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規定僱員的衣著,會被控告嗎?
簡介
上班服裝規定的歧視在世界各地都是常見問題。任何僱主若對特定性別實施上班服裝規定,均可能觸犯歧視法律。
最近在倫敦,一名普華永道的臨時接待員Nicola Thorp因為拒穿「二至四吋」高跟鞋上班而被解僱,並不獲發薪金。Thorp女士認為僱主的要求帶有歧視性質,因此發起聯署,要求英國修改法例,禁止僱主強制女性穿高跟鞋上班。
英國的反歧視法律會否出現甚麼改變,暫時言之尚早。本文將討論在加拿大及香港,僱員可如何就性別歧視對僱主採取法律行動。
加拿大的服裝規定歧視
在McKenna v Local Heroe Stittsvile 2013 HRTO 1117一案中,一家酒吧要求懷孕四個月的僱員McKenna女士依照新的服裝規定穿著緊身制服,構成性別歧視。McKenna女士要求不穿新制服,因為該制服凸顯「她已明顯隆起的腹部」。雖然酒吧經理同意她可以不穿新制服,但她此後便再沒有接到酒吧的工作。後來,她收到一份僱傭紀錄,註明她已辭職。
加拿大的法律
根據《安大略省人權法案》(《人權法案》)第5(1)、9及10(2) 條,僱主不得作出基於性別的僱傭歧視。獲平等對待、不會基於性別而受歧視的權利,應包括不會基於懷孕或可能懷孕而被歧視的權利。
加拿大法院裁決
安大略省人權法庭裁定,僱主對McKenna女士的行為構成歧視,違反了《人權法案》。法庭命令酒吧賠償McKenna女士的收入損失及「尊嚴、感受及自尊的傷害」。此外,酒吧管理人員須完成安大略省人權委員會的網上「人權」培訓課程。
香港的情況
在2010年,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代表一名中學教師鄺女士入禀控告其前僱主(馬鞍山的一間中學)及校長,指校方的服裝規定對鄺女士構成性別歧視,校長更多次公開取笑她的衣著。
鄺女士在入禀狀中稱校長多次批評她不穿連身裙或半截裙,但對男教師則沒有特別服裝規定(除禁止T恤及牛仔褲外),允許男教師穿著較休閒的長褲上班,亦無須穿外套。校長曾多次「強烈建議」鄺女士穿連身裙/半截裙上班,不要穿長褲。這些「建議」令鄺女士承受巨大壓力,因此她於兩個月後辭職。
香港的法律
在香港,雖然《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章)並無明文訂明僱主實施服裝儀容規定屬不合法,但平機會建議僱主應該避免實施不必要的服裝儀容規定,以免對僱員造成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歧視。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5(1)(a)、6(1) 及11(2)(c) 條,倘若僱主基於一個人的性別,給予該人差於僱主在類似情況下給予其他人的待遇,即屬違法。換言之,倘若僱主只對某一性別實施衣著限制,則可能構成歧視。例如,僱主只對男僱員實施髮型限制,可能構成歧視;倒過來,若只對女僱員實施服裝規定,而對男僱員並無此類要求,亦足以構成性別歧視。
在鄺女士的個案中,由於校方在她發出訴訟令狀後同意向她道歉及賠償,因此香港至今仍未有關於上班服裝規定的性別歧視案例。不過,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由於校方對女教師實施的服裝規定比男教師嚴格,校方對鄺女士的行為已經構成性別歧視。
如何避免上班服裝規定構成性別歧視?
僱主訂立上班衣著標準,例如要求穿著商務服裝,是合法的事情。然而,僱主應該保持性別中立的政策,避免構成歧視。上述的加拿大案例表明,性別歧視是違反人權的行為。
在香港,平機會訂立了實務指引,要求僱主應該 (1) 在特定行業要求、客戶群、業務需要與僱員衣著打扮的個人自由之間取得平衡;及 (2) 定期檢討僱員守則,以適應不斷改變的社會習俗。
最後,為免造成歧視,公司的政策應該公平地實施於所有性別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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