為了所有債權人的利益而要求將一間無力償債的公司清盤。
英國的情況
英國上訴法院於2014年12月8日在Salford
Estates (N0.2) Limited v Altomart Limited [2014]
EWCA Civ 1575一案頒下判詞,審視了法院應否擱置基於一份載有仲裁條款的租約下產生的債務而提出的清盤呈請。本案主要撰寫判詞的總管大臣(Chancellor)Terence Etherton爵士認為,《1996年仲裁法案》並不適用於基於無力償債而提出的清盤呈請,並特別指出,有別於《1996年仲裁法案》第9(1) 條的字眼(「不論藉著申索或反申索」),提出清盤呈請並非要求償債的申索。
然而,總管大臣Etherton繼續解釋,法院可以行使酌情權將一間公司清盤,但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該酌情權的行使應與《1996年仲裁法案》的立法原意一致。上訴法院認為,若雙方已同意將任何與債務有關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公司法庭便不宜對呈請所涉及的未經承認債務的法侓責任進行簡易判決式的分析。雙方應透過自己選擇的解決爭議方式解決債務爭議,而不應要求法院調查有關債務是否真正有實質的爭議。若法院行使酌情權,將無可避免地鼓勵雙方繞過仲裁協議,直接提出清盤呈請。這樣會鼓勵債權人利用嚴苛的清盤程序作威脅,向債務人施壓要求立即付款。因此,英國上訴法院裁定,清盤呈請應予擱置或駁回。
未來方向
法院應行使法定權力將無力償債的公司清盤,還是交由雙方按合約協定就與債務有關的爭議進行仲裁?這兩種主張顯然爭持不下。[1] 兩種方法各有優劣。一方面,雖然把無力償債公司清盤明顯合乎公眾利益,但這種方法同時也鼓勵仲裁協議的雙方透過提交清盤呈請,繞過約定的解決爭議機制。此外,在判斷有關債務是否真正有爭議時,法院基本上是基於案情的是非曲直來評估爭議,這很難說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但另一方面,若主張仲裁,則可能被利用作拖延或阻撓法院在適當情況下授予適當的實質濟助,甚至可能被無法如期償還債務的公司用作避免被申請清盤的計謀。
Salford Estates是在Quiksilver之後才作出裁決的案件,因此,香港及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院日後會否跟隨Salford Estates的判決,值得留意。暫時來說,訂約方如希望透過仲裁解決爭議,則應在仲裁協議中清楚註明包括清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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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eremy Walton及Anna Gilbert,〈The remedy for non-payment of a contractual debt: arbitration or winding Up? Conflicting approaches taken by The courts of The UK, Cayman Islands and the BVI〉,《MEALEY’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eport》,第30期,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