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规定雇员的衣着,会被控告吗?
简介
上班服装规定的歧视在世界各地都是常见问题。任何雇主若对特定性别实施上班服装规定,均可能触犯歧视法律。
最近在伦敦,一名普华永道的临时接待员Nicola Thorp因为拒穿「二至四吋」高跟鞋上班而被解雇,并不获发薪金。Thorp女士认为雇主的要求带有歧视性质,因此发起联署,要求英国修改法例,禁止雇主强制女性穿高跟鞋上班。
英国的反歧视法律会否出现甚么改变,暂时言之尚早。本文将讨论在加拿大及香港,雇员可如何就性别歧视对雇主采取法律行动。
加拿大的服装规定歧视
在McKenna v Local Heroe Stittsvile 2013 HRTO 1117一案中,一家酒吧要求怀孕四个月的雇员McKenna女士依照新的服装规定穿着紧身制服,构成性别歧视。McKenna女士要求不穿新制服,因为该制服凸显「她已明显隆起的腹部」。虽然酒吧经理同意她可以不穿新制服,但她此后便再没有接到酒吧的工作。后来,她收到一份雇佣纪录,注明她已辞职。
加拿大的法律
根据《安大略省人权法案》(《人权法案》)第5(1)、9及10(2) 条,雇主不得作出基于性别的雇佣歧视。获平等对待、不会基于性别而受歧视的权利,应包括不会基于怀孕或可能怀孕而被歧视的权利。
加拿大法院裁决
安大略省人权法庭裁定,雇主对McKenna女士的行为构成歧视,违反了《人权法案》。法庭命令酒吧赔偿McKenna女士的收入损失及「尊严、感受及自尊的伤害」。此外,酒吧管理人员须完成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的网上「人权」培训课程。
香港的情况
在2010年,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代表一名中学教师邝女士入禀控告其前雇主(马鞍山的一间中学)及校长,指校方的服装规定对邝女士构成性别歧视,校长更多次公开取笑她的衣着。
邝女士在入禀状中称校长多次批评她不穿连身裙或半截裙,但对男教师则没有特别服装规定(除禁止T恤及牛仔裤外),允许男教师穿着较休闲的长裤上班,亦无须穿外套。校长曾多次「强烈建议」邝女士穿连身裙/半截裙上班,不要穿长裤。这些「建议」令邝女士承受巨大压力,因此她于两个月后辞职。
香港的法律
在香港,虽然《性别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480章)并无明文订明雇主实施服装仪容规定属不合法,但平机会建议雇主应该避免实施不必要的服装仪容规定,以免对雇员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歧视。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5(1)(a)、6(1) 及11(2)(c) 条,倘若雇主基于一个人的性别,给予该人差于雇主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其他人的待遇,即属违法。换言之,倘若雇主只对某一性别实施衣着限制,则可能构成歧视。例如,雇主只对男雇员实施发型限制,可能构成歧视;倒过来,若只对女雇员实施服装规定,而对男雇员并无此类要求,亦足以构成性别歧视。
在邝女士的个案中,由于校方在她发出诉讼令状后同意向她道歉及赔偿,因此香港至今仍未有关于上班服装规定的性别歧视案例。不过,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由于校方对女教师实施的服装规定比男教师严格,校方对邝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性别歧视。
如何避免上班服装规定构成性别歧视?
雇主订立上班衣着标准,例如要求穿着商务服装,是合法的事情。然而,雇主应该保持性别中立的政策,避免构成歧视。上述的加拿大案例表明,性别歧视是违反人权的行为。
在香港,平机会订立了实务指引,要求雇主应该 (1) 在特定行业要求、客户群、业务需要与雇员衣着打扮的个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及 (2) 定期检讨雇员守则,以适应不断改变的社会习俗。
最后,为免造成歧视,公司的政策应该公平地实施于所有性别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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